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毕 业 论 文题 目 论 重 证 据 、 重 调 查 研 究 、 不 轻 信 口 供 原 则学 生 姓 名 : xxx 学 号 : 键 入 学 号 年 级 : 级 撰 写 时 间 : xx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I论 重 证 据 、 重 调 查 研 究 、 不 轻 信 口 供 原 则摘 要 : 在 当 今 中 国 刑 事 案 件 的 办 理 中 , 多 数 侦 查 人 员 仍 带 有 浓 厚 的 “口 供 情 节 “, 以 口 供 为 中心 的 诉 讼 方 式 虽 然 能 够 及 时 准 确 地 解 决 大 多 数 案 件 。 但 稍 有 疏 忽 ,
2、 其 所 带 来 的 弊 害 也 是 不 容 忽 视 的 ,尤 其 是 为 得 到 犯 罪 嫌 疑 人 口 供 所 进 行 的 刑 讯 逼 供 导 致 的 冤 假 错 案 屡 禁 不 止 。 另 一 方 面 , 轻 信 口 供 也 在一 定 程 度 上 提 高 了 案 件 的 追 诉 成 本 。 因 此 , 重 证 据 、 重 调 查 研 究 、 不 轻 信 口 供 是 我 们 在 认 定 案 情 、 办理 案 件 中 所 要 遵 循 并 践 实 的 重 要 也 是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关 键 词 : 口 供 中 心 主 义 ; 轻 信 口 供 弊 害 ; 重 调 查 研 究 ; 道 德
3、 成 本 ; 冤 假 错 案 ; 重 证 据 ;xx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II目 录一 、 引 言 .1二 、 口 供 中 心 主 义 的 弊 害 分 析 .1( 一 ) 轻 信 口 供 导 致 刑 讯 逼 供 , 催 生 冤 假 错 案 .2( 二 ) 轻 信 口 供 提 高 了 追 诉 成 本( 三 ) 轻 信 口 供 不 利 于 保 障 人 权 .3三 、 结 合 案 例 , 分 析 重 证 据 、 重 调 查 研 究 、 不 轻 信 口 供 原 则 的 必 要 性 .4( 一 ) 案 例 一 .5( 二 ) 案 例 二 .6四 、 坚 持 重 证 据 、 重 调 查 研 究
4、、 不 轻 信 口 供 原 则 要 做 的 三 个 方 面 .6( 一 ) 在 对 待 被 告 人 口 供 问 题 上 , 要 坚 持 “两 点 论 ”, 反 对 “一 点 论 ”( 二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口 供 不 仅 要 持 谨 慎 态 度 , 不 轻 信 口 供 , 还 要 做 到 不 能 以 非 法的 方 法 获 取 口 供( 三 ) 对 犯 罪 现 场 的 勘 查 取 证 , 对 证 物 、 证 人 等 的 调 查 研 究 也 要 做 到 细 致 入 微五 、 结 论 .7参 考 文 献 .9附 录 .9xx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本 科 毕 业 论 文0一
5、、 引 言“口 供 ”一 词 始 出 现 于 儒 林 外 史 第 五 一 回 : “凤 四 老 爷 只 是 笑 , 并 无 一 句 口供 。 ”“口 供 ”如 今 作 为 一 个 刑 事 诉 讼 术 语 , 是 刑 事 被 告 人 就 其 被 指 控 的 犯 罪 行 为 所 作的 口 头 供 述 ( 包 括 对 其 他 人 的 揭 发 检 举 ) 。 在 中 国 , 公 安 、 司 法 机 关 在 办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也 必 须 要 坚 持 重 证 据 、 重 调 查 研 究 、 不 轻 信 口 供 的 基 本 原 则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有 这 样 的 规 定 : “
6、可 以 用 于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材 料 , 都 是 证 据 。证 据 包 括 : ( 一 ) 物 证 ; ( 二 ) 书 证 ; ( 三 ) 证 人 证 言 ; ( 四 ) 被 害 人 陈 述 ; ( 五 ) 犯罪 嫌 疑 人 、 被 告 人 供 述 和 辩 解 ; ( 六 ) 鉴 定 意 见 ; ( 七 ) 勘 验 、 检 查 、 辨 认 、 侦 查 实 验等 笔 录 ; ( 八 ) 视 听 资 料 、 电 子 数 据 。 ”由 此 可 知 ,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的 所 做 的 供 述或 辩 解 的 口 供 是 法 律 规 定 的 七 种 证 据 形 式 之 一
7、 。 而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又 有 规 定 :“对 一 切案 件 的 判 处 都 要 重 证 据 , 重 调 查 研 究 , 不 轻 信 口 供 。 只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 没 有 其 他 证 据 的 ,不 能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没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 证 据 确 实 、 充 分 的 , 可 以 认 定 被 告人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1这 样 一 条 规 定 就 明 确 体 现 了 办 理 一 切 案 件 的 重 调 查 研 究 、 不 轻 信口 供 的 原 则 , 这 也 是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关 于 证 据 运
