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大学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住房协议书为有效管理学校资产,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精神,以及北京大学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凡租赁居住学校教师公寓或博士后公寓的北京大学正式教职工因公长期出国(境) ,须在办理人事手续同时,与北京大学签订住房协议书。第一条 协议三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甲方: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乙方(出国(境)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拟出国(境)日期: 预定返回日期: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出国(境)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乙方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第二条 房屋基本情况:乙方租赁居住房屋座落于 园 公寓
2、号,房屋 间,使用面积 平方米,房号 ,月租金 元。第三条 乙方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前,须向甲方交纳住房押金,押金标准如下:1 床位:1000 元;2 一居室(含 1 间):3000 元;3 两居室(含 2 间):4000 元;4 三居室(含 3 间)及以上:5000 元。根据此标准,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为_元。乙方按期回校报到后,上述押金退还本人。 第四条 乙方将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房屋委托丙方代为看管,并授权丙方按时交纳有关费用,履行有关租赁义务,为其办理腾、退住房的一切有关手续。丙方须是北京大学在编在职教职工,原则上应是乙方所在单位负责住房工作的有关领导。第五条 乙方因出国(境)逾期不归被学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甲方有权收回其租赁的教师公寓或博士后公寓。乙方或丙方须在接到甲方的收房通知后 1 个月内将房屋内财物搬走腾空,并将住房交回甲方。在结清房屋租金及有关费用后,住房押金退还乙方或丙方。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约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签字): 年 月 日(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协议内容,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