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冲突规范,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第二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第三节 识别,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论和性质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三、冲突规范的类型四、系属公式,第二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一、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二)时际法律冲突(三)人际法律冲突(四)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时,该国法律能否作为准据法对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1不能认未被法院地国家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2可认适用未被法院地国家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第三节 识别,一、识别的概念二、识别问题产生的原因三、识别的依据,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
2、几种制度,第一节 反致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第三节 法律规避第四节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 反致,二、反致产生的原因一、反致的概念1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相关联的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了不同的系属。2法院把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冲突法和实体法在内的全部法律。三、反致问题的理论分歧。四、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实践各国关于反致的立法与实践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接受反致、转致(二)接受反致,否定转致。(三)不接受反致、转致。,第二节 公共秩序保留,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与作用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适用的几个问题:四、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第三节 法律规避,一、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二、法律规避的范围和效力三、我国关于法律规避效力的规避,第四节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一、外国法内容的确定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二、确定外国法内容的不同作法(一)英、美法系国家多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举证;(二)大陆法系国家多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查明;(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四)我国关于外国法内容查明的规定三、外国法内容不能确定时的解决办法四、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上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