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0 页 共 12 页浅谈代孕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作 者 XXX 指导教师 XXX 摘要:随着医学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类自身健康发展面临的一个又一个难题被相继攻克,代孕技术便是医学科技中的一项新技术。但是由于规范代孕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导致当一系列社会和伦理问题出现时,无法可依。面对此种情况,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应对,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有限度地开放代孕,大陆法系国家则纷纷采取了禁止的态度。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面临的相关问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只有卫生部的几个部门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复函对部分问题作了规定,但总体对代孕采取否认态度。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对由代孕
2、技术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包括采用代孕技术的主体,代孕技术出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对代孕存在的现实条件和必要性的详细介绍,以及结合国外的立法现状,提出有限开放代孕的观点,并对代孕协议和亲子关系的认定做了立法上的构思。关键词:代孕合法化 合理性 协议 血缘一、代孕的概述(一)代孕的概念所谓代孕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妻子不能自己怀孕,从而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妊娠来完成自己生育子女的目的,其中出借子宫的女性称为代孕母亲。此种生育方式不同于以往的两性生殖,一般使用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或者代孕母亲的卵子,进行人工体内或者体外受精,再将受精卵放入代孕母亲的
3、子宫内,待婴儿出生后,再将婴儿交给委托夫妻。 1(二)代孕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代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可以分为下面四类:第一种是由委托夫妻提供卵子和精子,通过体外受精,将形成的受精卵或胚胎放入代孕母亲的体内,使之怀孕,此种方式称为完全代孕。其中代孕母亲与出生的子女无基因关系。第二种是由代孕母亲提供卵子,委托方丈夫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或体内的方式受精,使代孕母亲怀孕,此种方式称为局部代孕,代孕母亲与出生的的子女有基因关系。第三种是用其他男性捐赠的精子和委托妻子的卵子进行体外受精,在放入代孕母亲的子宫内,使之生育。在这里,委托丈夫和代孕母亲与所生子女均没有基因关系,只和委托妻
4、子有基因关系,是另一种形式的“局部代孕” ,由于国内的精子库数量有限,所以此种方式如果法律限制不当,提供的精子往往会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第四种是用的卵子和精子完全都是他人的,人工受精成功后,将受精卵放入代孕母亲体内,使其生育,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与委托夫妻、第 1 页 共 12 页代孕母亲三方都没第 2 页 共 12 页有基因关系,称之为捐胚代孕,其实这种方式跟收养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2.根据代孕双方的动机不同,可以分为下面三类:第一种是利他主义代孕,也就是说代孕母亲在整个代孕过程中不得到任何报酬。第二种称之为合理补偿代孕,委托方要对代孕母亲在代孕期间的合理支出进行补偿,例如营养费、医疗费、误工
5、费等等。第三种称之为有偿代孕,也就是说代孕母亲通过为他人代孕子女而获得相应的报酬。 2(三)代孕的起因1.不孕不育患者的需要。个人疾病的因素以及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们人类生活的环境也在逐步恶化,在一定成度上影响了两性的生殖系统,使得不孕不育患者的数量显著增多。根据统计,中国患有生育障碍的夫妻比例约占10%-12%。每年约有一百万人需要通过生殖辅助技术来完成他们的生育愿望。在不孕不育的人中,有大部分人的问题时可以通过体外受精、人工受精方式解决。但是,对于以一些身体情况特殊的女性,比如因病将子宫切除,丧失了生育能力,代孕就成为了她们实现生育的最后机会。2.有一些思想较为开放的女性,虽然已经到了
