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潮州市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初稿)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非住宅类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应本标准与准则。第三条 潮州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第四条 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五条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
2、、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第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 100 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第七条 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3000 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 25%的,应同时补充配建原不
3、足差额数的 20%。第八条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第九条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 1 中用表示),达到住建部颁布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不得低于附表 1 所列下限值。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第十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
4、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和地面停车泊位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第十一条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20%。第十二条 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高度控制的前提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地上立体停车楼,在符合梁底净层高不超过 2.2 米、无实体围护结构的条件下,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基底应计入建筑密
5、度,且计入后的总建筑密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点要求。 非住宅类建筑设置地上立体停车楼的,原则上应以自走式停车楼为主,非经许可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楼。第十三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第十四条 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城市主干道与城市主干道相交,距交叉口 60-80 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二)城市主干道与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 40-60 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三)城
6、市次干道与城市次干道相交,距交叉口 35 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四)30 米以下道路距交叉口 30 米内限制设机动车出入口;(五)地块内红线宽度 12 米以上道路,机动车开口须退交叉口 12 米。(六)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第十五条 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 2.4 米,长度不得低于 5.3 米。室内机动车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 7.8 米。第十六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采用二
7、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3.8 米。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第十七条 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 2 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第十八条 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第十九条 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
8、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 10%。第二十条 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 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建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 85%计算。办公类建筑停车、规划轨道交通站出入口 200 米范围以内地区在满足容积率 5.5(含 5.5)以上的商业建筑,容积率5.0(含 5.0)以上的办公建筑,或地块规划建设计容面积在 20万(含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商业建筑的要求时,其
9、机动车配建指标可按 0.7 个/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并且不能与其他条款规定重复折减。第二十一条 市区范围内有 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 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 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第二十二条 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 个标准机动车车位。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 3),每设置 1 个
10、大巴车位可减设 2.5 个标准机动车车位。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 5 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充分预留汽车充电设施,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配置标准和技术要求应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第二十六条 新建建筑应在自身用地范围内落实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场地。建筑配设的公共自行车场地应使用方便并满足对外开放条件。新建建筑公共自行车配置规模及位置根据相关专项规划予以确定,在方案审批中予以落实。并
11、由地块所在建设单位负责与项目同步建设。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按公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 13 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 30%。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地面,对外开放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 15 辆。公共自行车和超配机动车泊位折减的非机动车位不应超过总数的 2/3,确保自备非机动车停放需求。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停车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异地统一配建停车设施
12、,并支付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周边 200 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二)具体费用按照所缺泊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泊位按照 3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 2倍计算。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与准则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凡是新出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附表: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2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3机动车特殊停车位配建指标附表 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指标饭店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星级宾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旅馆一般旅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行政办
13、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82.0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1.5办公生产研发、科研 设计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建筑面积 2.0餐饮娱乐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按独立餐饮、娱乐指标的 80%执行商业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大型超市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车位/100建筑面积 0.25商业专业、批 发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医院独立门诊 车位/100建筑面积 1.0影剧院 车位/100 座位 4.0博物馆、 图书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1.0展览馆、会 议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0.7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位 2.5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 师生 0.6中专、大专、 职校 车位/100 师生 3.0学校综合性大学 车位/100 师生 4.0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游览场所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0.5厂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工业仓储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汽车站 2.0交通枢纽火车站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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