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第三条 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第四条 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第五条 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六条
2、 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第七条 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八条 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第二章 油库内部机构和主任职责第九条 油库等级划分:一级油库总容量 50000m3 及以上。二级
3、油库总容量 1000050000m3 以下。三级油库总容量 250010000m3 以下。四级油库总容量 5002500m3 以下。(以上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第十条 油库的人员编制,按照业务收发量大小、作业环节多少、复杂程度,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岗定员。消防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配备。警卫人员从各地实际出发,由油库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备。第十一条 油库内部的职能机构,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仓储、修建、安全等部门。第十二条 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一、全面负责油库的管理,是油库的安全责任人。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
4、、计划。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四、组织、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六、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七、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文化学习,关心职工生活。第十三条 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对熟悉这项工作的管理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炉工、司泵工、消防等技术性工种,要保持相对稳定。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安全组织与领导第十四条 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委员
5、会的安排,负责做好日常工作。第十五条 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本部门、车间、班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组织群众性的义务警卫消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做到常备不懈。第十六条 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与消防联防组织,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要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第二节 安全制度与教育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岗位专责制;二、交接班制;三、岗位联系制;四、巡回检查制;五、设备维护保养制;六、岗位练兵制;七、安全生产制。第十八条
6、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督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油库主任的责任。第十九条 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一、对油库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二、凡新入库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专院校实习学生等)必须经入库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三、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参观人员)进库前必须进行人库安全教育。四、电工、锅炉工、起重工、电焊工、汽车与机动车驾驶员、船员、计量、化验、司泵等专业工种结合政审,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五、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调换新工种时要进行重新教育。六、基建、改造、
7、大修等工程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防火等教育。七、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联系实际进行“三不放过”的教育。第三节 安全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 各级油库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夜间轮流住库值班制度,节假日要有领导干部带班。重大作业期间,领导必须上岗指挥生产,组织巡检。第二十一条 油库应配备巡检员,建立巡检制度。作业时,巡检员要对作业场所(如罐区、栈台、码头、泵房、管线、阀门、仓库)进行定时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年度大检查一般在第四季度内进行。(一)检查的主要内容:领导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规章制
8、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设备的运行、控制、检修记录和设备技术资料档案是否完整。(二)检查的基本分工:直属公司负责检查所属油库;省、区、市公司负责检查直属油库和地、市级的油库;地、市级公司负责检查县级油库。(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解决的,限期整改。油库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上级公司管的,上级公司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行政领导部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要求予以解决,同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检查后,要将上年度整改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本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逐级写出报告。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
9、,每月对油库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其主要任务是:(一)着重查思想、违章、隐患和劳动、工艺、操作、施工、工作纪律。(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通过检查总结,进行安全教育。三、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巡检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执行安全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向领导报告。第四节 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出入库管理制度中主要包括: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带证章,因公入库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各
10、种汽车入库必须有防火帽、静电接地装置、灭火器材等项内容。第二十四条 油库职工在岗期间,必须穿着非化纤类工作服。第二十五条 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第二十六条 油船停靠码头时,锅炉及生活用火必须关闭。第二十七条 严格明火管理:一、库内电焊、气焊、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位。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提出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在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轻油装卸作业区的用火要报经当地有关领导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其他场地的明火作业,要经过油库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第二十八条 油库的油罐