6、生育的年龄,但是担心怀孕以后,使得身材发胖走形。或者工作压力大,担心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后,不能再次适应工作内容,这些女性往往不愿意自己生育,所以便希望通过代孕来实现自己生育的愿望。3.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像,认为多子多福。我国计划生育规定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所以一些人既想多生育子女,又想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就通过代孕来完成自己的目的。4.对于一些同性恋者,或者终生独身的人,显然他们无法通过婚姻的两性结合生育子女,所以代孕很好的为他们解决了这个问题。2、国外有关代孕的立法概况(一)英国关于代孕的立法英
7、国为人工生殖立法较早的国家,其代孕立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世界上首例试管婴儿就诞生在英国。英国于 1985 年首先颁布了代孕协议法 , 3但是由于这部法律存在许多漏洞。英国于 1990 年又颁布了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学, 4内容十分广泛详细,很好的弥补了代孕协议法的漏洞。1.实施代孕的前提条件是获得人类受精与胚胎研究管理局的批准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学 ,在 1991 年的时候,英国成立了英国人工受精与胚胎学管理局作为代孕的法定管理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让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学得以真正实施,使英国境内的胚胎研究得到有效监管;并且对医疗的相关机构进行严格把关。2.对代孕协议进行了定性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学中条
8、文的表述:“代孕协议不得由当事人执第 3 页 共 12 页行,也不得对抗当事人。 ”由此看来,代孕协议并不能对代孕母亲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只能用来证实代孕的存在。3.代孕的过程中的费用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学要求对代孕母亲进行合理的补偿,这样就很好的避免了代孕母亲对委托方在代孕期间提出过分要求。4.明确了代孕子女的“父母”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学第二十八条规定:“若以代孕方式出生的子女,代孕者就是孩子的母亲。如果代孕者已经结婚,则孩子就是其配偶的婚生子女,除非其配偶能够证明代孕行为未征得他的同意,并且在孩子出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否认” 。以上的条文,我们可以解读出,英国的法律对于代孕子女母亲
9、的确认采取了传统的观点,即分娩的人为孩子的母亲。这样就最终给孩子父母的确认下了定论,但是这样的做法有其一定的限制。5.明确了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学在英国实施以前,委托夫妇如果想获得代孕子女的亲权,只能依据当时的收养法来完成这一目的。而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学实施以后,规定委托夫妇可以在代孕子女出生后的半年内向法院进行申请,申请自己为孩子的父母,这样使得委托夫妇成为父母身份的过程更加简化。(二)台湾地区有关代孕的立法2007 年 3 月 21 日, 人工生殖法在台湾地区开始公布实施,这标志着代孕实施有条件许可在台湾的确立。之后, 代孕人工生殖法也颁布实施, 6这部法律对亲权的确认、代孕中
10、介、委托夫妻、代孕母子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台湾与英国的法律类似,代孕协议要由主管机关尽心监管,这样有利于代孕过程的规范。2003 年 12 月,台湾卫生福利事物主管部门,公布新修订的人工生殖修正草案 ,该草案规定,委托者须为不孕不育患者,且至少有夫妻一方的精卵,孩子出生后的父母为委托夫妻。代孕者须为 20 岁至 40 岁,曾生育子女的台湾女性,且不得使用代孕者卵子,以免衍生血缘纷争;代孕应为互助、无偿的方式,不可有额外的金钱报酬,但拟设检查、医疗、交通、营养、工时损失等费用上线,代孕次数暂以三次为限,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代孕制度,为代孕过程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障。 7台湾有条件的开放代孕,不完全禁
11、止,但也不允许商业代孕,并且规定了代孕的具体细则,对大陆有很好的借鉴意义。3、代孕合理性评析根据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可以知道,我国是完全禁止代孕这种行为的,但是代孕行为仍在我国大量的存在着。我们在搜索引擎上输入“代孕中介” ,搜索出 2,730,000 个相关词条,而输入“代孕中介”可以搜到 663,000 个相关词条。代孕并未因为我国的禁止而销声匿迹,反而愈第 4 页 共 12 页演愈烈。究其原因,首先,随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代孕这项技术日趋成熟。凭借当今的医疗水平,实施这项手术并无任何技术困难。其次,大量的代孕中介存在,为人们实现代孕提供了更多的便捷。这些代孕中介为委
