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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1、1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27 号)和财政部、商务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黑龙江省财政厅与黑龙江省商务厅共同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

2、规范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外贸企业能力建设等相关方面,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和我省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2(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二)省

3、商务厅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向重点,依据财政部通知编制年度外经贸专项资金预算。(三)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省商务厅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及农垦、森工总局负责组织本地或本部门的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需国家审核项目)、项目评审、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3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第六条 专

4、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 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贸易布局,完善公共服务,培育特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等。向欠发达地区,边境地区重点倾斜。重点支持:(1)外向型经济园区建设。包括开发区、园区、边民互市贸易区、境外园区等。重点支持外向型企业入驻数量多、外向度大的对俄境内外园区以及边境县(市)边民互市贸易区建设。支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优化软硬件环境等。(2)口岸通道建设。支持当地改善口岸通关环境、提高通关能力。重点支持进出货物量大、进出

5、境人数多的口岸建设。支持内容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等。(3)外经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地开展外经贸促进活动、实施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外经贸领域人才培训、优化改善贸易投资合作服务环境等。重点支持改善境外办事机构服务环境等。2、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贸易结构。促进外贸产品4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等,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促进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培育竞争新优势。重点支持: (1)外向型地方特色产品生产企业传承和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为拉动地产品走向国

6、际市场而开展的挖掘、传承、研发具有地方特色又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内容包括关键技术改造升级、自主品牌培育等。 (2)跨境电子商务建设。支持省政府黑龙江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工作方案 (黑政办发201622 号)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物流仓储和人才培训项目;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支持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和监管环境。支持内容主要为基础设施建设、场租费、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培训费等。3、支持中小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培训

7、、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境外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出口信用保险等。重点支5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展会项目、境外资质认证、出口信用保险等。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支持桑蚕主要病虫害防治、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二)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重点支持示范城市改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承接国际服

8、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等。 2、技术出口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6(三)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工程项目承包、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

9、资合作业务。1、境外投资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投资合作,农、林投资合作及资源能源类投资合作等。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前期投入等。2、对外工程承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前期投入等。3、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支持对外

10、派劳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鼓励企业扩大外派劳务规模。4、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7(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外经贸发展事项。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支持方式第七条 省级依据当年国家预算安排的规模、各地均衡性因素、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项目

11、库、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考虑欠发达地区因素等,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外贸发展的战略部署,对下采取砍块下达,由县市,含市(地)本级按照本细则要求的资金使用方向、原则和范围,依据本地外贸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项目。各地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支出,对各地超出规定使用方向、范围的项目和无特殊原因逾期没有完成支出的项目,省级财政将收回资金指标。按照国家办法要求,需要经国家审核确定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审定。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公私合作(PPP)、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8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单位,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

12、开展相关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第四章 资金申请第十条 各地商务、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地外经贸工作发展方向、重点及预算安排趋势等,编制项目库。项目库实行三年滚动管理。第十一条 各地商务、财政等相关部门,主要依托项目库在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额度内,组织选择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三)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

13、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9(三)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四)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五)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六)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时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第五章 项目审核和下达第十四条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是项目资金管理

14、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申报(国家审核项目)、评审、拨付等职责,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包括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等,联合制定本年度10项目指南,下发相关企业、单位。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无异议后确定项目,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在收到资金 30 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成上述程序,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单位。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对本单位、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于次年 1 月底前上报省商务厅,报告内容包括:资金管理(下发通知、组织评审、资金拨付等)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支持项目明细等。省商务厅将情况整理汇总后送省财政厅。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各地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信息资料上报情况等,增加或削减该地区下年度资金使用额度。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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