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办法 (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 管理工作,适用本 办法 。 本办法 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 各族人民 世代相传并 视为其 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 )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 )传统美术、 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
2、)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 三 条 【管理体制 】 市 、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 同级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有 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保障措施 】 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应当将非物- 2 -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纳入城乡 建设 规划, 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队伍建设 】 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培养 和引进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传承、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内设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负责。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人事部门应予以倾斜和照顾。 第 六 条 【部门职责 】 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文化 主管 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工作 。 各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心要 在同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文物、财政、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
4、教育、 园林、 卫生、 工商、旅游、 体育、 档案、 民族宗教 、公安 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 工作。 文化、工商、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保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 七 条 【项目名录 】 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同级 文化主管- 3 - 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 市和县(市) 、 区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5、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建议。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展抢救、记录、传承等保护工作 。 第 八 条 【专家委员会 】 市、 县 (市) 、 区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对当地历史、地理、文化、艺术、民间习俗、科学技术等领域有一定研究并取得相应成就的人才组成,为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意见 。 第 九 条 【编制规划 】 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
6、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规划应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等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及破坏。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 4 - 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 十 条 【 实行 分类保护 】 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分类保护。 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 十一 条 【抢
7、救性保护 】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 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保护资金,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修缮建 (构 )筑物和场所,改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 第 十二 条 【传承性保护 】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第 十三 条 【生产性保护 】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
8、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可以依法给予 税收减免、发放专项补助资金等形式支持 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 5 - 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第 十四 条 【区域性保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 市和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应当协调规划、国土资
9、源、文化等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设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五 条 【合理使用 】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 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以与其资格不相符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六 条 【动态管理机制 】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二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 6 -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
10、承人或者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 以重新认定。 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或者保护单位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第 十七 条 【人才培养 】 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业特点的招聘条件和培训大纲,引进、培养社会专门人才。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
11、养专门人才。应当支持和鼓励中小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 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建立社会传承基地,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资助。 第 十八 条 【宣传 】 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节庆 活动 和民间习俗等实际情- 7 - 况,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 的 管理者、经营者,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要 给予支
12、持、提供便利。 第十九 条 【社会参与 】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研究、展示、传承等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服从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 二十 条 【鼓励措施 】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方向的,在其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应当予以
13、支持。 第 二十一 条 【表彰奖励 】 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应当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做出显著成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 - 8 - (二)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传、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 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者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四)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 检举、揭发、制止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有功的。 第 二十二 条 【部门管理 】 市、 县(市) 、 区人民政府 有关 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未能 履行职责,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年度评先奖励资格。 第 二十三 条 【特殊区域适用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范围内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 二十四 条 【实施时期 】 本办法 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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