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著作權法相關概念介紹從檢察官專業分工談起,報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莊俊仁,2,壹、檢察官之角色定位,訴訟要求,偵查主體,公訴人,裁判監督者,公益代表人,偵查,法律職掌,公訴,執行,辦案態度,辦理時效,處理結果,3,辦案團隊編組分工圖,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偵查組,公訴組,婦幼保護組 智慧財產權組 檢肅黑金組 緝毒專組 重大刑案組打擊民生犯罪組 機動組,檢察事務官,4,落實協同辦案制度構築檢警調鐵三角陣容,檢察機關,調查機關,警察憲兵海巡署,協同辦案,5,貳、智慧財產與智慧財產權,所謂智慧財產,係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產物,例如音樂(如詞曲
2、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6,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體系簡介,著作權法保護精神創作促進文化發展商標法保障產業標示專利法保護產業成果鼓勵技術創新,7,認識智慧財產權相關符號,著作權(Copyright) 商標(TradeMark),指已進行申請 程序,但尚未經核准註冊之商標。已註冊(Registered)之商標。,8,參、著作權法幾個重
3、要概念,一、著作權之定義二、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三、著作權法之保護客體四、著作權人之權利五、衍生著作及編輯著作六、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七、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9,一、著作權之定義,所謂著作,指人類在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3第1項第1款);為了保障這些著作創作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 ( 3第1項第2款)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換言之,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生的權利,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也不必登記。,10,二、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1),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
4、化發展,11,三、著作權法之保護客體,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以上皆規定於5)表演(7之1),12,四、著作權人之權利,著作人格權:用以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因為此種權利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故不可以讓與或繼承( 21)。著作人格權包括下列三種權利:公開發表權( 15) 姓名表示權( 16) 禁止不當修改權( 17),13,四、著作權人之權利(續),著作財產權: 賦予著作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5、。(36)又著作財產權人若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37),14,四、著作權人之權利(續),著作財產權包括下列十一種權利:重製權( 22) 公開口述權( 23) 公開播送權( 24) 公開上映權( 25) 公開演出權( 26)公開傳輸權( 26之1) 公開展示權( 27) 改作權( 28)編輯權( 28)專屬散布權( 28之1) 出租權( 29),15,五、衍生著作及編輯著作,衍生著作( 6): 指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且著作權法以獨立之著作加以保護。 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 3第1項
6、第11款)著作人對於自己的著作,享有改作權。改作別人的著作,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改作權。 例:把武俠小說拍成電影,被利用的武俠小說,為原著作;拍出來的電影,為衍生著作,有獨立之著作權。,16,五、衍生著作及編輯著作(續),編輯著作( 7)指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的著作,其中選擇及編排的客體包括受著作權法保護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因此,選擇與編排這兩種行為就是編輯著作的創作行為。如果只是用最普通、最常見的方式編排,就沒有創作性可言,例如按姓名筆劃或按字母順序編排,當然不能成立編輯著作。 例:考試用書常發生侵害編輯著作之情事。,17,六、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依著作權法取得
7、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10之1)。換言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概念、思想的具體表達形式,至於存在腦海中之概念或思想,別人無法感知它的存在,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18,七、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合理使用之意義: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種種特定目的,無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在適當範圍內即可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對著作財產權人而言,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著作財產權受到壓縮和限制,故稱之為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對利用人而言,則是法律許可在合理的情況下利
8、用他人的著作,稱做合理使用。,19,合理使用之界定,著作權之合理使用,通見係指:著作權人以外之人,對於著作權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縱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仍得在合理的範圍內,以合理方法,自由、無償加以利用之主張。,20,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利用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21,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續),對於合理使用之認定,大致上可以依循如下原則加以判斷:一、使用數量愈多,