8、 用 的 一 项 基 本 指 导 性 原 则 。二 、 口 供 中 心 主 义 的 弊 害 分 析然 而 , 在 众 多 案 件 办 理 的 实 践 中 ,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侦 查 人 员 仍 带 有 浓 厚 的 “口 供 情 节 ”。 侦 查 、 审 查 起 诉 以 及 审 判 工 作 大 多 数 是 围 绕 口 供 而 展 开 进 行 的 , 同 时 也 将 犯 罪 嫌 疑 人或 被 告 人 的 口 供 作 为 认 定 案 情 的 主 要 依 据 , 由 此 便 形 成 了 以 口 供 为 中 心 的 口 供 中 心 主 义的 诉 讼 方 式 。 在 云 南 杜 培 武 案 、
9、 河 北 聂 树 斌 案 、 唐 山 李 久 明 案 等 这 些 荒 唐 而 令 人 震 惊 的冤 案 中 , 几 乎 无 一 例 外 都 是 经 过 侦 查 机 关 的 刑 讯 逼 供 , 无 辜 的 被 告 人 或 因 无 法 承 受 暴 力 带来 的 身 心 痛 苦 , 或 因 侦 查 人 员 给 予 的 无 法 兑 现 的 承 诺 , 都 选 择 了 供 认 “自 己 的 罪 行 ”。 而这 些 有 刑 讯 逼 取 之 嫌 的 口 供 又 均 被 检 察 机 关 认 可 , 被 法 院 采 信 , 使 得 审 查 起 诉 和 审 判 不1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 第
10、 五 十 三 条xx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本 科 毕 业 论 文1仅 没 有 对 案 件 起 到 制 约 和 监 督 作 用 , 更 是 在 其 他 证 据 明 显 不 足 的 情 况 之 下 , 成 为 了 审 查 起诉 和 做 出 判 决 的 主 要 依 据 。 在 我 们 倡 导 法 治 社 会 、 法 治 中 国 的 过 程 中 , 刑 讯 逼 供 却 仍 屡 禁不 止 , 致 使 建 立 在 虚 假 口 供 之 上 的 冤 假 错 案 也 不 断 发 生 , 这 深 刻 地 反 映 了 在 我 国 的 刑 事 诉讼 中 ,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过 分 依 赖 犯 罪
11、嫌 疑 人 的 口 供 , 离 开 口 供 难 以 办 案 的 客 观 现 实 , 同 时 ,这 无 疑 也 是 对 口 供 中 心 主 义 弊 端 的 完 全 暴 露 。 在 侦 查 过 程 中 , 办 案 人 员 如 果 只 是 轻 信 了 犯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告 人 的 供 述 而 不 做 具 体 的 调 查 研 究 , 寻 找 其 他 证 据 , 那 么 后 果 是 不 堪 设 想的 。( 一 ) 轻 信 口 供 导 致 刑 讯 逼 供 , 催 生 冤 假 错 案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可以保证多数案件的正确及案件的高效处理。口供在形成时间上,侦查阶段是关键,而审查
12、起诉和审判只是起到制约或监督作用。下面这样一组调查数据结果可以明确显示,在侦查阶段初次讯问中多数犯罪嫌疑人愿意主动承认罪行,认罪率基本可以达到 70%以上。在 J 市 R 区的 100 起案件135 名犯罪嫌疑人中,2007 至 2010 四个年度的初次讯问认罪率分别为81.3%、84.6%、97.4%、73.1%。在 C 市 S 区的 113 件案件中 221 名犯罪嫌疑人中,初次讯问中的认罪率也高达 78.7%。另一方面,在 J 市 R 区,被追诉者侦查终结时的整体认罪率为 90.4%。多数受访的刑事侦查人员也反映,在自己办理过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侦查终结的案件,即所谓的无供
13、案件不超过 5%。 2根据以上数据可以明显得出,口供的确能够快速有效地推进案件的破获。然而,整体认罪率高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能够百分百的信赖。口供中心主义也加大了无供定案的道德风险,同时也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屡禁不住,对口供的过分信赖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催生因素。尤其是在取供途径上,多数冤假错案由于侦查人员搜集不到其他有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从而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刑讯逼死万建国却未弄清“博雅事件”真相;呼格吉勒图,严打 60天错判死刑,平反难于上青天;屈打成招的“杀人犯”杨明银被冤入狱十载;佘祥林,没被杀死的妻子帮平反 这一系列的冤假错
14、案无一不揭示了轻信口供的严重弊端。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当时的统治者常持“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观点,而2 口 供 中 心 主 义 评 析 闫 召 华 论 证 科 学 2013 年 第 21 卷 ( 第 4 期 ) 。xx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本 科 毕 业 论 文2这一观点错误地奉行了口供至上原则。另一方面,在我国古代,据供定罪是法律原则,定罪必须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服输供词,孤供可以定案,无供不能定案。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恰恰相悖,这也必然导致了刑讯逼供而致冤假错案的出现。因此,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口供的正确性,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更关乎我国司法公正,意
