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单位用户专用)甲方: 乙方: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 、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就乙方通过银行托收方式收取甲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以及代收垃圾处理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特种委托收款结算办法的规定,甲方承诺并授权其托收银行将当期应交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按乙方规定时限划入乙方帐户。二、乙方在甲方交纳应交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后向其提供收款票据。甲方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增值税专用
2、发票的,可持自来水费发票和有关资料前往乙方计划财务部办理。原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后,将恢复为开普通收款票据,甲方如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重新办理。三、甲方当期的应交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由乙方计费后交由托收银行代收,托收银行将甲方当期的应交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划转到乙方帐户。四、甲方如出现拖欠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或垃圾处理费的情况,欠费信息将纳入深圳市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本协议生效后,托收银行应根据乙方要求定期划转乙方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正常情况下于扣费月的 17 日、25 日划转,节假日顺延) 。为保证费用的及时、足额划转,甲方
3、应在扣费月的 16 日之前(含 16 日) ,将足额资金存入其付款银行帐户。五、如甲方付款帐户中余额不足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当期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不能及时划扣,甲方可在扣费当月到乙方各交费网点进行人工交费。否则,乙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自次月一日起每日加收应收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甲方逾期六十日仍未交纳应交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和滞纳金,乙方可依法停止供水,但应当提前十日通知甲方。六、如甲方付款帐户中余额不足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当期垃圾处理费不能及时划扣,甲方可在扣费当月到乙方各交费网点进行人工交费。否则,乙方依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自次月一日起每
4、日加收应收垃圾处理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七、如乙方抄表计费出现差错,导致甲方多交或少交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乙方在下一收费月予以更正。八、甲方对应交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如有疑问,有权向乙方客服热线查询。九、甲方如需更改银行帐号,可到乙方各营业厅申请办理。十、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使乙方能及时通知甲方相关事宜及提供相关服务。甲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乙方客服热线或到乙方营业厅更正。十一、本协议自 年 月 17 日起正式生效,在本协议生效前,请保留原扣款帐号。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按供用水条例 、 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友好协商处理。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及托收银行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用户编号: 用水地址:送票地址:用户名称:(加盖公章) E_mail 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托收银行名称(对公帐户须加盖银行公章):托收银行帐号甲方经办人签名: 乙方: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业务受理人:注:银行扣款业务代码:自来水费 461、污水处理费 462、垃圾处理费 464 公司网址 www.sz-第一联深水集团存深水集团 24 小时客服热线:82137777 垃圾处理费服务专线: 82170080(城管局) 、82137555(深水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