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二、申报条件(一)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二) 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办理流程(一)申请 1、按设备台(套)办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车辆按台(套)办理,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办理。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1
2、)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办理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前首次检验的,提供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2、按单位办理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和工业管道按单位办理,提供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信用代码的证明;(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二)
3、受理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审查、决定、发证登记机关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批准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且书面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设备较多时适当延长。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六、联系方式(一)联系电话宜宾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质监局窗口:(0831)5108832, 2339296(二)投诉电话宜宾市质监局:(0831)5103915,510393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流程图特种设备使用申请受理发证部门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