15、义重大。( 二 ) 轻 信 口 供 提 高 了 追 诉 成 本口供中心主义在短期内虽然能够降低有罪判决的生产成本,但从长远看,必然造成案件诉讼成本的提高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其一,口供中心主义增加了刑事诉讼的错误成本。在刑事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公安司法机关都可能基于错误或正确的供述而作出不正确的判定,而这种不正确的判定的成本就是错误成本。当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无辜者为了摆脱眼前所遭受的施暴行为或者追求侦讯人员无法兑现的承诺,或信口开河、胡乱招供,或遵循侦讯人员的引诱招供,若此种方式所取得的供述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对案情认定的出错几率就会大大上升。根据意大利法理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的研
16、究,因为遵守法律的总比触犯它的人多,一个人尊重法律的可能性总是大于其蔑视法律的可能性,所以,刑讯折磨的无辜者的可能性就应该被充分估计。 3因此,口供中心主义不仅可能要付出错误成本,还可能要付出另一种成本无辜者被追究。其二,口供中心主义也可能会加大“道德成本”。 “道德成本”是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为评价程序结果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他提出在“无辜者被判罪”的情形中,应对无辜者受到的伤害作出区分,“一种是一个人因被惩罚而遭受的伤害, 。另一种伤害是,一旦对他的惩罚是不公正的,那么正是那个不公正导致了对他的进一步伤害”。 4这第二种伤害就是道德伤害。无辜者被判处的刑罚越严重,其所承担的道德成本也就越
17、高。3【 意 】 切 萨 雷 贝 卡 利 亚 : 犯 罪 与 刑 罚 , 黄 风 译 ,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8 年 版 , 第 38 页4【 美 】 罗 纳 德 德 沃 金 : 原 则 问 题 , 张 国 清 译 , 江 苏 人 民 出 版 社 2008 年 版 , 第 97 页xx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本 科 毕 业 论 文3( 三 ) 轻 信 口 供 不 利 于 人 权 保 障口供中心主义实际上反映了一种失衡的权利观,限了制被追诉者的个体人权。口供中心主义在中国有一定的历史积淀,尤其在古代中国,其合法地位一直未受撼动,另一方面,口供中心主义也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其
18、典型特征就是侧重保护“集体人权”。在公安部于 1996 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前后中的一项统计显示,仅 1996 年 1 至 8 月间,就发现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 31 起,致死 32 人。 5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另一项调查研究也显示,自 1997 年至 1999 年的三年间,在天津、内蒙古、黑龙江、浙江、湖北、陕西六省(区、市)内构成犯罪的刑讯逼供案件共 221 起,其中致人死亡的案件就有 21 起。 6这样的数据还是没有考虑上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以及虽构成刑讯逼供罪但未被发现的非法取供,由此可见,在取供的途径中侵犯人权现象严重到何种地步。且在多数的冤假错案中的无辜者也难免遭受漫长的牢狱之
19、灾。如吉林孙邵华故意杀人案,案发十多年后检察机关才撤回了对孙邵华的公诉,但被告人却已经深陷囹圄近 11 年。类似这样的案件还有坐了十年冤狱的河南大学生杨波涛案,蹲监十一年才被宣告无罪的黄立怡案等。综上所述,轻信口供、缺乏调查研究不仅会造成冤假错案,提高了追诉成本,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因此,对口供中心主义弊害的反思,对消除或减少口供中心主义弊害的可能路径的探求,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三 、 结 合 案 例 , 分 析 重 证 据 、 重 调 查 研 究 、 不 轻 信 口 供 原 则 的 必 要 性一方面,口供是办理每个案件都需要调查研究的一种有力证据,因此,正确地收集到准确的口
20、供、查证和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查明案情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口供的虚假性较大,真实性有待考究,侦讯人员稍有粗心大意或盲目轻信就可能以假当真,造成错案。所以,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要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既不能完全不信,也不能盲目轻信。只有经过5 公 安 部 关 于 公 安 机 关 开 展 制 止 刑 讯 逼 供 专 项 教 育 整 顿 的 情 况 通 报 ( 公 通 字 199674 号 ) , 发 布 和 执 行 日 期 : 1996-11-126 如 何 有 效 遏 制 刑 讯 逼 供 , 庄 会 宁 瞭 望 新 闻 周 刊 2001 年 第 27