12、托者提供全套的代孕服务。从代孕母亲的选择,到受孕成功,最后到分娩,全部都可以交给中介负责。更有甚者,打出了“两年之内,包生男孩”的广告词,而委托者,只要准备足够的资金就可以得到一个婴儿。而根据代孕母亲学历、身高、长相的不同,以及孕期的孕妇护理条件不同,以及孕育的是否是单胞胎、双胞胎、多胞胎情况的不同,代孕一次的价格大约在 55 万到 200万之间不等。笔者认为,这样的价格对于那些求子心切的各类群体,还是有足够的吸引力的。再次,卫生部于 2001 年 2 月 20 日颁布的第 14 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层次不及法律,并未真正的达到普遍禁止的约束力,也未
13、真正有效的制止代孕技术的泛滥。最后,代孕的违法成本过低。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非法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及代孕行为的,将被停止,没收非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第二种,合法医疗机构但是超范围执业的行为,将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种,合法医疗机构但是开展限制性的执业活动,例如开展代孕活动、买卖胚胎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情况之一的将被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4、事责任。 8可见对于代孕这种行为,我国处罚力度非常轻,对于代孕行为带来的高额收入,人们根本不会在乎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代孕。以国内目前“知名”代孕中介机构 AA69 代孕网为例,其创办人吕进峰自称“中国代孕之父” ,按照吕进峰号称的最低约 68 万元代孕一次来计算,数年来吕进峰经营的代孕业务营业额达应该达到数亿元人民币了。与高额的利益相比较,最高 3万元以下的罚款简直就是九牛一毛。即使被查封,他们也可以迅速的转移代孕地点,重新开张,继续运营。由上可知,我国的代孕行业非常活跃,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行业规范,使得代孕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多家妇产医院专家均表示,辅助生殖技术是对不能生育人群的一种补
15、救方式,但被许多人非法利用。事实也证明,不少试管婴儿出生后存在缺陷:现代人工辅助生技术试管婴儿,使精子失去了优胜劣汰竞争机会,可能将缺失的 Y 染色体遗传下去;如果女性身体不具备孕育条件,如内分泌紊乱、黄体功能不全等,即使施行试管婴儿手术,也可能造成流产,对身体伤害过大;由于地下精子、卵子库的不规范,增加了人工授精的许多伦理问题。如果精子来源不明,无法保证胎儿质量;多胎妊娠的孕妇并发症多,早产发生率、死亡率高;对女方生理、心理的干扰较大。由于女性卵泡分泌有限,刺激排卵会导致卵巢易出现卵巢功能早衰。卵巢过度刺激,会产生过度刺激综合症,比如血液浓缩血容量减少、肝肾功能损害、成人呼吸窘迫综合征,甚至
16、死亡。而对于已经成功完成的代孕,代孕子女已经实实在在的来到了这个世界上,第 5 页 共 12 页每当这个时候因为代孕报酬或者子女亲权的确认产生纠纷时,我国的法院往往以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理由,不予受理,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会让代孕纠纷愈演愈烈。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代孕无疑是帮助人们实现生育愿望的最佳方式,而且因为人们的需求,代孕数量只会逐年增加。但是如何使代孕机构规范化,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方、代孕母亲以及代孕子女的利益,是我们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所以,让代孕合法化,有条件的开放代孕,并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才是解决代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办法。4、对我国代孕立法的建议通过以上的评价我们
17、可以看出,在现行环境下,如果对代孕完全禁止是不现实的,而其也剥夺了人们的生育权,人们的思想以及国家的立法应该与时俱进,对于代孕,不应该完全否定。当然,代孕在解决生育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也恰好说明,我国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对代孕进行规范,以下是笔者的一些立法建议。(一)代孕协议的主体1.委托人的条件根据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明确,代孕合法化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谋取高额利益,也不是为了那些为生育子女而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所开辟的新路径。代孕就是为了实现那些因各种原因而不能生育的人的生育权。第一类应该是不孕不育的夫妻,第二类应该是同性伴侣,第三类应该是终生独身者。针对不孕不育的夫妇
