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頁 1 / 2101.3.29 版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本人_(以下稱甲方)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以下稱前置調解) ,並與各參與調解之債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乙方)就附表所列之所有債務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並同意遵守下列約定:1.甲方同意自民國_年_月10日起為首期繳款日,每月以新臺幣_元,分_期,年利率_,以乙方之各債權金融機構債權比例清償債務(如附表) ,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 (註:甲方同意為配合乙方電腦計算程式之實際設計,於上開附表中所列之債權金額包含原積欠利息、違約金及費用,並充分瞭解此種清償方式之設計,將產生些微複利計算之情形;惟乙方
2、應保證甲方依此計算方式所清償之總金額不得超逾依原契約履行時所應清償之總金額。 )2.前開每月應清償金額,由甲方向乙方之代理金融機構_繳款,繳款帳號為_,再由該金融機構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系統依前開債權金額比例撥付乙方各金融機構。3.乙方應於甲方簽署本協議書且依本協議書履行後,暫停一切法訴行為。4.甲方未依本協議書清償者,除本協議書第7條約定外,其餘約定自違約日起失其效力(亦即所有優惠條件取消) ,未到期部份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乙方並得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現欠債權金額係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計算之金額利率及違約金之計算依原契約內容等)繼續對甲方訴追。5.有關溢繳金額
3、之處理,甲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1)如係提前還款,應事先通知乙方,且同意溢繳金額達4 期以上(含4期)應清償金額者,由各債權金融機構將溢繳金額沖償本金,但不調整日後每期應清償金額。(2)如甲方未事先通知乙方提前還款情事,或溢繳金額未達4 期應清償金額者,甲方同意各債權金融機構將溢繳金額以預收款方式處理。6.甲方如有提前還款情事,仍應依第1條之債權金額比例清償於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書自違約日起失其效力,並依第4條辦理。7.甲方同意由乙方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頁 2 / 2101.3.29 版例前置調解註記,註記期限至年月日止如中途毀諾,註記期限為毀諾日加3年。 (如
4、有提前註銷、變更登記期限、違反還款協議或終止協議者,亦比照辦理)8.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除另有約定外,悉依甲方與乙方原契約約定辦理(包括但不限於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計算等) 。9.甲方同意於前置調解及後續履行期間,如有明顯貶落動產價值致生損害於乙方,同意乙方保有取回動產求償之權利。 (本條僅限車貸案件適用)10.甲方已確認並同意乙方於附表所列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絕無異議。11.甲方如以虛假偽造之不實資料(例如:債務人有鉅額存款或不動產卻隱匿未填報) ,而達成協議者,乙方得向原核定調解成立之法院提起宣告本協議無效或終止本協議書內容,並依法追究甲方民、刑事責任。12.本協議書計正本壹式叁份,由甲乙雙方,及_調解機構各執乙份為憑。立協議書人甲方:_(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乙方之代理金融機構:調解代理人:_(簽章)統一編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