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合作协议书甲方:四川省南充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人民中路 29 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鉴于:1.甲方拥有深圳市罗湖区新秀村二栋工业厂房,拟改造为商住房。并据此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招商。乙方已被确认为合作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合作方确认通知书的内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一致同意合作改造更新甲方的上述房屋。3.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 2 -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作模式和合作内容1.1 甲方提供现有厂房和土地,不再为项目改造开发另行提供
2、资金。厂房拆迁事宜由双方在本项目更新改造规划审批完成后,另行协商解决。乙方提供并承担全部改造开发资金(包括补缴土地变性地价、建设安装费用、行政规费、技术服务费、税金、管理费、建设期利息及其他开发等费用) ,以甲方名义进行合作改造开发。1.2 本项目地块由乙方负责办理单独更新改造的规划审批手续。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1.3 本项目在开发完成 25%以上的总投资时,可以办理加名手续,将开发主体变更为甲、乙双方。因加名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1.4 开发后房屋的分配:甲方通过项目合作,分得总面积 %的房屋。其中商业用房占甲方分房的 20%。商业用房中,一楼占50%,二楼占 50%。具体分房房号
3、、位置由双方在施工图审批后,另行协商确定。项目物管费、社区房和车位及其他公共用房甲方不分配,也不分摊。项目其他房屋归乙方分得,由乙方自行销售或处置。1.5 乙方交付甲方的房屋质量、装饰及配套标准,应与乙方自有房屋一致。并符合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第二条 项目管理- 3 -2.1 项目各个阶段的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协助。2.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及时组建项目部,正式启动与项目改造相关的各项工作。2.3 项目部聘用的各类人员以乙方名义聘用,派往项目部工作,其工资、社保等成本计入乙方建房成本,纳入甲方项目税务清算。2.4 甲方对项目税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为此,甲方指派一名财务人员到项目部工作。
4、其工资由甲方承担。甲方可根据需要指派其他人员帮助乙方进行手续办理、工程监督等工作。该类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承担。工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条 财务管理3.1 甲、乙双方设立共管账户,对房屋销售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销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并依法纳税。3.2 乙方应自行负责项目建设中的各项成本开支,并承担项目建设产生的各类债权债务。第四条 合作保证金4.1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共计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4700 万元的合作保证金。如逾期未缴纳,则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并不退还乙方在报名时缴纳的 1000 万元诚意金(定金)。4.2 保证金的退还甲方在乙方完成本项目单独改造开发的规划许可,
5、取得相- 4 -应政府批示或证明后,5 天内不计息退还乙方 3000 万元保证金;在乙方将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后的房屋交付甲方时,5天内不计息退还乙方 1200 万元的保证金;在乙方完成本项目税务清算,包括土方增值税清算后,5 天内不计息退还乙方剩余500 万元保证金。第五条 税费的承担5.1 项目合作中因加名联建、房产分割等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销售分得的住房和商业用房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按照 5%和 3.75%的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其所分房屋面积的销售额各自承担。经主管税务局核定征收或查帐征收的实际征收率如高于上述约定标准的,则双方超出部分均由乙方承
6、担。如低于约定标准的,双方按分房比例据实各自承担。5.2 项目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水、电、气、视、讯等各类建设成本,由乙方承担。5.3 项目建设中或建设后,乙方须加名或过户的,所需税费由乙方承担。5.4 乙方的销售帐户内应保留足够的税务支出,甲方对此应予监管。第六条 项目进度要求6.1 项目单独改造规划由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 15 个月内完成政府审批。逾期未完成审批,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 5 -权从乙方缴纳的合作保证金中扣除 500 万元作为违约金。6.2 项目必须在完成规划审批后 6 个月内开工。6.3 项目开工后,非因甲方原因停工达到 90 天的,甲方有权扣除 500 万元
7、作为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同时甲方有权优先对项目进行清算。6.4 乙方应在项目开工(以施工许可证下发日期为准)后30 个月内将通过政府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甲方。如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 万元违约金。6.5 乙方应在项目销售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 6 个月内完成税务清算。否则甲方有权组织清算。6.6 本项目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开工推迟超过 90 天或开工后导致工程停滞超过 90 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合作保证金。第七条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7.1 甲方确保对项目土地拥有完全使用权,不因甲方原因导致第三方对项目主张权利,并影响项目开发。7.2 甲方
8、应配合乙方办理规划、建设、销售、售后、税务清算等各类手续,并出具相应资料,支持项目顺利推进。7.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销售资金的使用,督促乙方清偿各类债务,并完成税务清算。第八条 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8.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规划、建设、以及运营过程的管控。- 6 -并负责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8.2 项目方案图的确定由乙方为主,但须征求甲方意见。8.3 乙方按照行业规范,选择项目的地勘、设计、施工单位。负责选购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材料和设施、设备。8.4 乙方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并承担质量、安全生产的相应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和深圳市规定的验收标准。8.5 乙方负责办理竣工验收备
9、案,办理产权总体登记和其分得房屋的分户产权。8.6 乙方负责承担项目建设产生的各类债权债务。并确保不得因其未清偿债权债务而对甲方产生影响。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按债务金额的 1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8.7 乙方负责房屋交付后的保修工作。并负责处理项目运营过程中其他未可预见的事项。第九条 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如一方违约,按以下条款分别处理。9.1 本协议生效后,因甲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本项目土地、房屋及其他权益受到封查、冻结或其它处理,影响到项目部的顺利进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保证金,同时要求甲方赔偿 500 万元违约金。9.2 甲
10、方未按约定时间退还乙方合作保证金的,每延期一天按应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延期超过 30 天的,每天- 7 -按应退还金额的万分之十计算违约金。9.3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要求后 7 个工作日内出具必须由甲方出具的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或配合手续。如因此延误项目,乙方交付甲方还房的时间相应顺延。但甲方有合理理由证明签署相关文件对甲方有害的除外。9.4 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先期缴纳的诚意金 1000 万元。同时取消乙方的合作资格。9.5 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办理规划审批、建设房屋或其他方面违约的,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9.6 乙方因自身债权债务或在本
11、项目中产生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结,对甲方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按债务金额的 10%向乙方追偿违约金。第十条 不可抗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原因产生的事件,以及地震、洪水、9 级以上台风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对项目造成影响的,双方不承担责任。对由此产生的影响,由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对项目推进有利的原则处理。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11.1 本协议经双方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乙方缴清合作保证金后生效。- 8 -11.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双方另行协商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3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协议双方有权向协议签署地或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4 本协议相关内容的解释,按我国法律、法规的顺序解释。11.5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6 本项目相关招商文件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甲方:四川省南充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 9 -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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