18、,第一点,他们应该在符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实施代孕。第二点,他们确实因为生理原因,无法生育。第三点,不能通过医疗手段,人为的一次的孕育多胞胎。针对同性伴侣和终身独身者,笔者认为,也应该给予他们平等的生育权。对于这两类人群来说,他们肯定不可能通过婚内两性结合的方式来生育子女。根据 2013 年末我国的人口数据显示,我国约有13.6072 亿人口。而按照世界公认数据,即同性恋人口占人口数的 4%至 6%的比例,中国大陆的同性恋总人数超过 5500 万人。所以说同性恋与独身者仍是一个庞大的人口群体,绝对不能忽视这部分公民平等的生育权。笔者认为,同性恋人群与独身者达到我国法定的结婚年龄时,在不违
19、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条件下,也应该可以实施代孕,来满足生育子女的愿望。2.代孕母亲的条件代孕母亲在整个代孕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她们承担着孕育并分娩的重要任务。所以为了整个代孕过程的顺利进行,要对代孕母亲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第一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女性的法定结婚年龄最低为 20 周岁,这说明 20 周岁以后的女性,身体各项机能日趋成熟。而根据女性的身体状况,女性最适于生育的年龄在 23 周岁至 35 周岁之间。女性如果超过 40 周岁以后再怀孕,则其流产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所以,结合我国婚姻法以及女性的身体特第 6 页 共 12 页征,应将代孕母亲的年龄限制在 20 至 40 周岁之间
20、。第二点,代孕母亲的身体应该是健康的,没有各种不适合生育的疾病及传染病。第三点,代孕与分娩是一个较为漫长并且辛苦的过程,只有真正生育过子女的女性,才能对怀孕与分娩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和心理预期。并且因为她们有过生育经验,在整个代孕的过程中,可以更好的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与腹中的胎儿。所以,代孕的女性应为有过生育经历的女性。第四点,已婚的女性,如果想参与代孕,应该争得其丈夫的同意,避免代孕女性家庭矛盾的产生。 9(二)代孕过程中精子与卵子的来源1.根据前文论述,对于已婚的夫妻来说,精子与卵子的来源,主要有以下的四种。第一种,代孕所使用的精子与卵子都来自于代孕夫妇,这样所出生子女的基因全部来自于代孕夫妇
21、,也最符合代孕夫妇的期望。第二种,代孕所使用的精子来自于丈夫,而卵子来自于捐赠者,或者卵子来自于妻子,而精子来自于捐赠者,在这种情况下,所生的子女与代孕夫妻还有一定的血缘关系。第三种,代孕夫妻的丈夫提供精子,而代孕母亲提供卵子。这样所生子女与代孕母亲和委托丈夫都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如果子女出生后,代孕母亲反悔,不想交出孩子,这种有一半是代孕母亲基因的血缘关系,非常不利于代孕子女亲权确认。第四种,代孕所使用的精子与卵子都来自于捐赠者,这种情况下所出生的子女与代孕夫妇双方均无血缘关系,但是这种方式也是最违背代孕夫妇选择代孕的初衷,因为这种方式在实质上是和收养是一样的,完全可以通过直接收养来完成养育子
22、女的目的。2.对于男同性伴侣和男性独身者来说,精子与卵子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由男同性恋和男性独身者提供精子,捐赠者提供卵子,这样出生的孩子与委托者有部分血缘关系。第二种,由男同性恋者和男性独身者提供精子,代孕母亲提供卵子,这样出生的孩子与委托者和代孕母亲均有血缘关系,会给日后的亲权确认埋下隐患。第三种,代孕所使用的精子与卵子都来自于捐赠者,所出生的子女与委托者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等同于收养,不满足委托者的心理需求。3.对于完全不能生育的女同性伴侣和女性独身者来说,精子与卵子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由女同性恋和女独身者提供卵子,捐赠者提供精子,这样出生的孩子与委托者有部分血缘关
23、系。第二种,由代孕母亲提供卵子,捐赠者提供精子,这样出生的孩子与代孕母亲有血缘关系,会给日后的亲权确认埋下隐患。第三种,代孕所使用的精子与卵子都来自于捐赠者,等同于收养。综上所述,无论是代孕夫妻、男女同性恋者还是男女独身者,首先可以排除精子和卵子均由捐赠者提供的方式,因为这样所出生的子女与委托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血缘关系,这并不是他们所期望的结果。其次,不能由代孕母亲提供卵子,因为这样很容易在孩子的亲权确认上产生纠纷。最后,尽可能的由委托者一方提供精子或者卵子,这样才能保障出生的孩子与委托者的血缘关系,保证在亲权确认上的稳妥。第 7 页 共 12 页(三)代孕协议代孕协议,针对在代孕过程中的各项事
24、宜进行约定,也对委托方和代孕母亲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可以用代孕协议进行解决。1.代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平等的生育权,所以一切有关于商业代孕的行为,都应该严令禁止。因为如果允许商业代孕,将会促使民间的商业代孕机构产生,也会促使许多女性以代孕为职业进行谋生。这样,变相的使民间商业代孕机构成为了贩卖婴儿的机构,而代孕女性也变相的成为了代孕工具。显然,允许代孕的合法化,绝对不是为了促进商业代孕产业链的产生,也不是为了蔑视女性的尊严。所以,在制定代孕协议时,应该规定,只对代孕母亲在代孕期产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合理的补偿,具体的医疗费、营养费、代孕母亲的误工费等种种费用,由代孕母亲与委托方进