9、愈不利於認定構成合理使用。二、程度上愈屬重大的利用,愈不易構成合理使用。三、對於整個著作(entire work)的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構成合理使用。(以上參考智慧財產局網站),22,合理使用之立法體例,著作權法就合理使用相關規定之章名訂為著作財產權之限制。第4463條為合理使用的列舉規定。第65條為合理使用的概括規定。第64條揭示合理使用他人著作須明示出處的原則。又許可合理使用的著作,限於權利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23,合理使用之明示出處,著作權法第64條明定,依4447、48之1至50、52、53、55、57、58、6063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時,應以合理的方式明示出處,著作人為自
10、然人時應明示其姓名,著作人為法人時應明示其名稱,不具名的著作或著作人不明時則應註明著作之來源。,24,肆、著作權法相關問題探討,一、非法重製著作罪之修正二、何謂告訴乃論?三、學生影印教科書之問題四、燒錄光碟之相關問題五、以e-mail轉寄他人著作之問題,25,肆、著作權法相關問題探討,六、引用他人著作的問題七、外國人著作的保護 八、 Kuro案的一審判決主文九、非法重製、改作並公開展示他人 之報告,26,一、非法重製罪之修正,92年7月9日修正著作權法第91條,將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分為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兩大部分,意圖營利部分不但要罰,而且罰得較重,非意圖營利部分,則規定重製份數超過
11、5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3萬元者,才要處罰;但93年9月1日再度修正著作權法第91條,又恢復到92年7月9日以前的規定,除了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外,都要處罰。,27,二、何謂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之罪,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犯前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28,二、何謂告訴乃論?(續),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在法條中都有明定,例如:刑法第277條之普通傷害罪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29,二、何謂告訴乃論?(續),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被害人的告訴,只是偵查開始的原因。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僅是偵查的起因,也是訴追條件。因此,未經告訴人之告訴,檢察官不得對被告起訴,法院亦不得為實體判決。,30,二、何謂告訴乃論?(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
13、會喪失告訴權。告訴權人實施告訴後,亦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31,二、何謂告訴乃論?(續),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權只是就犯罪事實,有自由決定是否告訴之權,告訴人並無選擇犯人的權利,告訴權一行使,其效力即及於其他共犯,對於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時,其效力也及於其他共犯。原則:甲、乙共同傷害丙,丙提出告訴時,其告訴的效力及於甲、乙兩人,丙不得選擇只告甲或乙其中一人,丙若撤回對甲或乙任何一人之告訴時,其效力均及於另一共犯。例外: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相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時,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32,二、何謂告訴乃論?(續),著作權法第101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
14、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33,三、學生影印教科書之問題,張為北部某私立大學學生,明知其上課使用之電機工程概論一書,為美商麥格羅布爾公司享有語文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竟於九十三年三月初開學時,將該本原文書,交給臺北縣鎮倢影印店之負責人王,委託其影印重製前開書籍四本,侵害上述公司之語文著作財產權。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渠等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15、擔,為共同正犯。,34,學生影印教科書合理使用的界限 (以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和老師都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影印書籍作為上課的教材。所謂的合理範圍當然要跟老師講課的內容有關係,就國際實務上客觀的標準來說,通常指影印一本書的一部分,如果影印全部的話,很難被認可為合理範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35,學生影印教科書合理使用的界限(續),依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學生可以要求學校圖書館影印教科書裡面的一部分,另外也可以印期刊裡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學生可以用圖書館的影印機或自己家裡的影印機,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來使用,現在許多圖書館都採用投幣
16、式影印機或出售影印卡,方便學生使用影印機,這種情況下,學生就可以自己印。,36,學生影印教科書合理使用的界限(續),依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如果學生需要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科書,而所用的部分,佔教科書整體的比例不大,對市場影響有限,客觀上可以認為是合理範圍的話,甚至也可以利用影印店或便利商店的影印機,來影印教科書的一部分,拿來上課,學生、影印業者都不會有侵權的問題。,37,解決教科書影印問題的建議(一),教授及早指定要用的教科書:學校和教授配合,對於所要開的課程和預定使用的教科書或教材提早公布,如果是外文書,書商可以有足夠時間從國外採購進口,學校也可以統計學生的需求量,跟書商議定比較優惠的價
