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许可事项办理指南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子项名称 无审批(登记)部门 市(州、林区)、县(市、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类型 承诺件审批(登记)类别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 46 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 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
2、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当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
3、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对象及审批(登记)条件一、我省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 30
4、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 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 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5、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 实到人。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项 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 理了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 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
6、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定办理期限 15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 15 个工作日以内特别程序及期限 无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申请材料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备案的施工合同;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7、监理合同;8、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和建设单位提交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审批(登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8 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鄂建文2010146 号)证照批复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照批复样例 见附件 1办理流程 见附件 2办理部门 市(州、林区)、县(市、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地点 市(州、林区)、县(市、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注附件 1:附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