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股 东 决定及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不设 董事会) 设 立登 记 ,斜体 红 字 为 提示内容, 请 在制定文 书时 将有关提示全部 删 除)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股 东: 股东决定:一、根据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二、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设经理一人,由 担任;设监事一人,由 担任。 (或:公司设监事会,由 、 、 共 人组成,由 担任监事会主席) 。经审查,以上人员不属公司法第 146 条所指人员。三、设公司秘书,由 担任。经审查,以上人
2、员不属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 33 条所指人员,符合任职条件。 股东签署:年 月 日公司章程制定提示1、以下章程参考范本只适用于 设执 行董事 的一人有限公司;2、参考范本中有下划 线 的,由申 请 人根据 实际 情况 进 行 补 充;3、参考范本中 非 货币财产 是指 实 物 /知 识产权 /土地使用 权 等,根据 实际 出 资 情况 补 充;4、经营 范 围 中的 经营项 目参照国民 经济 行 业 分 类拟 定,属于法律法 规规 定 设 立前 须经审 批的 项 目, 应 当取得相关 审 批后 办 理 设 立登记 。5、本参考范本 仅 供参考 ,申 请 人可依据法律、法 规 自
3、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 违 反法律、行政法 规 的内容的,商事登 记 机关有 权 要求申请 人作相 应 修改。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珠海市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
4、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以货 币 出 资 万 元 , 以 ( 实 物 知 识 产权 土 地 使 用 权 其 他 : ) 作 价 出 资 万 元 , 总 认缴 出 资 万 元 ,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其 中 : 实 缴 出 资 万 元 , 未 缴 出 资 于 年 月 日 前 缴 足
5、。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
6、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
7、)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如 设 监 事 会 , 此 条 款 及 以下 相 关 条 款 作 相 应 的 修 改 , 参 照 公 司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本 提 示 请 删 除 )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
9、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公司设公司秘书,由股东聘用。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规定的任职条件。第二十条 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在国家企业
10、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三)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四)其他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执 行董事或 经 理) 担任。 (可由执 行董事或 经 理担任, 请 按 实际 情况 选择 ,并 删 除此提示)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 司 解 散 事 由 与 清 算 办 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
11、)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四条 公 司 解 散 时 , 应 当 在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十 五 日 内 成 立清 算 组 , 开 始 清 算 。 清 算 组 由 股 东 组 成 。第二十五条 清 算 组 在 清 算 期 间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 清 理 公 司 财 产 , 分 别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 清 单 ;( 二 ) 通 知 、 公 告 债 权 人 ;( 三 ) 处 理 与 清 算 有 关 的 公 司 未 了 结 的 业 务 ;( 四 ) 清 缴
12、 所 欠 税 款 以 及 清 算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税 款 ;( 五 ) 清 理 债 权 、 债 务 ;( 六 ) 处 理 公 司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七 ) 代 表 公 司 参 与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第 二 十 六 条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通 知 债 权 人 , 并于 六 十 日 内 在 报 纸 上 公 告 。 债 权 人 应 当 自 接 到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三 十日 内 , 未 接 到 通 知 书 的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向 清 算 组 申 报 其债 权 。第 二 十 七 条 清 算
13、 组 在 清 算 公 司 财 产 、 编 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财 产清 单 后 , 应 当 制 定 清 算 方 案 , 并 报 股 东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公 司 财 产 在 分 别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职 工 工 资 、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和法 定 补 偿 金 , 缴 纳 所 欠 税 款 , 清 偿 公 司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 归 股东 所 有 。清 算 期 间 , 公 司 续 存 , 但 不 得 开 展 与 清 算 无 关 的 经 营 活 动 。公 司 财 产 在 未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清 偿 前 , 股 东 不 得 处 分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清 算 结 束 后 , 清 算 组 应 当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报股 东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 并 向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公 司 登 记 ,公 告 公 司 终 止 。第十一章 附 则第 二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于 年 月 日 订 立 。第 三 十 条 本 章 程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 按 公 司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行 。股东签署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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