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西畴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目标,按照 文山州农业局 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文山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文农联 2017 7 号)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发
2、、共享”的发展理念,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等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 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原则,运用种养结合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 2 二、划定依据 (一) 依据的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 5.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 1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5 17 号) 1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7 号) 12.畜禽养殖禁 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 2016 99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4、 2 号) 3 19.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 (二)技术规范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B18596-2001)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81-2001) 三、相关术语和范围介定 (一)畜禽 包括猪、大牲畜、羊、家禽 、兔 等主要畜禽品种,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评定。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 以下简称养殖场 ) 。本划定方案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据云南省畜禽养
5、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确定(大牲畜规模参照牛的规模确定) ,具体是: 1.畜禽 规模 养殖场 生猪: 能繁 母猪存栏 50 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 200 头以上; 牛 ( 包括奶牛 ) : 常年存栏 50 头以上; 羊: 常年存栏 200 只以上; 肉鸡、蛋鸡: 常年存栏 5000 羽以上; 鸭: 常年存栏 5000 只以上; 4 鹅: 常年存栏 500 只以上; 兔: 常年存栏 5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 生猪: 能繁母猪存栏 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 300头以上; 牛 (包括奶牛 ): 常年存栏 100 头以上; 羊: 常年存栏 500 只以上; 肉鸡、蛋鸡: 常年
6、存栏 10000 羽以上; 鸭: 常年存栏 10000 只以上; 鹅: 常年存栏 1000 只以上; 兔: 常年存栏 1000 只以上 。 (三)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是指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未经过无害化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场。 (四) 畜禽养殖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畜禽养殖限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的区域 。 (六)畜禽养殖适养区 5 指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7、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七)居民集中居住区 指常住人口在 1000 人以上的村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九)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定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十)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 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
8、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十一)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十二)水功能区 根据水域使用功能、水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6 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水环境。 四 、基本原则 (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符合环境承载力、水环境容量、生态环境状况要求。 (二)突出重点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规范有序、生态养殖, 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依法监管的原则 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
9、、限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鼓励村民自治的原则 增强村民环境意识,规范村庄畜禽养殖行为,保护和改善村庄环境,实现农村畜禽养殖管理自治 。 (五)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加大政策扶持;重视宣传引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 、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 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云南省主体功能区划(云政发 2014 1 号) 7 和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
10、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六 、划定范围 (一 )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
11、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 本 方案所指饮用水水源包括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西畴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 2 8 个,即小桥沟水库 、 龙正水库,小桥沟水库 和 龙正水库已经划定了 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划定为禁养区,详见 附表 1;西畴县统计的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点有 45 个,其中地下水水源类
12、型 26 个,地表水水源类型 19 个,水源类型为地下水的饮用水水源,以取水点为中心, 500 米半径范围内划为禁养区,水源地为河流型的饮用水源, 水源径流面积范围内划为禁养区, 水源地为水库型的 地表水饮用水源,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 200 米的陆域范围 及其上游径流范围内 划定为禁养区, 全县现有 1000 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源点见附表 2, 另外,未纳入统计范围的各村小组取水点及备用取水点也纳入保护范围,按地下水饮用水源和地表水饮用水源 标准 划定禁养区域。 本方案出台后规划、建设的饮用水源、备用饮用水源根据各种水源类型标准划定、执行禁养区范围。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
13、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西畴县涉 及 文山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西畴县小桥沟片区)和州级自然保护点 5 个( 1.国营香坪山林场鸡冠梁子林区 ; 2.鸡街乡大寨村委会保崔大箐林区; 3.董马乡芹菜塘村委会齐湾箐林区; 4.法斗乡脱皮树村委会 9 董棕槽林区; 5.蚌谷乡大吉厂村委会白石岩林区。)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全县旅游规划所涉及的
14、范围外延 500 米内划定为禁养区。 4.城 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 1)城镇居民区: 县城规划区、乡(镇)集镇规划区及周边 500 米范围内划为禁养区。包括西洒镇、兴街镇、蚌谷乡、莲花塘乡、新马街乡、柏林乡、法斗乡、董马乡、鸡街乡共 9 个集镇规划区。 ( 2)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类学校及周边 500 米范围内划为禁养区。包括县内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具体名单表附表3。 ( 4)卫生院、卫生室周边 500 米范围内。西畴县的卫生院 、卫生室均建在集
15、镇规划区内,本方案不列具体名单 。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依法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依法划定的区域。 10 ( 1)工业园、产业园等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园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 500 米范围内划为禁养区(农业园区除外),西畴县涉及兴街工业园区。 ( 2)公路主干道两侧 500 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本方案所指公路主干道为西畴县境内的国道、省道。 ( 3)重点河流域两侧 500 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县境内重大河流主要指盘龙河(在西畴县境内一侧)、畴阳河、南利河西畴县境内。 ( 4)屠宰场、畜 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高速公路出入口周边 500 米
16、范围内。包括:兴街屠宰场(在建)、西洒污水处理场、西洒垃圾处理场。 (二)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污染物处理应达到排放要求或无害化利用,该区域内 不准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重点河流周边禁养区域外延 500 米范围内的区域。 根据城 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 公路主干道两侧,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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