21、 期xx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本 科 毕 业 论 文4对事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口供的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根据数据显示,在多数地区整体认罪率高达百分之七八十,但这并不代表着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会在侦查阶段主动承认全部罪行。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中,不乏虚假供述者,真假交错供述者,亦有时供时翻者,避重就轻者或只供述部分罪行者。因此,办案人员认定案情最不可忽视的一项原则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这也是我们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办理各种案件时我们都需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刑事案件中如此,下面这起交通事故处理案例也说明了,在任何案件处理中认真做好勘查现场物证,及时做好现
22、场访问,不过分依赖当事人的口供的重要性。( 一 ) 案 例 一案例一:2007 年 7 月 1 日 16 时 45 分,在 X 区 L 镇街上发生一起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现场路右一辆摩托车右侧倒地,车头朝城区方向,地面留有摩托车倒地划痕 2.1 米,摩托车右后直线距离 12 米处有一死者倒在路中双实线旁,还有一伤者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现场勘察和现场访问初步判断事故过程为一拖拉机从江山路口驶出后左转横穿公路时与对向驶来避让不及的摩托车驾乘人员相刮,致摩托车上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事故,后经调查找到了陈某驾驶的拖拉机,并从拖拉机的右后车厢角的一根螺栓上提取到了人体组织斑迹,经 DNA 鉴定,斑迹为
23、死者叶某所留,事故过程已经基本搞清楚。但死者和伤者谁才是摩托车驾驶员呢?先期到达的民警曾问是谁驾驶的,当时伤者陈某说是他自己,但第二天在对伤者陈某做笔录时,他说是死者叶某驾驶的,这让民警产生了疑问,因现场是伤者在前、死者在后,若是死者驾驶,则与死伤者的着地位置不符,经办民警再次对伤者进行询问,陈某坚持说是死者驾驶的。后经调查得知,伤者与死者是同学,摩托车是伤者的,当天几个同学一起玩,去时是陈某骑,回来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是他驾驶的。法医对死者的伤情和对伤者的伤情进行了检验对比,死者的右颈部下端有一前后走向的大挫裂伤,伤者也是右侧颈部挫裂伤,死者的较深,伤及动脉大出血而死亡,应该是事先无
24、法躲闪的情况下形成的,不太可能是驾驶人。民警第三次对伤者陈某进行询问,说的还是很前两次一样,这个案件提交大队事故案件审核小组集体讨论,一致认为从现场倒地的位置,民警的现场初步了解的情况、死伤者的伤情情况、摩托车是伤者的、事故前又是伤者驾驶的判断出摩托车应该是伤者驾驶的,最后认定伤者就是摩托车驾驶员。认定书发出后陈某对事故认定没有提出异议,在对陈某无证驾驶行政拘留的处罚时,再次对陈某进行询问,xx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本 科 毕 业 论 文5终于承认当时就是他驾驶的,由于没有驾驶证,怕承担责任才说了假话。( 二 ) 案 例 二案 件 中 的 证 据 和 调 查 研 究 更 是 尤 为
25、 重 要 。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也 有 这 样 的 规 定 : 只 有被 告 人 供 述 , 没 有 其 他 证 据 的 , 不 能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没 有 被 告 人 供 述 , 证据 处 分 确 实 的 , 可 以 认 定 被 告 人 有 罪 和 处 以 刑 罚 。 也 就 是 说 , 即 使 犯 罪 嫌 疑 人 始 终 都 是零 口 供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口 供 , 但 如 果 证 据 确 凿 , 同 样 可 以 依 据 证 据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处 以 刑 罚 。案例二:2016 年 2 月 22 日 16 时许,受害人钟某通过
26、电话报案致 S 县公安局,称自己一部苹果 5s 手机在紫云阁酒店丢失,S 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归案。当民警询问实施盗窃的情况时,孙某只是简单地说本打算去饭店吃饭,看到酒店没有人,吧台桌面上有一部白色的手机在充电,便顺手将手机的线头拔掉并装进自己口袋里,之后便离开酒店。然而,根据民警所提供的视频监控显示,孙某的犯罪事实远不止盗窃一部手机。2016 年 2 月 22 日 7 时许,孙某先是在非凡网咖盗取一部白色海信 E-50T 型手机,后迅速离开后窜至 K 办事处一商店,趁商店无人之机,将摆放在该商店西侧门内侧的一箱古井淡雅型白酒盗走;2 月 2
