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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doc

1、株洲市天元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天元区政务服务大厅(简称“政务大厅” )政务 服务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 化政务服务,促进环境建设、带动作风建设、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是天元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 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提供其他政务服务的场所。第三条 区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政务大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申 请人” )依法集中受理、 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简称“政务服务事项”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2、区各行政机关和有关 单位(简称“进驻部门”)在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五条 天元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区政务大厅的管理与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区政府委托,管理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并为有关部门进驻区政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依据区政府的决定或区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增加、减少或调整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受理有关部门进驻或退出区政务大厅相关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区政务大厅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按照区政务大厅有关管

3、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和考核。 (六)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政务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及工作考核。 (七)督促检查各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办理重大事项;组织有关部门梳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并进行管理、组织及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审批流程、推广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八)协助做好有关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 使用和培训工作。 (九)负责受理申请人对进驻部门及其工作窗口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4、并协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检查各部门未纳入窗口的政务服务事项;跟踪上级新设立、调整、废除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调整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政务大厅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共享制度。 除依法应保密的信息外,区政务大厅及其分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源应当通过政务大厅的电子政务系统实现联网共享,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 事项管理第七条 区 级各部门 面向社会公众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均应经区人民政府公布,并进入区政务大厅集中办理。暂不具备条件在区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须报经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5、 进驻 区政务 大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在原单位受理。 第九条 各部门需要对进驻区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 变更的,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核准后,向区政务中心提出调整、 变更申请。 第十条 对进 入区政 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应简化环节、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 对纳入区政 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办理部门设定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的 80%。第十二条 进入区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律政策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法定及承诺时限、许可审批进度、收费项目

6、、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十公开” 。第十四条 各进驻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本部门窗口工作制定业务规范或工作细则,具体指导窗口工作人员实施审批工作。 第三章 大厅工作窗口 第十五条 区政务大 厅采取区政务中心大厅、部门自办业务大厅(分厅)、网上大厅等三种方式。 (一)区政务中心大厅: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各进驻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区政务中心大厅办理。 (二)部门自办业务大厅(分厅):部分已有行政审批自办业务大厅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本部门大厅受理业务。部门自办业务大厅必须使用区政务中心建设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工作,安装与区政务中心大厅相同的视频监控设

7、备,保证电子监察数据的完整性,接受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效能监察。 (三)网上大厅:信息化程度较高,已顺利开展了行政审批网上受理业务的单位,在区政务中心门户网站链接其网站,通过区政务中心门户网站,可以进行网上受理和咨询;对电子监察系统需要采集的数据,由此类部门采取二次录入的方式提供,同时接受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效能监察。 第十六条 区政务中心大 厅进驻方式。根据进驻部门的工作性质、人 员编制、事项办理数量等情况,区政务中心大厅按常驻制、联络 制三种方式进驻。 (一)常驻制:政务服务事项多、联合性较强的部门采用常驻制。在区政务中心大厅设立独立的办事窗口,派出并授权工作人员常驻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事

8、项,窗口人员服从本部门和区政务中心的双重管理。 (二)联络制:政务服务事项相对集中在某一时段的部门采用联络制。在业务量办理较集中的时段,由部门派出人员在区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独立窗口办理业务,窗口人员接受区政务中心和本部门的双重管理。第十七条 区政务大厅 各工作窗口的职责:(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纳入区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作为即办件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承诺件在承诺时限内办理。 (三)遵守区政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区政务中心的监督协调。 (四)负责区政务中心与本部门的工作衔接。 (五)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

9、实行政务公开、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制、联合审批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区政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进驻部门 的工作窗口代表本部门履行审批职责。进驻部门应当按照提高行政效率、便民利企的原则,对其工作窗口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第十九条 进驻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设立的工作窗口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业务规范(或工作细则),并在区政务中心的协调下加强监督和管理。第四章 窗口工作人员第二十条 区直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根据窗口工作实际需要向区政务大厅派遣窗口工作人员。第二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单位按照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派遣。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

10、口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单位需定期轮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区政务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 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第二十四条 有多名工作人 员的部门窗口,要明确一名窗口负责人。各单位要合理安排替岗人员,不得缺岗,确保窗口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 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考核,由区政务中心负责,其中年度考核意见应作为派出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思想品德:是否大局观念强、思想作风正,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

11、道德。 (二)业务技能:是否熟悉与岗位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是否掌握本岗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能熟练掌握窗口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知识,能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履行的审批和服务手续。 (四)服务态度:是否服饰整洁、 仪表端正、举止文明,是否主动热情接待服务对象。 (五)遵纪守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严格遵守区政务大厅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一)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 (二)不得接受申请人赠送的物品、现金、购 物卡、银行卡和各种有价

12、证券。 (三)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申请人索要钱物、拉赞助、摊派或巧立名目收费等。 (四)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要求申请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得参加申请人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消费。 (六)不得收受、占用申请人的通信、交通工具等。 (七)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中介活动。 (八)不得向申请人指定或强行推介资产评估、招投标、文字复印等有偿服务单位。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 法行为的,区政务中心有权要求进驻部门及时调换。第五章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进驻部门应当向申请人

13、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区政务中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经审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工作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即办件,应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办结期限内完成审核。第三十一条 区政务中心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逐步开展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区政务中心应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决定等信息通知

14、申请人。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审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区政务中心应及时责令纠正,按相关制度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第三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 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区政务中心和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调离工作窗口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 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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