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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际收支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DOC

1、1湖北省国际收支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为加强对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管理,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分局” )将对该 机构申报 主体实行“ 不申报、不解付 ”的特殊处理措施,即机构申报主体不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经办银行不能为其办理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第二章 实行标准及名单认定和公布机构申报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

2、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情节严重的情况,将被实行“不申 报、不解付” 的特殊处理措施:(一)涉外收入单笔或累计发生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在 100万美元以上(含),且逾期天数全部超过 5 个工作日;(二)涉外收入累计发生逾期未申报笔数在 5 笔以上(含),且逾期天数全部超过 5 个工作日;(三)省分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湖北省辖内外汇局支局和银行发现有机构申报主体2涉外收入单笔或累计发生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在 30 万美元以上(含)的,或涉外收入累计发生逾期未申报笔数在 3 笔以上(含)的,以书面形式(见附 1)向上级外汇局或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省分局对辖内外汇局和银行报送的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情况进行汇

3、总、筛选和排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标准拟定实行“ 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 报主体名单。省分局在确定对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 理措施前,制作 逾期未申报特殊 处理措施告知书(见附 2)印送机构申报主体。如有异议,机构申报主体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省分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省分局直接送达文书材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辖内外汇局支局和经办银行代为送达。委托辖内外汇局支局和经办银行送达的,应当出具送达委托书,并由受托外汇局和经办银行向机构申报主体出示。省分局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机

4、构申报主体知晓,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省分局在综合考量机构主体申报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内部审核流程,最终确定实行“不申报 、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名单,并制作逾期未申报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见附 3)印送机构申报主体。省分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通过交互平台系统向辖内外汇局和银行公布将实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3机构申报主体名单及特殊处理措施期间。第三章 特殊处理措施的执行省分局将根据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情节及日常管理情况,对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实行分级管理:涉外收入单笔或累计发生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在100 万美元以下,且累计发生逾期未

5、申报笔数在 5 笔以上(含)的,对机构申报主体特殊处理措施期间为 15 个自然日;涉外收入单笔或累计发生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在100 万美元(含)至 300 万美元的,对机构申报主体特殊处理措施期间为 30 个自然日;涉外收入单笔或累计发生逾期未申报金额等值在3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对机构申报主体特殊处理措施期间为 60个自然日;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2 次(含)以上的,对机构申报主体特殊处理措施期间为 60 个自然日,并移交检查部门。对于被执行“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向省分局申请签发逾期未

6、申报补报确认书(附 4)。机构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机构申报主体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申报流程:4(一)机构申报主体按申报单背面的填报说明逐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连同逾期未申报补报确认书交经办银行。(二)经办银行审核涉外收入申报单和逾期未申报补报确认书无误,并留存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留存联)和逾期未申报补报确认书(复印件)后,方可为机构申报主体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第四章 特殊处理措施的解除省分局在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已满,并确认该申报主体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制作逾期未申报特殊处

7、理措施解除通知书(附 5)解除该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省分局将定期通过交互平台系统向辖内外汇局和银行公布将解除“不申报 、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 报主体名单。机构申报主体在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已满,仍未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省分局将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延长该机构的特殊处理措施。第五章 职责银行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情况;定期查看省分局公布的实行和解除“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处 理措施机构申 报主体名单;5督促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 特殊 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逐笔补报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按规定办理机构申报主体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解付

8、、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协助省分局代为送达文书材料。机构申报主体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及时补报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向省分局申请签发逾期未申报补报确认书;按规定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第六章 附则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省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为湖北省辖内。本管理规定由省分局负责解释。本管理规定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6附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情况报告表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单位:万美元序号 申报号码 币种 金额 金额折美元 经办银行 逾期天数 备注12

9、345合计填报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单位签章)年 月 日7附 2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逾期未申报特殊处理措施告知书编号: 机构申报主体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六章规定,依据你单位逾期未申报情况,拟对你单位新发生的涉外收入款项实行“不申 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如有异议,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外汇局签章)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 联申报主体留存,第三联申报主体签收。8附 3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逾期未申报特殊处理措施通知书编号: 机构申报

10、主体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第六章规定,依据你单位逾期未申报情况,决定对你单位的涉外收入款项实行“ 不申报 、不解付” 特殊处理措施。你单位的特殊处理措施期间为 天,起止时间另见外汇局通知。(外汇局签章)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 联申报主体留存,第三联申报主体签收。910附 4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逾期未申报补报确认书编号: 机构申报主体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已补报其 年 月 日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请经办银行为其办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外汇局签章)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二联,第一联外汇局留存,第二 联申报主体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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