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建 设领 域拖欠 农 民工工 资联 合 惩 戒 办 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全面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29 号)、 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 2016395 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 201724 号)和 合肥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 3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在本市辖区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违法失信
2、行为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据本办法,纳入“ 黑名 单 ”管理,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以下称“用人 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人,指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第四条 联合惩戒是指各相关部 门对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提高其违法失信
3、成本。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管理:(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工资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三)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四)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导致越级上访、停工、围堵党政机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危害生
4、产生活秩序等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五)欠薪逃匿的;(六)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第六条 “黑名单 ”信息由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收集。合肥供电公司、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电信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在实施各自领域内建设项目时,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对拖欠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被投诉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违法失信的相关信息。第七条
5、“黑名单” 管理台账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建立(以下简称“ 人社部门”),报送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在“ 信用合肥” 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汇总本辖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信息,经与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向拟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发出书面告知书,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市级人社部门汇总市本级相关部门提供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信息,经与相关部门会商后,按规定向拟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用人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发出书面告知书,并听取其申辩意见。用人单位和相
6、关责任人逾期未提出申辩意见或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纳入“黑名单” 管理,并将其信息 记入合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黑名 单” 管理的用人 单位和相关责 任人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姓名、守信失信主要事实等,并载明公布单位名称、接受监督电话、联系人等。第八条 各相关部 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可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一)市人社局负责将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用人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信息提交到合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更新、维护。(二)市工商局负责将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本地注册的用人单
7、位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 黑名单” 管理的外地注册用人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及时将信息抄告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三)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房地产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林业和园林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对被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核定资质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进行限制,严格限制尚未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尚在公布期内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
8、四)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市中心支行负责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信息提供给本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并在其申请融资授信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五)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对被纳入“黑名 单” 的用人单位和相关 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九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 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9、。第十条 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首次公布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公布期限届满,停止相关公布活动。在公布期内,失信用人单位或个人如依法整改,可向公布的人社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经确认后,延期保留 3 个月失信记录,可终止公布。在公布期内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行为的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公布期延长 1 年,期间不得申请终止公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告知书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可以向公布黑名单的人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一) 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二) 认为公布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第十二
10、条 人社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或相关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期间,暂不对外公布该用人单位或个人黑名单信息。异议成立的,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公布内容或不予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应当对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信息真 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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