25、行协商,各项费用的标准应该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2.代孕母亲的权利与义务。代孕母亲在代孕之前,应完成全面的体检,以确定身体的健康程度可以完成代孕。在怀孕期间,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代孕母亲流产,委托方应该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怀孕期间因不能预测的生理疾病,代孕母亲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有权利中止代孕,并且委托方也应该支付合理的术后补偿费用。在怀孕期间,代孕母亲应该尽心尽责,时刻注意自己身体状况,以确保腹中的胎儿可以健康发育。待胎儿出生后,不得探视代孕子女,也不得向代孕子女透露有关代孕的事情,以保证代孕子女的健康成长。3.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抚养出生后的代孕子女,并且向代孕母亲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4.
26、终止代孕的情形。第一种,怀孕期间,如果是由于代孕母亲出现了不能预测的生理疾病,为了保护代孕母亲的身体健康,应该终止代孕,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二种,怀孕期间如果查出胎儿有先天性的疾病,不适合继续孕育,则委托方有权利要求代孕母亲终止代孕。如果代孕母亲不同意终止代孕,执意继续孕育胎儿,则孩子出生后,委托方可以放弃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并要求代孕母亲完成代孕子女的抚养义务。第三种,怀孕期间如果查出胎儿有先天性的疾病,代孕母亲同意终止代孕,但是委托方执意继续孕育,当子女出生时,委托方不得以代孕子女有生理缺陷而拒绝抚养。(四)代孕管理机构因为代孕过程的漫长以及复杂性,所以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代孕管理机
27、构,以便对代孕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1.应对委托者和代孕母亲的资格进行审查,看双方是否符合代孕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的,进行书面批准。而且还应该对委托者进行登记和备案,以防止委托者多次进行代孕,违反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2.代孕管理机构应对代孕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审查代孕过程中的补偿费用是否合理,判断是否构成商业代孕。对各项约定进行审查,以保证其合法合理。对符合条件的代孕协议,由代孕管第 8 页 共 12 页理机构进行批准,日后因代孕产生争议时,以批准生效的代孕协议作为处理的依据。3.代孕管理机构应对实施代孕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要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防止代
28、孕机构在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实施代孕。对不合格的代孕机构进行相应的惩处。 10(五)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确认因为代孕与以往的生育方式不同,代孕母亲虽然怀胎十月,生育子女,但是与所生的子女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而委托者虽然没有孕育子女出,却与代孕子女有着血缘关系,如果存在捐精者或捐卵者,则代孕子女与捐精者或者捐卵者也存在血缘关系。这颠覆了以往的父母子女关系,在传统的的生育情况下,孕育者仅是孩子的血缘母亲,也是孩子的生母,而孕育者的配偶则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由于代孕的特殊性,所以经常会对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产生争议,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讨论。关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确认,根据各国的法律、法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
29、点。1.“血缘说” , 11这种观点认为, “供卵者为孩子的母亲,法律不能曲解事实做出不同的认定” 。此种观点认为,卵子的所有者最终为代孕子女的法律母亲,那么如果使用的是捐赠者的卵子的话,则捐赠者为代孕子女的法律母亲,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委托者的期望,当然也违背了捐卵者的态度,所以不应采纳。2.“分娩说” , 12这种观点认为, “分娩者即为孩子的法律母亲” 。如果按照此说,则代孕母亲为代孕子女的法律母亲,但是这种观点显然与代孕的目的背道而驰,所以不予采纳。3.“契约说” , 12这种说法认为代孕协议是委托方与代孕母亲经过反复商议达成的最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最真实意见表达,所以在确认代孕子女法律