11、区、桶装油品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变配电间、消防泵房、锅炉房为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315KVA 以上的变配电间和消防泵房,要建立值班制度。第二十九条 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内,不准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地上明罐防火堤以内不得有超过十公分的杂草和枯草,要及时清除复土隐蔽罐顶部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第三十条 油库与周围其他单位、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油库内部建筑的安全间距和明火作业点与其他建筑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油库要做好六防
12、:一、防汛、防洪、防台风。每年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生产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固,并疏通排水沟道。遇有紧急情况时,空油罐和空容量较大的油罐,要进行注水;趸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击造成移位、损坏。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和其它贵重物资。二、防胀。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打开,防止胀裂管线、阀门。三、防冻。每年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油罐放水阀、排污阀(底阀)和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排除积水或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防止冻裂。解冻后及时清除包扎物。四、防山火。复土隐蔽库要在离罐壁 15 米以
13、外修筑防火沟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五、防地震。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拆好震期用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接到临震预报后,放空高架罐,折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金属软管线除外) ,防止拉裂油罐、阀门、管线。六、防雷。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设备复位。第三十二条 防静电规定:一、金属油罐,按周长计算每 30 米要设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但周长不足 60 米的油罐,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 10 欧姆。油库中其它部位的防静电和防雷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不得大于 100 欧姆。接地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有关规定。二、油罐汽车、火车
14、、船舶装油规定:(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效的静电接地胶带。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烙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二)油罐火车装油,必须将栈桥、鹤管、管道、槽车进行等电位联接。(三)船舶装油时,要使作业管线的金属管口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并用导线与岸上金属管进行跨接。三、灌油和输油:(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仓底部间距不高于 200 毫米处(油船有输油管达到仓底者除外) ,严禁喷溅式进油(包括油罐输油) 。套筒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严禁用塑料桶灌装汽油。(二)灌油、输油的速度控制在 1 米秒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速,但最高流
15、速不得超过 6 米秒。四、计量、取样:(一)接卸轻质油品静置时间,小于 15 立方米的油罐汽车静置时间 2 分钟,1550 立方米油罐火、汽车及储罐静置时间 3 分钟,505000 立方米的储罐静置时间 10 分钟,大于 5000 立方米的储罐静置时间 30 分钟后才能进行计量。(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测油高时,为防止静电放电,金属量油尺一端要和油罐跨接或用带木锤的绝缘皮尺测量油罐空间。(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制品,不得使用化纤纱头。五、其他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油库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发作业
16、。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安全职能部门批准不准进入罐区。第五节 消防管理第三十四 消防人员主要职责:一、熟悉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灭火作战方案,熟练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操作技术和灭火要领,做好防火、灭火工作。二、装卸、收发、输转轻油作业及在非固定明火作业点动用明火时,要派人员值勤,负责现场安全,发现违犯规定时有权立即制止。三、专职消防人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一律住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职守。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负责对本库和联防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灭火训练。第三十五条 立式钢质油罐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第三十六条 地上小油罐库的罐
17、区,必须配置的消防设施:一、移动式消防泵一至二台及配套的水带、水枪、泡沫钩枪等,配备一定量的泡沫液。二、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米的消防水池。三、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 50100 立方米的消防水池。第三十七条 油品收发作业区和桶装储存区消防器材的设置:一、铁路装卸油作业区,按鹤管组数配置。(一)一组配置石棉被两块,8 公斤干粉灭火机或 10 升泡沫灭火机两个。(二)五组以下者配置 100 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两台。(三)五组以上者配置 100 升手推式泡沫灭火机或 65 公斤干粉灭火机三台,并设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取器、泡
18、沫液桶、水带等。二、油泵房,按油泵台数配置。一台泵配置 3 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 3 公斤干粉灭火机三个。每增加一台泵,增加灭火机一个。泵与电机设有隔墙者,隔离间要按上述标准配置。泵房门口设0.5 立方米砂箱(桶)一个,石棉被四至五块,防火铁锹五把。三、桶装仓库、简易仓库、小油罐库房、露天桶装场地,按库房建筑面积或存放场地面积,每 300 平方米配置 8 公斤干粉灭火机四个、100 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 65 公斤干粉灭火机 1 台,0.5 立方米砂箱两个,铁锹 5 把,石棉被五块。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时,要按比例相应增加。四、付油间和付油场地,按付油管数配置。四组以下的配置 8 公
19、斤干粉灭火机或 10 升泡沫灭火机三个,100 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 65 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二台,石棉被三块,0.5 立方米砂箱一至二个,铁锹五把,四组以上的要适当增加。五、码头、趸船配置 10 升泡沫灭火机六至八个,100 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 65 公斤干粉灭火机二至五台,石棉被四至八块。大型码头要配置消火栓、泡沫钩枪、泡沫液桶和足够数量的水带、砂箱、铁铲等。第三十八条 辅助生产作业区消防器材的设置:一、计量室、化验室各配置 3 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1211”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机二至五个。二、锅炉房设置 3 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燃油锅炉增设 10 升泡沫灭火机两个。三、
