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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doc

1、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菏泽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等八家单位联合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系建设体系建设中重要的基础标准之一。二、编制目的和意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实施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

2、步健全,迫切需要统一、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的业务标准,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 本标准对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行为,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结果真实、处2理公正具有重要的引导。通过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依法合规、高效地开展。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 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系列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要求社会保险经办必须统一规范,实现标准化作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办业务,需要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满足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

3、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业务经办行为,确保法律、政策正确执行。二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实施的需要。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完整、执行统一,明确业务经办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结果的利用等要求,对保障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三是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通过规范标准,提高经办质量和效率,有效控制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防范基金冒领、欺诈,保障基金安全, (全国冒领程度,数据说明)对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三、编制原则本标准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 统一性原则确保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3确保与已发布的

4、国家标准的一致性,确保与相关业务标准的一致性。(二) 规范性原则严格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的要求,按照 标准化委员会规定的统一工作流程,制定并实施严密的工作计划,编写过程严格执行规范化和进行编写。重点对养老待遇稽核工作的主要范围、对象、内容、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三) 实用性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不同管理模式和不同经办水平的客观实际,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四) 前瞻性原则充分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工作未来的发展趋势,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提出稽核平台、约谈方式等具有前瞻性的工作规范。四、编制过程2014 年 4 月 25 日

5、,山东济南会议正式成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标准制定工作组。在部中心和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委员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工作组成员单位精心策划、精密组织,采取各自酝酿、统一起草、分层讨论、广泛论证和集中修改的工作方式开展标准制定工作。为确保标准质量,在标准编写过程中,工作组与四川省4标准化研究院签订合作协议,为标准编写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工作组严格遵循编制原则,注重加强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注重与整个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保持协调一致。主要编制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4 年 5 月至 6 月,前期准备和初稿草拟阶段。按照工作计划,由牵头单位收集整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部分省、市出台的社会保险政

6、策和经办规程、人社、审计等部门出台的相关条例、准则和规范、已发布的国家标准以及其他工作组草拟的部分标准讨论稿。牵头单位在收集整理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标准草案。经书面争取成员单位、部中心相关部门和四川省标准化研究院专家的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第一稿。第二阶段:2014 年 7 月至 12 月,工作组组织了五次专题会议,在各成员单位在本地区按要求广泛征求各级申报经办机构、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题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框架结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问题、规范性描述和与相关标准衔接等内容进行集中讨论。每次讨论意见均书面记录,先后修改全稿 20 余次,成型讨论稿 5 个版

7、本。为确保标准的统一性、规范性,工作组先后参加了 8 月20 日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在宁夏银川组织召开了社会保险稽核国家标准工作组协调会议、12 月 28 日在上5海召开的第二次稽核标准制协调会议,并根据协调会议精神,统一了标准定位和框架及共性内容。第三阶段:2015 年 1-2 月,完成征求意见稿。牵头单位对历次讨论结果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部中心协调会议精神,对标准的框架、结构进行优化,对定义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对重点内容和相关文书进行了精校,形成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五、标准的主要内容1、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对两个术语“基本养

8、老保险待遇稽核” 和“稽核对象” 进行了定 义。2、基本原则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基本原则。3、稽核组织规定了稽核的机构、稽核人员的要求以及开展稽核工作的条件。4、稽核内容、类型与方式规定了稽核的内容、稽核的类型(包括日常稽核、专项稽核和举报稽核)和稽核的方式(书面方式、实地方式、网络方式和约谈方式)。65、稽核程序规定开展稽核的程序,包括:确定稽核对象、制定稽核工作方案、稽核回避、稽核告知、稽核实施、稽核记录、稽核结论、结果告知、异议处理、稽核结果处理、特殊情况处理和资料归档的程序。6、稽核考评规定了对稽核结果的考评。7、稽核结果利用明确了对稽核的

9、结果如何进行有效利用。六、重点问题的处理(一) 关于标准名称本标准原定名称为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稽核业务规范,在起草中,引起较大争议。主要包括:待遇支付主体为社保机构;总则:基础部分为“ 待遇给付” 和“基本养老保险”。经反复讨论,并经 2014 年 8 月 20 日社保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的社会保险稽核国家标准工作组协调会议研究,考虑稽核对象为参保人员和相关单位,最终将本标准名称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二) 关于范围、对象1.有关范围: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稽核的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职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稽核工作的不断加7

10、强,有些地方专门成立了独立的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如天津、上海、宁夏、郑州等),为体现标准制定的前瞻性,将本标准的范围定义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单独设立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机构”。2.有关稽核对象。养老保险待遇稽核涉及享受待遇人员、冒领待遇人员、参保人员工作单位、申报办理领取待遇审核单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机构及与审核、发放、认证等工作的相关单位。为确保涵盖和简化表述,最终确定为“涉及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稽核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三)关于稽核程序强调程序完整,增加了确定稽核对象(与其他标准统一)、稽核回避、稽核结论、异议处理、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四) 其他1

11、.考评与结果利用稽核结果考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稽核结果考评办法,无需制定全国统一的稽核结果考评办法。稽核结果利用:归纳为定期开展稽核工作分析、指导稽核工作有效开展、梳理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将稽核结果纳入社会保险诚信系统,作为参保单位诚信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82.移交行政部门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这部分内容不属于标准的技术内容,应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因此本标准不涉及此方面的问题。3、认证问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作为待遇稽核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以往版本中作为单列项目。在考虑到整个稽核程序的统一性和各地征求意见的反馈结果,将其纳入到日常稽核中。4. 询问记录对于可能涉及入刑的需要取证,增加此部分内容是为了规范执法流程。5.关于告知考虑到日常稽核范围广、工作量大的情况,日常稽核的结果未要求必须公告,只是建议尽可能的对结果进行公告。6.关于文书问题本标准附录中提供了 7 种稽核文书的样张,考虑到与其他稽核标准的统一性,仅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和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为“规范性附录” ,其他资 料为确保标准在针对 不同地不同情况的课操作性,均明确为“ 资料性附录” ,可供各地 经办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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