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改进、规范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环境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集团发展战略与环境保护战略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鼓励发展环保产业,促进集团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第三条 能源规划、建设和生产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清洁和文明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第四条 集团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保护工作应与节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密切结合。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成员公司。本制度所称“成员公司”,是指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之行使主要经营管理权的集团下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公司。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集团办公会为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批环境保护管理相关重要事项,下设安健环管理委员会辅助集团办公会进行决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第七条 集团办公会主要行使以下最高审批职权:(一)审批集团环境管理检查报告。(二)审批集团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制定与考核。(三)审批集团较大以上环境事故处理。(四)审批其他环境保护管
3、理相关重要事项。第八条 集团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安健环管理部具体负责并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应做到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二)负责组织制定集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与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环境保护战略、规章。(五)负责集团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的管理。(六)负责对集团管理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七)负责组织集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和重大污染防治技术及示范工程的推进;负责组织清洁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指导和推动集团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八)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
4、的组织实施。(九)负责和国家相关部门对口联系和协调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环境纠纷事故的配合调查和协调处理。第九条 子集团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制定子集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子集团环境保护战略、规章和企业环保标准。(三)负责子集团环境污染治理,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限期治理项目;负责子集团重大环保技改工程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负责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环保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四)负责子集团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的管理,组织污染物排放连
5、续监测等重大环境监测项目的审查、立项和实施,组织编制子集团年度环境状况报告书。(五)指导和协调管理子集团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六)负责对子集团管理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七)负责组织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指导和推动子集团清洁生产工作。(八)负责子集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实施。第十条 事业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二)负责制定本板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板块环境保护战略、规章和企业环保标准。(三)负责本板块环境污染治理,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环境保护
6、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限期治理项目;负责本板块重大环保技改工程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负责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环保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四)负责本板块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的管理,组织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等重大环境监测项目的审查、立项和实施,组织编制本板块年度环境状况报告书。(五)指导和协调管理本板块排污费的缴纳和使用,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六)负责对本板块管理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七)负责组织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废水资源化的管理,指导和推动本板块清洁生产工作。(八)负责本版块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事业部和成员公司应设置环境保护归口管
7、理部门与人员,负责本公司、事业部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并依据集团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二)负责编制本公司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实施集团和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四)负责本公司能源电力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三同时”工作。(五)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工作,负责排污费的缴纳和环境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六)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各类环境
8、保护设施安全、有效、连续运转;负责处理本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并及时向集团报告情况。(七)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八)负责完成集团下达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第三章 环境保护责任制第十二条 集团各级经营正职是环境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集团的环境保护目标负全面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经营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向经营正职负责。第十四条 集团各级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第十五条 集团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即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负责;可以越级检查,
9、不能越级指挥。第四章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集团对各成员公司实行环境保护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由集团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各成员公司要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加强本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完成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的目标。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舆论监督。第十八条 在安全、文明“双达标”与“创一流”活动中必须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达不到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的,不授予达标企业或一流企业。以获得达标企业或一流企业称号的,发现违反考核标准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的要予以撤销。第十九条 集
10、团环境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对各成员公司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监察审计处理意见。第二十条 各成员公司应对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并纳入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公司因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污染的应急措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分管事业部、子集团、集团安健环管理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公司实施的重大污染治理工程和重大环保技术示范工程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事先征得集团的审核同意。第二十三条 各成员公司要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第五章 建设
11、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 能源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集团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应作为整体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倡对整体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实施前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从源头上预防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保障和促进集团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二十五条 集团能源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源电力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完成环保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能源电力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第二十六条 承担集团能源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熟悉工程并具有能源电力建设项目
12、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工作方面的经验。评价单位应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负责单位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应及时向子集团、事业部汇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应征求子集团、事业部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水电建设项目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水库蓄水前应做好水库库底清理工作,落实移民环保措施。第二十九条 能源电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保要求编制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招标文件中应用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在能源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电力设计环境保护
13、文件。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任何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能源电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要及时行文报告集团总部和负责审批的部门,并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经集团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第三十二条 能源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表)以及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
14、策措施。能源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报告,经子集团、事业部组织现场检查审核同意后,正式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应结合集团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经子集团、事业部审核后,由前期负责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第六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成员公司应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要求和集团环境保护总体目标,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依据集团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并落实本公司环境保
15、护年度实施计划。环境保护目标应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第三十四条 电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确保达标排放。各成员公司应对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认真核定,二氧化硫、烟尘、化学需氧量、工业固定废弃物等 4 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应纳入生产经营指标体系。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项目由子集团、事业部统一管理,并统筹安排集团缴纳的排污资金的使用,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各成员公司应每季度向子集团、事业部报告排污费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必须纳入电力建设、生产的全过程,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运率和完好率。环境保护设施应建立台账,制定操作规程,并做好各项记录
16、。环境保护设施应作为主要生产设施纳入生产检修计划,实行定期检修,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拆除环境保护设施,确须停运或拆除的,应及时报告子集团、事业部并取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第三十七条 各成员公司应加强对污染源排放监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结果应有完整记录。第七章 科技、宣传教育及国际合作第三十八条 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先导,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力度,依靠科技进步促进集团环境保护的发展。第三十九条 集团能源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加强国内外能源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交流,及时跟踪国际环境保护新技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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