20、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空气压缩机室,按作业间每间配置 3 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和 4 公斤“1211”灭火机各一个。第三十九条 土油罐区,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块,100 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 65 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两台。第四十条 消防器材要摆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要有专人保管。摆放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第四十一条 油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并编制图表和说明,作为实践和灭火训练的主要内容。灭火作战计划确定以后,报上级和公安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一、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二、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
21、主干线阀门常开,地下管线每隔二至三年要局部挖开检查,每半年冲洗一次管线。寒冷地区冬季放空管线水时,要保证 5 分钟内将水送到最远油罐。三、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 1.5 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四、固定式消防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车,按规定检查、养护。五、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对全部水带按额定压力作一次耐压试验,持续五分钟不漏水者为合格。使用后的水带要晾干收好。第四十三条 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一、灭火剂的保管:空气泡沫液应储存在 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沫液沉淀状况。灭
22、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灭火剂的有效期,按照生产厂说明书规定,掌握调换。二、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三、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四、泡沫管线,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 1.2Mpa,五分钟无渗漏。第四十四条 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暴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寒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二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第六节 劳动保护第四十五条 油库应按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并参照石化企业的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第四十六条
23、卸收车、船余油和清洗油罐,必须进入车、船、油罐作业时,要佩带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第四十七条 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必须佩带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要根据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设置绳网和脚手架。第四十八条 油库必须关心职工生活,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者,妥善安排。高温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寒取暖。第七节 事故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各级油库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其中库内发生爆炸、着火、人员伤亡、重伤、跑油、混油及其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销售公司直属油库六千元以上)的一级事故,逐级上报。省、区、
24、市公司和直属公司接到油库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等快速方法上报销售公司。第五十条 油库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第四章 业务管理第一节 油品收、发、保管第五十一条 油而入库: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及时做好接收准备。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并到现场指挥。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散装油品,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铅封,并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
25、,作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尽底部余油。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洗。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连续作业时要办好交接班手续。作业开始前与交接班后应有复查制度。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第五十二条 油品出库: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查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车、船到达前做好装运准备。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二、装完车、船后,要按规定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和出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三
26、、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第五十三条 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账,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放量,做到账货相符。二、油库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除储存轻质油品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计量准确度的以外,一般不得垫水。三、不同品种、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油罐改储他种油品时,要按照本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第五十四条 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一) 、要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长期存放。如存放期限超过半年,应进行倒垛。二、保管要求:(一)要严格执行季节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灌装标准见附录八)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