17、格。,38,解決教科書影印問題的建議(二),建立二手書市場或流通管道:學生畢業以後,有時不會再使用教科書了,學校或書商或許可以幫助學生建立二手書的市場或流通管道,減省學生購買教科書的成本。這在外國大專院校,相當普遍。,39,解決教科書影印問題的建議(三),學校為學生建立授權影印中心:許多英文教科書都附記有授權影印的價額,註明印一頁多少錢,學校可以為學生建立授權影印中心,與出版商或著作權人接洽建立付費影印的機制,學生需要影印時,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即可依影印的頁數付錢由學校代收,再轉付給出版商或著作權人,形成合法授權影印的制度,著作權人也可以多一筆收入,雙方互蒙其利。,40,四、燒錄光碟之相
18、關問題 (以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擅自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將音樂CD以光碟燒錄機拷貝,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除供自己或家庭使用而屬合理使用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侵害詞曲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41,四、燒錄光碟之相關問題(續),自己燒錄一片電影光碟違不違法? 要看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符合的話就不違法,反之則否。例如用自己的燒錄機,燒錄一片電影光碟給自己或家人看,到底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51條家
19、庭錄製之合理使用規定,實務上有司法判決認為是合理使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參照)。如果不使用自己的機器,而用辦公室裡的燒錄機,或請專門幫人燒錄的商店來燒錄,即非屬合理使用。,42,四、燒錄光碟之相關問題(續),燒錄一片電影光碟送給朋友,是不是散布著作物的行為?有無侵害著作權?散布是指把著作物提供給公眾交易或流通。而公眾則指除了家庭裡的成員,以及與家庭進行正常社交的人之外,其他特定的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把燒錄好的一片光碟送給一位朋友,並不符合公眾的條件,不屬於散布著作物的行為。但要注意的是,送給朋友並不是給自己或家人看,這種燒錄電影光碟的行為,不是著作權法第51條
20、規定的合理使用,應屬侵害重製權的行為。,43,五、以e-mail轉寄他人著作之問題 (以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以e-mail轉寄他人創作之著作,有無侵害著作權?以e-mail轉寄他人創作,屬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作品之行為,如僅轉寄給家人或特定的一、二位朋友,可認為是合理使用;但轉寄給多數朋友時,除非是轉寄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的法律、命令、公文、標語、表格等不受保護的著作,否則無法被認為是合理使用,而有可能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44,六、引用他人著作之問題 (以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所謂引用是指節錄、抄錄別人的著作,作為自己著作的註解。引用亦屬於重製之行為。著作權法第5
21、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得引用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換言之,在此種情形下利用他人之著作,不必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但仍應明示出處。,45,六、引用他人著作之問題(續),引用的前提是利用人本身也有著作,且限於把他人著作放在自己的著作裡面,做註解及參證之用。如將他人之著作全文當做附錄使用,亦非引用,事先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46,七、外國人著作的保護 (以下引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首次發行原則(4)外國人在完成著作之後,如果直接把他的著作拿到我國管轄區內作首次發行,就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47,七、外國人著作的保護(續)
22、,互惠原則(4)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訂有著作權互惠條約或協定,該外國人的著作,即可依據條約或協定,在我國取得著作權。雖未簽訂任何著作權條約或協定,可是依照外國人所屬國家的法律或慣例,我國國民的著作,在該國享有著作權,則該外國人的著作,相對的在我國也可以取得著作權。,48,八、Kuro案一審判決主文,甲、乙、丙共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為常業,甲處有期徒刑貳年,乙、丙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均併科罰金新台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共同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罪,科罰金新台幣參佰
23、萬元。丁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49,九、非法重製、改作並公開展示他人之報告,李為某大學法研所高材生,明知學弟高於某法專題研究課程時,已在閱讀指定案例及製作大綱後,於課堂上口頭報告該案,並於學期末前,完成案例事實摘要,連同存檔磁片,交給助教,李於在向政府某機關申請執行某一專題研究計畫時,利用高繳交之書面報告及磁片,先重製該文,並在稍作潤修後,撰寫成一文章,於該大學出版之法學期刊公開發表。,50,侵害重製權、散布權以外其他著作財產權之刑事責任,一、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 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 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者,處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二、原則採告訴乃論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51,報告完畢,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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