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1深圳市大鹏新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稳步推进大鹏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机制,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 【适用范围】大鹏新区辖区范围内,符合实施意见规定,同时符合- 2 -下列条件的,可纳入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一)用地面积不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成片老旧住宅区。对于单个旧住宅区用地面积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应与其他旧住宅区联合申报,且全体权利主体同意在项目范围内统筹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方案以政府批准的项目专项规划为准;(二)房屋使用年限在 20 年以上;(三)存在住房质量、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不齐全,或配套设施不完善,并取得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第三条 【工作原则】大鹏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主要通
3、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新区政府主导,确定项目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主,鼓励其他企业参与,充分整合、利用各方资源。(二)科学规划,稳步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依据棚户区改造申报条件和实际情况,合理筛选项目,统筹安排项目实施次- 3 -序,稳步推进。(三)以人为本,民生优先。通过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满足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的基础上,其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尊重权
4、利主体意愿,依法依规开展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工作机制】大鹏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棚改领导小组”)是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审议、决策新区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新区棚改领导小组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新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新区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局(审计局)、组织人事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政法办公室、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公共事业局、文体旅游局、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城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筑工务局、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国
5、际生物谷坝光指挥部办公室、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鹏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大鹏局、大鹏供电局、深圳市消防支队大鹏新区大队、大鹏人才- 4 -安居有限公司、各办事处。新区棚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新区棚改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组织、居民改造意愿征集、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编制、项目协调及维稳等工作。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处理新区棚户区改造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对涉及棚户区改造的重大工作事宜,可
6、提请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或党工委常务会议审议。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新区棚改领导小组】新区棚改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新区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二)审议开展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三)审议棚户区改造计划、实施方案、专项规划;(四)审定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五)审议房屋征收的问题;- 5 -(六)审定项目终止问题;(七)审定棚户区改造的其他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第六条 【新区城市建设局】新区城市建设局是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起草新区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及其配套文件;(二)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三)组织编制
7、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四)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专项规划;(五)受理、审查各办事处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及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申请;(六)将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主管部门备案;(七)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申报纳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八)核发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九)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拆除工程的备案,监督施工过程;- 6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以及新区棚改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
8、目选址工作;(二)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审查和报批;(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项目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四)开展项目公共利益性质论证;(五)将经论证符合公共利益性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纳入市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六)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七)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新区棚改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新区法制事务中心】新区法制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核新区棚户区改造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等材料;- 7 -(二)协助新区城市更新局
9、(土地整备局)开展行政征收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务。第九条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一)对于社会投资类的项目,依申请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依申请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二)对于政府投资类的项目,依申请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新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依申请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可研、概算审核工作并批复;依申请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三)负责保障新区各职能部门和各办事处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相关经费。第十条 【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违法
10、建筑,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用地处理。- 8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市规划国土委大鹏管理局主要职责如下:(一)将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申报纳入年度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需将法定图则规划的工业仓储及商业等用地主导功能调整为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按简易程序办理法定图则调整;(三)将审批通过的项目专项规划依程序纳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四)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新区棚改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各办事处】各办事处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棚户区改造政策;(
11、二)调查辖区老旧住宅区综合情况,筛选、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三)组织专业机构对老旧住宅区住房质量、消防、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开展评估;- 9 -(四)开展改造意愿征集工作;(五)申请将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六)协助项目实施主体收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建筑物信息;(七)协助项目实施主体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八)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九)协助开展协商补偿工作,与项目实施主体、权利主体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十)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新区棚改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各办事处应当对应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完成上述职责范围内事务,
12、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协助。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如下:(一)申请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选址等事项;(二)配合开展相关计划申报工作;- 10 -(三)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概念规划和项目专项规划;(四)收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建筑物信息;(五)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六)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房屋测绘及价值评估工作;(七)开展协商补偿工作,与各办事处、被搬迁人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八)按照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九)开展房屋拆除、产权注销工作;(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等,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十一)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十二)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十三)组织安置分房工作;(十四)完成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事项。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新区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监督、管理、审批、服务等工作,落实新区棚改领导小组安排的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