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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公示表.DOC

1、 雨花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公示表 长沙市雨花区发展和改革(物价)局 许可证号码:湘 A-0185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承担非刑事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鉴证值 1 万元以下的 鉴证值 3% 委托者 湘财综( 2004)16 号 1、最低收费额 100 元。 2、在价格鉴证过程中需聘请专家咨询或法定机构检测,由委托方负责。 3、因委托人原因,终止价格鉴证的,按标准的 50%收费,其中已发 生的聘请专家咨询或法定机构检测及需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差旅费等,仍由委托方负责。 4、因价格鉴证机构原因终止价格鉴证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退还。已发生的聘请专家咨

2、询或法定机构检测及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差旅费等,由价格鉴证机构承担,不得向委托人收取。 1-5 万元的 1.5% 5-10 万元的 1% 10-100 万元的 0.6% 100-500 万元的 0.4% 500-1000 万元的 0.3% 1000-5000 万元的 0.2% 5000-10000 万元元的 0.1% 1 亿元以上的 0.06%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 1、企业、事业单位和雇员年平均在 7 人(含 7 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上年度工资总额 0.4%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湘价费200

3、787号 单位内部有人防工程的可在全额缴纳的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中申请返回 25% 其中 职工只发基本工资的单位 0.2% 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和各类学校 免收 职工已全部进入低保的单位 其他经财税部门确认的亏损企(事)业单位 可申请适当减免 2、 7 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年、户 30 2 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局 许可证号码:湘 A-5050 收 费 项 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一、考试报名考务费 生、科 1、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 合计 160 考生 湘价 教 ( 2008) 179号 交市教育考试院 报名费 生 35.00 考试考务费 考试科目 3+X,即语文、

4、数学、外语, X 为文、理科综合 语、数、外(普通高考) 生、科 25.00 文、理科综合(普通高考) 科 50.00 2、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科次 38.00 湘价服( 2006) 188号 其中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按省级 15元,市级 5元,县级 18元分成。 自学考试初次报名参考新生考籍证工本费 证 20 IC 卡,含防伪准 考证 已有旧考籍证的考生换新证 证 10 00 省际转籍手续费 人、次 50 00 省级 30 元,市州级 20 元 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审定费 证 90.00 省 50元 ,市 20元 , 县级 10 元,主考院校 10 元 3、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报名考试考务费 生 160

5、.00 考生 湘价服( 2006) 130号 省市县分成比例分别为 48%、 15%、 37% 专升本考试费 1.00 试卷费 生、科 3.00 共三科 4、公共英语等级( PETS)考试费 一级、一级 B、二级 人次 135.00 考生 湘价费( 2004) 191号 单报:笔试 70 元 /人,口试 65 元 /人 三、四级 155.00 单报:笔试 85 元 /人,口试 70 元 /人 二、教育考试成绩查询费 人、科 20 00 申请查卷考生 湘价函( 2006) 46号 查核考生原始试卷 三、招生体检收费 人 体检 学生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高级 人 420.00 专业技术

6、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湘价费( 2003) 74 号 其中:推荐部门 30 元,省职改办资格审查 20 元 中级 230.00 其中:推荐部门 15 元,市职改办资 格审查 15 元 3 初级 125.00 申报人员 其中:推荐部门 10 元,市(县)职改办资格审查 15 元 五、录用教师考试收费 人、科 50.00 报考人员 湘价费( 2002) 281号 考试科数根据需要确定 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 许可证号码:湘 A-5014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一、婚姻登记收费 结婚证工本费 精装本 对 9.00 国内外当事人 湘价费( 2009) 105 号

7、 简装本 2.00 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9.00 二、社会团体会费工本费 本 3.60 社会团体申购单位 湘价费( 2000) 210 号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许可证号码:湘 A-5029 收 费 项 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诉讼费(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481 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收费对象:当事人 (一) 案件受理费 向申请人收取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 1 万元的 件 50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 2.5%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 2%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 1.5

8、%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 1% 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 0.9% 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 0.8%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0.7% 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 0.6% 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 0.5% 4 2、非财产案件 ( 1)离婚案件(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件 200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 不另行收费 超过 20 万元部分 0.5%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 件 100-500 人格权的案件 300

9、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 不另交纳 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 1% 超过 10 万元的 0.5%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件 80 3、劳动争议案件 件 10 4、行 政案件:其他行政案件 件 50 5、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 件 70 6、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7、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

10、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8、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 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9、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

11、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5 10、依照上一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11、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二) 申请费(向申请人收取)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2、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但不由申请人予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件 50-500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 50 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 1.5 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 1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 0.5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 0.1 ( 3)符合民 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3、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1)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件 30 2)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 0.5%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由申请人负担) 件 100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400 6、破产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

14、中拨付。清算后交纳。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减半交纳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误工补贴按当地同类人员日 均工资水平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每日最高不超过 500 元。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按每张 A4 纸 0.50 元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复制工本费。 6 (四)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

