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夏环报告表201865 号关于夏津县鸿禧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年产 1.1 万吨农机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夏津县鸿禧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拟投资 400 万元建设年产 1.1 万吨农机配件项目,该项目位于夏津县南城镇乔官屯村村东,占地面积 1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800 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办公室等,安装数控车床、钢壳中频感应电炉、混砂机、抛丸清理机、钻床等设备,采用粘土砂湿型铸造、机械加工等生产工艺,设计年产农机配件 1.1 万吨。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准入条件,符合夏津县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可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一、在
2、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设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施工时间,确保施工期间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中的相应标准;对主要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建筑隔音等措施,确保项目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不得直接外排。3、熔炼烟尘、浇铸烟尘由集气罩收集经 1 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落砂、筛分、混砂工序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 1 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
3、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抛丸清理工序粉尘由设备自带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第四时段重点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未被收集的粉尘和机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4、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桶等属危险废物,在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贮存场所暂存后,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铁屑、炉渣、废砂分类收集后外售;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抹布、废手套、除尘器粉尘和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5、相关部门应加强该项目生产车间 100 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用地规划的控制,不得新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性项目。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二、项目建成后,须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三、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新报我局审核。公 章二 0 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