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规章制度: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参照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的财务报告,是指基金会对外提供的反映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由报表和其附注组成,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2、,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三条 基金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基金会全体理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负责确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会计调整政策、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财务报告的编制结果;负责在年度审计前、后向理事会沟通和汇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负责组织、领导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并向理事会作财务分析报告。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1)收集、核对、汇总基金会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资料及各类会计信息;(2)根据年度财务报告编
3、制方案具体实施;(3)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等各期财务报告。(4)汇总、收集、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分析报告。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准备第六条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事项的,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理事会审议。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对基金会的重大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基金会财务管理部具体予以实施和监督,不得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按规定属于对基金会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基金会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八条 基金会发
4、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将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时提交理事会审议。第九条 基金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明确合并财务报告的编制范围,不得随意调整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将确定的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和原因,及时提交理事会。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和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
5、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以确保基金会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将清查、测试、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及时向理事会报告。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二)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三)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
6、是否按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四)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五)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六) 减值测试按照基金会资产减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七)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 规定的财务报告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 录和其他有关资产编制个别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随意进行取舍。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分级收集、审核合并范围内各分、 子基金会的个别财务报告,汇总、编制集团基金会合并财
7、务报告,如实反映集团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校验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第十六条 基金会财务报告必须经基金会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其准确性;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其整体合法合规性。第四章 财务报告分析评价第十七条 财务分析评价工作的时间和内容在年度后的十五日内,基金会财务管理部对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财务分析报告中应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变化及原因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根据基金会管理要求,基金会财务管理部可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价。1、基金
8、会财务分析评价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2、按实际需要也可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基金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进行趋势分析。第五章 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第十八条 各分、子基金会财务部门须在月度后八日内和季度、半年度、年度后十二日内,按基金会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方法、报送要求等向基金会财务管理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第十九条 为了全面、详细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基金会财务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辅助报表的内容、格式、编制方法、报送要求等,各分、子基金会在每季度末后的十二日内报送辅助报表。
9、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基金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理事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应与注册会计师就其所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沟通、协调、确认,经理事长签字确认。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审计报告应随同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提交、审批、通过、报送。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财务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财务报告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基金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盖章。按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理事会秘书处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及时。同时秘书处应及时将经审计报告连同财务报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