30、地位时,应该遵从此种协议。按照此种观点,代孕子女的法律父母应该为代孕协议中的约定事项,也就是委托方为法律父母。这种观点是最合理的,也是最符合代孕目的的,所以,此种观点在确认代孕子女法律地位时应予以考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确认应以约定的内容为基本原则。这种观点最符合代孕的目的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结语生育权应该是人人都平等的享有的一项权利,在当前医疗技术水平下,婚内的两性结合不再是孕育孩子的唯一方式,这样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孕育孩子的人,无疑是实现他们生育权的好办法。在以往的观念里,婚姻和孩子是绑定在一起的。结婚生子似乎是固有的模式。但是对于不孕不育的患者,同性恋者,以及
31、终生独身者,他们是客观存在的,以同样的条件去要求他们,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他们应该一样拥有孕育子女的权利,笔者认为,在医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下,以及社会风气宽容下,第 9 页 共 12 页应该将孕育子女逐渐从婚姻中独立出来,以满足不同人们的需要。新的事物的出现往往会受到很大的阻力,代孕也是如此,因为人们认为代孕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颠覆了人们对生育的传统看法。而且,由于代孕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容易让代孕这项手段误入歧途。但是代孕这项方式本身是健康的、积极的,只是实现生育的另一种方式。如果我们允许代孕,有条件的开放代孕,完善代孕的相关制度,代孕一定会解决许多人生育的愿望,使人们的生活质量更高,社会更
32、加和谐。参考文献1 王蕾.代孕合同特殊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2 王贵松.中国代孕规制的模式选择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4).3 罗满景.代孕行为合法性问题研究J.中国商界,2009(6).4 刘欣.我国“代孕”之法理学思考J.青年科学,2010 (3).5 于双双.代孕生育的法律规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6 席欣然,张金钟.美、英、法代孕法律规制的伦理思考J.医学高新技术伦理,2011(7).7 刘婧琪.浅谈代孕情况下亲子身份的认定及代孕立法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04).8 任汝平,唐华琳.“代孕”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J.福建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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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and technology,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face of a be successively to overcome a problem again, surrogate technology is a new technology in medical science. But becaus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urrogate problem such as the purpose, scope, object, the world has not unified standard, l
35、ead to the emergence of a series of social and ethical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a serious challenge to the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ory. In the face of the situation, all legislation dealing with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countries tend to have open a surrogat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have adopted a forbidden attitude. However, for human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related problems, dont have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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