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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水安置点安置实施细则.doc

1、- 1 -54 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 55 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屏都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公路建设,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54 省道黄坛至菊水及 55 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庆政办发 2012253 号)的有关规定,参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在屏都街道范围内,根据 54 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 55 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红线图范围确定需要征收的房屋。被

2、征收房屋包括村民住宅、简易房等,共涉及村民住宅 25 幢,涉及被征收人 23 户。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庆元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为庆元县国土资源局。54 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 55 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为实施单位。三、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 2015 年 2 月 10 日前。四、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2 -(一)被征收房屋采取“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异地有土就近集中安置为辅” 的补偿 安置方式。(二)征收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异地集中安置;(三)征收国有企事业单位用房和集体土地上的仓库、厂房(生产用房)、简易房、村集

3、体房屋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五、货币补偿政策(一)房屋补偿标准。1、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其地上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加土地补偿价之和给予补偿。2、重置价、装修补偿、层次系数、朝向、成新等参照(庆建201440 号) 规定的 标准执行;3、土地补偿价标准为:经依法审批的土地按 500 元/m 2补偿;未经审批的土地面积按区片土地征收耕地补偿标准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被征收后的临时生活、生产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住改店补贴标准按关于公布 2014 年度庆元县县城房屋征收重置价

4、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庆建201440 号)规定执行。六、集中安置政策(一)安置区域- 3 -本方案限定区域被征收人安置于屏都街道菊水村竹林坪黄弄的屏都竹林坪安置小区(一期)。该小区建设用地为 16822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三层半砖混结构坡屋顶式安置房 65 户,其中占地面积 105 平方米的 21 户,占地面积 90 平方米的 44 户。(二)安置对象1、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安置对象为屏都街道因本工程村民住宅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小于 36 平方米,不予集中安置。但被征收房屋属于该户唯一住房的,可参照 3 人以下(含 3 人)户安置。2、安置户每户被征收房屋的

5、平均建筑占地面积不得小于36;小于 36的则不予有土安置,但被征收人可自行异地择地建房,在符合庆政办发2011 108 号相关 规定下,政府优先给予安排自行建房指标。(三)补偿标准选择安置小区集中安置的,其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第五条“货币补偿政策” 规定执 行。土地结算方式 为:1、安置土地与被征收房屋占地同价结算;2、安置土地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差额部分,按 500元/m 2结算;3、一幢房屋分两户以上(含两户)安置的,所安置房屋占地面积进行累加,超出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土地,按前项规定结算,由该幢房屋各户主承担。(四)安置面积- 4 -安置小区共有 90和 105两种户型,被征收人

6、根据户中人口确定其居住的户型,3 人及 3 人以下户按 90户型进行安置,3人以上户可选 105户型,但也可自愿选择 90户型。(五)安置户的确定办法集中安置以户为单位,集中安置户的认定,以公安局户口册为基础,综合考虑“是否是本幢房屋所有 权人,是否是本村常住人员”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1、被征收房屋有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则以权利人的分户情况、人口情况、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地基。2、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现持有蓝印户口簿的非农业户且独立成户,分户时间也符合庆政办发2012 253 号政策的,可参照常住农业户进行安置(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3、原属本行政

7、村村民的下岗工人且独立成户,分户时间也符合庆政办发 2012253 号政策的,可参照常住农业户进行安置(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4、原属本行政村村民因子女就学原因整户迁出本行政村的非农业户,可参照常住农业户进行安置(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5、按上述政策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仍比应安置面积大 90 平方米以上的,只增加一个户头 90 平方米安置地基。6、其他应当纳入安置的分户情形,由指挥部、街道、相关行政村共同进行认定。- 5 -7、具体人口的界定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六)安置人口的计算标准按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确定, 常住农业人口的界定以公安局户口册为

8、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1、农村村民居住在本村的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与本村村民因婚姻而共同居住的配偶;2、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3、其他应当纳入安置人口范围的情形。(七)非农业人口的确定原则非农业人口与农业人口混居的被征收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农业人口可参照农业人口计算集中安置人口:1、农村村民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的;2、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的“精简下放” 人 员;3、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现持有蓝印户口簿的非农业人口(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4、原属本行政村村民,因征地被转为

9、非农业人口的(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5、原属本行政村村民的在校学生、三级士官以下现役军人及服刑、劳教人员;6、子女为非农业户口,尚未成家并随父母居住的(已经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八)安置房建设要求- 6 -1、安置房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景观式样、统一外墙装饰。安置小区内(安置房外)的“ 六通一平” 及排污 、绿化等公共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2、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3、安置建房审批手续由安置户自行办理,屏都街道办事处、指挥部予以协助配合。4、为使安置小区安置房基础建设规范有序,安置房基础建设由政府统一负责,安置房基础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户承担。(九

10、)安置房位置的选择(抽签方案)待定七、相关补偿奖励政策(一)为鼓励货币补偿征收安置,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原房屋货币补偿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周转、搬家补助费等)增加 10%奖励,在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并拆除后)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 200 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征收补偿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奖励款项。(三)被征收人申请自择宅基地建房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建房审批手续由被征收人办理,相应的建房规费根据县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由指挥部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助。- 7 -(四)集中安置建房相应的建房规费根据县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由指挥部承担。八、本方案未尽事宜,由 54 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 55 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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