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昌县 督学 责任区 责任督学 挂牌督导 文 件 汇 编 顺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 年 12 月 2 目 录 1.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4 号) 3 2.教 育部 关于 加强 督学 责任区 建设 的意 见(教 督 2012 7号) 9 3. 国务院 教育 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办 2013 2 号) 13 4.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手册的通知 (国教督办 2013 6号) 17 5.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 2016 2号) 21 6
2、.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的通知(闽教督 201212 号) 27 7.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建省 中小 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实施细则 的通知 (闽政教督 2014 34 号) 31 8.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教督办 2015 49号) 40 9.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全县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顺政办 2011 150 号 ) 46 10.顺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 导委员会的通知( 顺政办 2016 1 号 ) 5
3、5 11. 顺昌县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方案 (顺教督 2013 27 号) 57 12.顺昌县中小学校 (幼儿园) 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实施方案(顺教督 201332 号) 65 13.顺昌县督学责任区工作管理制度(顺教督 2014 2 号) 73 14.关于成立顺昌县督学责任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顺教督 2014 3号) 82 15.关于顺昌县第二轮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学校的通知(顺教督 201617 号) 83 16.顺昌县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年度考核办法 (顺教督 2017 3号) 85 17.关于强化学校精细化管理督导巡查工作的意见 (顺 政教 2017 3号) 91 18.顺昌县督学责任区挂
4、牌督导学 校年度考评方案 (顺教督 委 2017 5号) 93 19.关于建立顺昌县学校(幼儿园)视导员制度的通知 (顺教督 委 20176 号) 97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24 号 教育督导条例已经 2012 年 8 月 29 日国务院第 2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12年 9月 9日 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5、,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三条 实 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 (二)遵循教育规律; (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 (四)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4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
6、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统称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督 学 第六条 国家实行督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兼职督学的任期为 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3 个任期。 第七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
7、、规章和国家教育 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 10 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为督学,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为督学。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5 理,对其履行督学 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者
8、虚构事实。 第十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 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
9、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 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6 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
10、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 第十四条 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 少于 2 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 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 3 至 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十五条 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督
11、导小组。督导小组由 3 名以上督学组成。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也可以 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活动。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 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7 第二十条 督
12、导小组应 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的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 督导小组应当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 第二十三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
13、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 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8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
14、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
15、,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9 教育部文件 教督 20127 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 年),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创新,督促和引导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6、一、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义 督学责任区建设是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 分。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要求,推动“督学”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监督与指导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小学校的工作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通过对责任区内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中小学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二、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原则和职能 10 按照“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在 省、市、县三
17、级分别设立督学责任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布局情况和在校生数,从“督学”工作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督学责任区数,一个责任区内的学校数一般应控制在 20 所以内,并应覆盖所有中小学校,确保督导工作质量。 省级督学责任区由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设立。主要职能是指导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工作,对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的有关工作和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指导,同时,对县级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分别由市、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设立。市级督学责任区的主要职能是对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和直管学校进行随机督导检查。县级督学责任区的
18、主要职能是对本区域内九年义务教育及以下学校(含民办)进行随机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责任区督学负责落实本责任区的主要职能,责任区督学应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的督学担任。 三、责任区督学的工作任务 责任区督学主要负责对本责任区中小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督导。责任区督学要按照“依法监督、正确指导、及时反馈、深入调研、合理建议”的工作方针,在教育督导部门的指导下,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 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随机督导工作。具体工作任务是: 1.督导检查中小学校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及时发现危及中小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投诉的有关教育问题。 2.指导帮助中小学校合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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