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赣州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JT 36-029-2016)(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关于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建科 20116 号)和关 于同意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批复(赣建科 2018 16 号)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向赣州市城乡建设局提出
2、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的 赣州市范围内的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评价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 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两年。 “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依据评价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 2 - 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三年。改建、扩建居住
3、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我 市范围内 一星级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建 赣州 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专家 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 委员会 ”)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 第六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 项目, 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 申请绿
4、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 项目 ,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定工作。 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附件 1),并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附件 2)或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附件 3)要求附相关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两份连同电子版报市城乡建设局。 - 3 -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资料所有纸质件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绿色建筑设 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2.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等单位共同加具意见; 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须加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报告须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 质量监督等各建设参与单位共同加
6、具意见;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4 - 5.项目规划、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6.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节能环保管理 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 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局绿色建筑科技科具体负责受理
7、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 反馈 形式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从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评价标准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应由 5-9 名专家单数组成,专家不得与 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 未获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退回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在赣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
8、在公示期内向市城乡建设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定期将项目评审情况、公示情况、拟颁发- 5 - 标识的项目名单、项目简介、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项目处理等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对 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市、 县(市、区) 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监督使用。对获得证书和标志的项目视财政预算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
9、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经市城乡建设局同意,可继续使用标识。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市城乡建设局 撤销绿色建筑评价 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标识。 第十八条 证书和标
10、识 ( 挂牌 ) 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 6 - 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 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改造项目及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 办法 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 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报书 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 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居住) 2.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三、绿色建筑 运行 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1.绿色建筑 运行 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居住) 2.绿色建筑 运行 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四、赣州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 备注:以上附件相关资料请自行到赣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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