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经营管理工作公平、公开,促进政府物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和宝安区阳光政务廉政风险防控“1+10+1”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政府物业资产是指产权或管理权属宝安区政府、用于出租经营的政府物业资产。第三条 政府物业租金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第四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代表区政府负责全区经营性政府物业(不包含产业用房)的经营管理,区政府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超出法定
2、职能对外出租政府物业。第二章 政府物业招租管理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重大项目、民生项目需租用政府物业的,可以直接出租。由项目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评审,并制订物业租赁方案和物业使用监管方案,报分管申请单位的区领导审核后,按办公用房调配审批权限报请政府物业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或会议审定。除市、区政府有专门规定外,直接出租的物业租金不得低2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租赁指导价。 第六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政府物业应进行公开招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化整为零或通过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单项物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且物业不能分割使用的,经报审后可委托其
3、他产权人进行招租。第七条 单项物业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或根据物业租赁指导价测算月租金 5 万元以上的物业,应当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单项物业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下或根据物业租赁指导价测算月租金 5 万元以下的物业,可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组织公开招租。第八条 政府物业招租应制定招租方案,内容包括:物业基本情况、招租方式、租金底价、递增幅度、租赁期限、物业用途及承租条件等。物业招租方案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并在 3 个月内完成招租工作。第九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或其授权管理单位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招租物业租赁价格进行评估,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下限。租金评
4、估服务项目采用预选方式采购,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预选供应商中产生。第十条 物业招租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政府物业租金市场价进行评估,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租赁期限 3 年以上的,租金应当逐年递增。3第十一条 招租物业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涉及教育、文化、公共卫生等民生福利类项目的政府物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8 年。其中,招租物业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下的,租期不得超过 2 年;物业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500 平方米以下的,租期不得超过 3 年;物业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租期不得超过 5 年。 第十二条 招租物业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
5、下的,可给予承租人不超过 20 天免租装修期;物业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500 平方米以下的,免租装修期不得超过 1 个月;物业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3000 平方米以下的,免租装修期不得超过 2 个月;物业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免租装修期不得超过 3 个月。中央、省、市、区引进的重大项目或涉及教育、文化、公共卫生类民生福利项目租用公共物业,免租装修期最长不超过6 个月。第十三条 物业招租信息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内容包括招租项目名称、地址、数量、规模、用途、投标人资格条件、领取标书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发布途径如下:(一)宝安区公共物业
6、管理局门户网站;(二)招标机构的门户网站;(三)宝安日报、深圳商报等报刊。第十四条 政府物业公开招租时,如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应降低条件后组织第二次招租;如第二次招租的投标申请4人仍不足三家,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租人。投标申请人仅有一家且符合直接出租规定的,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批后,可以按规定直接出租。第十五条 物业招租评标采用最高价中标法,符合条件的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中标价为合同价。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应现场公布预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由招标机构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第十七条 中标人应自公示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
7、知书,并自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与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权,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人。第三章 政府物业续租管理第十八条 物业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愿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交书面续租申请。第十九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收到承租人续租申请后,应对承租人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区政府物业资产续租审查表,提出续租审查意见。第二十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应提前 30 天将续租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对续租审查未通过的,应终止租赁关系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续租原因;对续租审查无异议的,应在合同到期10 天前
8、完成续租手续,与申请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5第二十一条 对续租的物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金评估。单项物业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委托不少于 3 家评估机构进行租金评估,续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均价。如最高评估价与最低评估价的差额大于最低价 30%,单项物业建筑面积 1000 以上、5000 平方米以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单项物业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第二十二条 续租物业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下的,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 2 年;物业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 3 年;物业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确因物业状况较差
9、需进行装修改造且装修改造范围超过租赁物业总面积三分之一的,由承租人提交装修改造方案和资金筹集方案,并承诺续租合同到期后放弃装修改造投入相关权益的,续租期限不超过 5 年。同一承租人连续承租同一物业达 15 年仍申请续租的,应进行履约情况综合评价决定是否续约,按程序审批后办理。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需要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应予必要协助。第四章 政府物业收回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应当依法及时收回政府物业:(一)与承租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二)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三)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就物业续租事项协商一致的;6(四)政府决定拆除或收回物
10、业的。第二十五条 对终止租赁的物业,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应组织现场查验,并办理物业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 如承租人不存在违约情形,物业查验完成后,承租人应提交原租赁物业的水、电、气、管理费(卫生费)等缴费凭证,办理物业租赁保证金退款。第五章 政府物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政府物业资产日常经营活动,对违规使用和经营政府物业资产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区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政府物业资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一)擅自将政府物业资产转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二)超权限招租、维修和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三)招租和维修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四)利用政府物业,以各种名义谋取私利的。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物业资产或收益流失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下” 不含本数, “以上”含本数。7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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