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普货)办事指南大项编码 16A004-01 小项编码事项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普货)二级事项名称 无三级事项名称 无颁发的证件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颁发的证件有效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 年),道路运输证(每年一次查验)。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核准法律效力: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审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5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审批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
2、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申请资料1、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 1 份,必选) ;2、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 1 份,核对原件,必选)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可选,可选情形:法人办理的无需提供)4、委托书(原件 1 份,可选,可选情形:委托办理的需提供)5、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原件 1 份,可选,可选情形:已有车辆的无需提供)。6、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复印件各 1 份,核对原件,可选,可选情形:已有车辆的需提供);申请材料7、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各 1 份,必选):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企业负责人岗位
4、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8、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可选,可选情形:挂车无需提供);9、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 1 份,核对原件,可选,可选情形;挂车无需提供);10、有评定技术等级级别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复印件 1 份,核对原件,可选,可选情形:挂车无需提供);11、转籍通知
5、书(原件 1 份,可选,可选情形:镇街以外转入的车辆需提供); 注:1.以上提交的材料需加盖公章;2.窗口受理人员需在复印件的下中位置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章” ,并叫提供人签名与写日期;3.所有复印件要与原件尺寸一致.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南 海 区 交 通 运 输 局 各 镇 ( 街 道 ) 交 通 管 理 所审批受理地点 狮 山 镇 ( 狮 山 、 松 岗 、 官 窑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里 水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 其 它 各 镇( 街 道 ) 交 通 管 理 所审批决定机关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交 通 运 输 局审批程序1.受理:申请人向狮 山 镇 ( 狮 山 、 松
6、 岗 、 官 窑 )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交管所 窗口、里 水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交管所 窗口、其它各 镇 ( 街 道 ) 交 通 管 理 所 业 务 窗 口 提交申请材料;2.核 准 :各镇(街道) 交 通 管 理 所 审 核 材 料 ;3.发 证 : 经办窗口发证。审批时限 5 个工作日审批收费 无收费标准 无收费依据 无审批表格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年审或年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需年审,道路运输证每年一次查验。咨询与投诉机构 1、咨询机构:各 镇 ( 街 道 ) 交 通 管 理 所2、投诉机构: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交 通 运 输 局咨询与投诉电话1、咨询电话:桂城交通管理所电话:86773357;罗村交通管理所电话:86441393;大沥交通管理所电话:85551371;丹灶交通管理所电话:85442506;里水交通管理所电话:85662372;西樵交通管理所电话:86886371;狮山交通管理所电话:86680221;九江交通管理所电话:86558585;2、投诉电话:佛 山 市 南 海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电话:81812345。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备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之日起提前10 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和有关申请资料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