1、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2、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活动及管理。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一)申请人无法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二)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三)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事务的;(四)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验资证明、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出具单位不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政府认可方式出具电子文件的;(五)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六)暂不具备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条件的其他情形。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材
3、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商事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使用实名制身份认证进行用户注册、填报信息,使用数字证书等形式进行电子签名,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发照或出具电子登记通知书、保存电子档案、共享与公示登记信息的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模式。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格式化申请文件,自动校验身份证明及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实现审核流程的标准化与高效化。第五条 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遵循“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安全可控、智能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
4、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各自权责清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工作;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全程电子化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调以下工作:协调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对电子档案的生成、保存、管理、使用、移交和利用等作出明确规范;协调市信息化管理部门加强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做好公共网络和公共平台的安全保障;协调市电子政务管理部门组织推进各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全程电子化审批系统建设;协调市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提供企业清税证明等涉税信息的在线查询核验功能。其他有关部门根据
5、各自职责,做好商事登记相关工作。第二章 填报与申请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到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等方式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九条 申请人首次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应当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或广州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上进行用户注册,填写真实、准确的基本身份信息。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的提示及要求,选择拟办理的业务类型,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对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格、章程、决议、任免文件等电子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由所有需要签字的自然人或法人加具电子签名后提交,成功提交即为受理。第十一条 申
6、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对企业名称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经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时,可在经营范围库选择具体经营项目,对于不涉及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也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自主申报、个性化表述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对“经营范围库”实行动态调整和管理,定期收集归纳商事主体的个性化经营范围表述,并纳入“经营范围库”形成规范表述;如发现商事主体申请新增一般项目
7、经营范围属于许可事项,或容易引起歧义,应及时调整经营范围词条,并要求企业限期变更经营范围。企业的经营范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可以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由申请人自行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信息实行形式审查。第十四条 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电子签名的载体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由相关签署人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银行等依法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其机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使
8、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上加具电子签名,即视为其有效身份已经确认,申请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已经申请人确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形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第十六条 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以系统智能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为辅。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通过标准化数据采集和系统自动比对对申请文件和电子签名进行自动校验审核,系统无法自动校验的实施人工审核。实行系统智能审核的,经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实行人工审核的,经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在承诺期限内核发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第十七条 经审查,作出准予登记
9、决定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营业执照或核准文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经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驳回登记通知书,注明驳回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颁发纸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核准文书、电子驳回文书等经过登记机关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营业执照有效性二维码校验机制,并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由系统自动公示失效营业执照信息,供公众查验。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依法进
10、行存储、管理和使用。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共享至广州市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与其他部门联网查核、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第四章 惩戒与救济第二十二条 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等行为,该商事主体及其有关经办人、签署人应当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并限制相关人员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网上签名骗取登记的,被侵权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登记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和被冒用人书面申请对登记事项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更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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