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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doc

1、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2目录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 理规定 .5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 规定实 施意见9关于建筑业 企业资 质管 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补充意见 .17外商投资建 筑业 企业管理规定 .20建设部关于 外商投 资建筑业企业 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 实施办法25关于印发建筑 业企业资 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28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2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5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7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9

2、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2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4八、冶炼工种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6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8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0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2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4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5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5二、上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7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9四、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1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

3、标准 .63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4七、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5八、钢结构 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7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9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1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2十二、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4十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5十四、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7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8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0十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 .81十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3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5二十、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7二十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9二十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13二十三、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3二十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5二十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7二十六、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8二十七、公路赂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0二十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2二十九、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

5、质等级标准 .105三十、铁路铺照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7三十一、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8三十二、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9三十三、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0三十四、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1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2三十六、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4三十七、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5三十八、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7三十九、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9四十

6、、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0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1四十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3四十三、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5四十四、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7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9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1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3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5四十九、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7五十、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7、等级标准 .139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0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2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4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6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8五十六、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0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1五十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2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4六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6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

8、业资质等级标准 .157航道养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9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1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3凿井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5空气净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74高空作业工程专 业承包企 业资质等级标准 .169建筑 物非爆破拆 除工程专业 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0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3一、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3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4三、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5四、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6五、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7六

9、、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8七、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9八、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0九、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1十、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2十一、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3十二、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4十三、架线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级 b 标准 .185建筑业企业资 质申请表 .186建筑 业企 业资质申请表(劳 务分包序列).203外商投资建筑业 企业资质申请表 .211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报 的资 料要求.23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资料要求23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填写

10、说明239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244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246江苏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就 位实施 意见 (试行).247关于加强我省涂装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249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251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 评审管理办法25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现 场考核实施细则.255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 )的通知.257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 管理办法实施意见261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评审办法 (试行)的通

11、知.264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

12、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

13、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

14、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6请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15、(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16、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

17、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

18、承包项目范7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19、(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

20、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施工总承包、

21、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 40 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8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

22、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

23、列行为之一的。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24、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问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

25、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9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26、责令限期办理,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三)其他违法违

27、规行为。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

28、00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10 月 6 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48 号)同时废止。1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87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建建200182 号,以下简称标准 ) ,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证书的授予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二、资质的申请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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