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服务指南一、服务事项名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二、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 135 号)第一条: “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等事业单位 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 2004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 1971年 11 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 5 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受安置。(九)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三、
2、服务对象列入移交计划到淄博市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 无军籍 职工” )。 四、安置去向 1、所在部队驻地; 2、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户口所在地。 五、办理时间交接工作按照安置计划执行,每年办理交接的起止时间为 3 月至 9 月,如有文件另行通知,按文件通知执行。 六、办理程序 省民政厅下达无军 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市民政局依据省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无军籍职工安置审定表给各区县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市级安置部门负责审查(初审)无军籍职工档案、三联单;移交部队持无军籍职工档案、三联单到区县民政局安置部门办理移交安置有关手续;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由乡镇街道办负责,接收单位和移交部队、无军籍职工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办理交接手续;从接收第二年的一月起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待遇。七、受理单位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张店区联通路 306 号)咨询电话:317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