27、2 日 15时 30 分许,孙某窜至 Q 镇紫云阁大酒店欲兜售盗窃所得的白酒时,趁酒店无人将钟某正在吧台内充电的白色苹果手机盗走。最终,在确凿的视频监控等证据下,钟某供述了所有的犯罪事实,被处以三十日的行政拘留。四 、 坚 持 重 证 据 、 重 调 查 研 究 、 不 轻 信 口 供 原 则 要 做 的 三 个 方 面毛泽东同志在 1940 年的论政策一文中提出的“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就是在形式证据观念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提出来的。要做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唯一的办法就是认真做好调查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告诉我们,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调查研究是取得一切正确认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认识案
28、件、调查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科学方法。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不仅是对案件事实,更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进行调查研究的过程,这也是司法人员把调查所得的客观事实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经过具体的、全面的调查研究、查证,达到正确认识的过xx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本 科 毕 业 论 文6程。我认为,要做好调查研究以下几点是关键:第一,在对待被告人口供问题上,要坚持“两点论”,反对“一点论”。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着特殊的诉讼地位,正是这样的地位决定了他的口供具有自己的特点。既有真实性,又有虚伪性。根据这个特点,我们对被告人的口供,就必须持辩证的观点。不仅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
29、否符合客观现实性、案件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的标准,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合乎逻辑,也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本案所调查取得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方向是否一致,有无疑点。还要注意哪些问题是既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有证据佐证,哪些问题是有供无证或有证无供。第二,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仅要持谨慎态度,不轻信口供,还要做到不能以非法的方法获取口供,口供的自愿性虽然不等于口供的真实性,但却是真实口供的必要条件。还要审查是否有通过刑讯逼供、指名问供、威胁引诱取证,因为以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多半是虚假的口供。第三,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取证,对证物、证人等的调查研究也要做到细致入微。这一调查过程也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30、过程,切实做到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对案件作出结论。重证据、重调查就是重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重案件的事实真相。司法人员只能通过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认真勘查犯罪现场,并依据证据去认识案件的事实真相。所以,司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观念,在办案实践中不仅做到紧紧依靠证据,更要重视对口供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鉴别,努力寻求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从而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五 、 结 论正 确 理 解 重 证 据 不 轻 信 口 供 的 内 涵 , 是 正 确 贯 彻 执 行 这 一 原 则 的 前 提 。 所 谓 重 证 据 、重 调 查 研 究 、 不 轻 信 口 供 , 是 说 我 们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 无 论 是 认 定 案 情 还 是 判 处 案 件 , 都必 须 重 视 和 依 靠 证 据 、 事 实 , 以 此 来 作 为 认 定 案 情 和 判 决 案 件 的 依 据 。 为 此 , 就 必 须 重视 和 依 靠 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 而 决 不 能 轻 易 地 相 信 被 告 人 的 口 供 ( 包 括 供 述 和 辩 解 ) ,以 口 供 作 为 认 定 案 情 和 判 决 案 件 的 根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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