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审核表编号: 区【 】年 第 号 20012-1 版申请单位名称(售房单位)小区座落及名称 区(县) 街道(乡镇) 大街(路) 号 小区物业类别 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独立式住宅 其他 建筑物竣工时间 年 月资质证书编号物业服务单位全称营业执照编号施工单位全称 资质证书编号资金使用用途区(县) 小区 号楼 工程项目属于: 维修工程 改造工程 更新工程工程预算总额(万元)工 程 对 应 建 筑 物 总 面 积(平米)工程费用分摊标准(元/平米) 工程对应总户数(户)对应该售房单位售后公有住房户数(户)拟 使 用 维 修 资 金 金 额(万元)收款单位全称开户
2、银行全称收款账号提交申请材料1、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审核表2、支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3、工程预算书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5、鉴定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6、工程验收报告7、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到幢)申请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申 请 人 声 明本人为 区 号楼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单位的负责人,现做以下承诺:一、同意使用该单位该幢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部分用于该幢楼 维修工程。二、本人已了解本申请表所载全部文字内容并遵守国家及本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三、本人代表申
3、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本申请所填内容准确无误。四、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工程属于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工程。现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以上承诺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公章)年 月 日房改部门受 理该单位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资金账面余额已核对。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房屋安全设备管理部门意见该申请属于不属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号)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章):
4、年 月 日 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房改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章): 年 月 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资金支付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摘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
5、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
6、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
7、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
8、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不用 2/3 同意)(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9、(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业委会、物业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此表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可免费下载,复印有效。网址: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