15、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五)司法救助 1、免交 只适用于自然人 1)残疾人无 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减交:减交比例不得低于 30%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16、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 他情形 3、缓交(立案前作出缓交决定)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长沙市雨花区委组织部 许可证号码:湘 A-5032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录用公务员考试收费 人、科 50 报考 人员 湘价费( 2002) 281 号 考试科数根据需要确定 长沙市雨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许可证号码:湘 A-5027 7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17、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初级工) C 类 餐厅服务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 人 150 元 申请者 湘价费( 2010)64 号 B 类 美容美发师、按摩师 人 200 元 长沙市雨花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 许可证号码:湘 A-5009 收 费 项 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1、证书工本费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本 8 00 领证者 湘价费( 2002) 281号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审费 初级 125.00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人员 湘价费( 2003) 74号 1 号 其中:证推荐部门 10 元,县职改办资格

18、审查 15 元 3、人事代理服务 综合服务 人、月 20 委托者 湘价服( 2008) 39号 服务内容包括下述单项服务的全部内容,以及以 协议形式明确的其它人才服务。委托方可选择按此项或下述单项服务并交费。收取了综合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单项服务费。 单项服务 档案托管服务 人事 10 包括管理档案、整理、按转入人事档案,保留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调整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证明等服务内容。 学生(毕业两年内不得收费) 3 代办职称、技术等级评定和报考 人次 40 根据职称类别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代办申报转正、定级 50.00 4、人才推荐录聘服务费 初级人才 人 150.00 为委

19、托者推荐单位。未录聘的不得收费。政府、部门委托的招聘,不得向被录取者收取此费。 中级人才 300.00 高级人才 600.00 8 长沙市雨花区史志档案局 许可证号码:湘 A-5002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档案证明费 证明费 房屋、财产、边界等 200.00 申请出具证明的单位或个人 湘价费( 2005)54 号 其他资料 16 开规格 页 1.00 8 开规格 2.00 二、服务性收费: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服务收费 1、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卷 300 建设单位 湘价服( 2004)50 号 1、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档案管理

20、进行业务指导或业务咨询的工程项目方可收取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2、建设单位按国家要求自行整理档案的,每卷减收 100 元。 2、档案利用服务费 卷 /次 申请利用者 ( 1)档案查阅:一般城建档案 40 地下管线档案 50 ( 2)出具证明:产权证明(含查阅费) 私产: 50 含出具书面证明书 其它产 200 征用土地红线证明(含查阅费) 200 3、档案资料复印费 市场价格 长沙市雨花区建设局 许可证号码:湘 A-5013 收 费 项 目 计算 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服务性收费: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费 1、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 建筑工程 造价 1.

21、2 建筑施工 湘价服 200926 号 1、由经编费批复设立自收自支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服务工作中收取。9 其中:农民安置房 不收费 单位 雨发改发 200763 号 即履行了安全监督服务职责(包括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有关手续,确定安全监督工程师,制定安全监督工作方案,开展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行为实施监督以及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实体监督等)后,方可收费。 2、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对减半收费的施工项目减少服务的行为。 2、职业技能鉴定服 务费 人、岗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湘 建教

22、协 20067 号 区:初级 30 元 /人,用于技能测试考评,理论考试实施等,中级 35 元 /人,用于技能测试考评;市: 初级 15 元 /人,中级 20元 /人。 省: 初中级均为 10 元 /人。 其中:初级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混凝土工 55 中级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混凝土工 65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局(一) 许可证号码:湘 A-5003 收 费 项 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一、绿化费(每年 3个工日) 工日 10 元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非农业人口(男18-60 岁,女18-55 岁) 湘价费( 2008) 191号 免缴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人口

23、;当地驻军(武警);专为安置残疾人口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向社会开放的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中的适龄公民;经当地政府批准为特困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确有困难的, 凭 当地政府批示向当地绿委办申请缓缴或减免当年绿化费;省以上重点建设项10 目;农村地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 基本建设项目 按实际占地面积m2日 0.15 元 经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湘价费( 2008) 122号 指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建筑过程中堆物堆料占道的的单位或个人。 指向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

24、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城市道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跨河桥、人行天桥、隧道、路灯、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 路建设用地。 其它项目 0.50 元 指对停放机动车辆、搭建临时棚房、办理营业执照的固定摊点、设置临时广告标志牌占道的单位和个人 经济适用住宅、廉租房、移动机动车、三轮车等 免收 农民安置房 免收 雨发改发200763 号 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实时造价 150%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它情况需要挖掘或毁坏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湘价费( 2008) 122号 实时造价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对挖掘或毁坏道路或者自行修复并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同时收 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指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掘城市道路或因其它原因对城市道路进行毁坏需要修复所支出的费用。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局(二)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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