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用定期结算协议书(半月结)协议编号:甲方:福建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乙方: 为向客户提供快捷便利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与货物运输有关费用定期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定期结算费用项目1、 海运费及海运费附加。2、 单证费、THC、电放费、改单费及港杂费。二、 费用结算方式及相关事项1、乙方将 存入甲方帐户做为海运费及其附加费押金,甲方给予乙方可欠款最高额度(累积欠款)为 。 2、甲乙双方采取每十五天结算一次的方式结算相关费用。3、甲方于每月 5 日、20 日(节假日顺延)之前向乙方发出相应费用结算清单给乙方核对确认。 4、乙方必须在收到费用结算清单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2、否则视同确认。并在该月 8 日、23日前将确认款项全额汇(转)入甲方指定之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5、对于有异议的费用,乙方应在收到费用结算清单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正。若甲方不能及时予以确认,可将有异议部分的费用延至与下个结算期的费用一并支付,乙方不得无理拖欠或全部拒付。6、付款所需发票联次由乙方向甲方索取,甲方不负责发票的送递,因特殊情况需要甲方以快件方式邮寄的,邮资由乙方承担。7、乙方付款时间以银行日期戳为准,乙方汇款后将银行水单及时传真或送达甲方以便核查。8、因船东等相关方在正常结算期内漏收,在结算期外向甲方追补的相关费用,甲方可以提出
3、依据向乙方追收,乙方不得拒付。 三、违约责任乙方如拖欠或拒缴上述费用,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每票最低按人民币壹佰元收取) ,并有权决定立即终止定期结算协议,同时采取扣留乙方委托甲方所办理之任何业务的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报关单据、运输单据等)及货物等方式维护甲方的权益。四、其他事项1、协议内容的变更,需甲、乙双方同意并签字。2、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请诉讼。3、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半年,期满后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顺延半年。4、本协议一式二份,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5、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包括其直
4、系亲属)主动或被动提供任何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好处、财物、任何名目的费用:(1)可能对进行正常业务产生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礼物、礼金、礼券以及象征性低价物品);(2)任何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3)任何形式的免费旅游、度假等。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五、 甲、乙双方银行帐户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 乙方开户银行: 帐户:福建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帐户: 人民币帐号:432558369300 人民币帐号: 美 元账号:415658389886 美 元账号: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长岸路 59 号联检大厦 8 楼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