27、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入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汽轮机油、小包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三、库内堆垛方法:(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牢固,桶口向外。(二)油品闪点在 28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层;闪点在 28至 45之间的,不得超过三层,闪点在 45以上的,不得超过四层。(三)桶装库的主要通道宽度不能小于 1.8 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 1 米,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 0.5 米。四、露天堆垛方法:(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 0.2 米,四周有排水设施。(二
28、)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过三层。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 75 度角,大口向上。(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 25 米,宽度不能超过 15 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能小于 1 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 3 米。(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检查保养制度。(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气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 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第二节 油品计量第五十五条 油库都必须配备待有合格证的专职计量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计量机构。第五
29、十六条 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品种,计量数量。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次。每次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三、油罐输油作业时,要对输油状况进行监视,防止瘪罐、溢油。第五十七条 计量人员要接受系统内和地方计量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法规和石油产品计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石油产品计量操作制度正确操作。第五十八条 新建造的油罐和新购置的量具、仪表,要经过检定,合格者才能使用。所有油罐都要编制准确的容量表。第五十九条 油罐检定周期规定:立式罐四年进行复检,卧式罐八年进
30、行复检。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经过检定方准使用。第六十条 石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温度计、密度计一年,量油尺半年,流量计(表)半年,磅称除平时经常做好校验外,半年检定一次。第六十一条 各级油库要根据“石油产品自然损耗管理办法”的要求,按作业环节建立健全损耗登记统计记录、报表和溢、耗审批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降低损耗。第六十二条 损耗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出库前的一切损耗,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和其他单位。中转代管油品,在运输、保管、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均由委托方负担。第六十三条 保管及零售损耗处理:罐装保管损耗,按月核销。
31、因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者,允许跨月处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屡亏屡盈者,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清理油罐损耗,逐罐核销。桶装保管损耗,按批在出席或盘点时核销。零售损耗,按月一次核销。对于超耗部分,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报批后才能核销。第六十四条 运输溢耗处理,收货方负担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损耗。第三节 油品质量第六十五条 油库必须配备持有合格证的化验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化验室。仓储部门要经常了解各作业环节油品质量的维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第六十六条 化验人员的基本任务:一、收油时,取样检验,填写证书。二、对储存油品定期检查、化验,
32、记载质量卡片。三、对出库油品质量出具合格证书。第六十七条 在卸收、输转、灌桶、倒装油品时,要按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洗刷。非专用泵、管互用的洗刷,按附录二规定进行。油罐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三规定进行。油桶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四规定进行。第六十八条 入库油品:一、进口油品,必须进行全分析,合格后方可接卸。国产油品要重点化验(化验项目见附录五) ,发现不符合规格标准者,应单独存放,与发货方取得联系,共同验明质量,损失由责任方负担。二、冬季接卸加温油料时,卸收后应立即排净管线内积油。三、卸收罐装油品灌桶时,要随即上紧桶盖,不得有水、杂、灰尘浸入。四、段收
33、油品时,按 GB475684 规定采样。五、接收桶装油品时,按总件数的 5采样(方法按 JB475686 规程中有关规定) ,进行重点化验。抽查水、杂质,按下列规定抽验件数:桶数 抽验数100 以下 10100200 1015 200-400 20-30 400-600 31-40600-1000 41-50经抽查,发现问题较大时,要逐桶检查。六、接收地方厂油品(包括加工整理、废油再生) ,必须按协议商定的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者,不予收货。第六十九条 库存油品:一、罐装储存: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同品名、同规格的含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要分开储存。二、含硫量高、添加剂含量大、性质很不稳定的油品
34、,如金工油、刹车油等,应尽量缩短储存期。三、油品化验周期:桶装油品六个月,罐装油品三个月。因储存条件变化,对油品质量有疑议时。要随时化验检质。四、油罐清洗周期:轻油、重柴油、润滑油罐不得超过三至五年,如发现油罐底部含水、杂多,影响油品质量时,随时进行清洗。第七十条 出库油品:一、油品出库时,必须做到油品符合规格标准要求,并带有合格证(零星用户不附合格证) ,调配油品要有技术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二、出库桶装油品要做到桶内洁净,标记清晰,垫圈有效,桶盖拧紧。露天存放者,装运前要抽验水质。堆放在站台、码头上的待运桶装油品,要有篷布遮盖。三、用户自备提油容器要严格检查,发现脏、漏等不合要求的,要进行更
35、换,否则不予灌装。第七十一条 油库调配的油品,要按照规定的规格标准逐批化验,合格者,方可灌装出库。第四节 财会第七十二条 各级油库要严格执行石化销售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账制单位要实行费用定额管理,独立核算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第七十三条 遵守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设置会计账簿,填制记帐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合法地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帐帐、帐卡、账实相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油库的财产、资金变化和经营成果。第七十四条 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品、低值易耗品要严格核算、管理。除财会部门设置完整的明细帐外,实物保管部门应建立实物登记账(卡) 。定期盘点商品及各项资产,发现账实不符,及时标明原因,加以解决。一切财产损失(如事故损失、商品变质、油品损耗和财产短少等) ,均需标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处理。第七十五条 根据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及时进行资产的清查、报废和更新改造。油库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必须用于油库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不准挪作他用。第七十六条 各级油库必须采取措施搞好财产管理。对于违犯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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