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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1、1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院发学位字2006157 号)的有关规定,保证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海洋研究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学位申请第二条 资格审查(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二)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马克思理论课、英语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必修环节(5 学分)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修满0个学分,完成必修环节(5

2、 学分) 。()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必须完硕士阶段的学分和博士阶段的所有课程学习且考试成绩合格。完成必修环节(5 学分) 。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2 学分) ,中期考核(2 学分) ,学术报告(1 学分) ,社会实践(1 学分)(三)科学研究成果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在读期间应在国内外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至少一篇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含接收)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在学期间应在国内外本专业有关的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至少两篇研究论文(含接收) ,其中至少应有一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 或 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硕博连读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者

3、即可(情况特殊者可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1在学期间应在国内外本专业有关的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至少三篇研究论文(含接收) ,其中至少应有一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 或 E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2在学期间至少应有两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3在学期间至少应有 1 篇发表在国际检索(SCI)刊物收录的期刊上且影响因子在 3.0 以上;申请一项发明专利获得受理号且已经公示,可以等同于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等同于在国际检索刊物收录的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以上科学研究成果必须与申请者本人的学位论文相关,综述、进展类文章以及在增刊上发表的

4、文章不计在内,在 EI 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不含接收,以确保在其上发表的研究论文确实能被 EI 检索。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必须是所发表论文或取得的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第一责任人,导师署名不计在内,但导师必须是通讯作者。发表论文的作者单位,除第一署我所名称外,还应在第二或第三合作单位名称处署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四)经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审核,学位论文的质量符合申请条件,格式符合标准,导师签署意见,填写导师审核意见表2(五)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如未满足上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规定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规定

5、期限内(博士生毕业后两年内,硕士生毕业后一年内)满足规定要求后,由本人再申请审议其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资格审查后,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 2 份;(二)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博士生 3 本,硕士生 2本。(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接收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四)导师审核意见表。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提名,海洋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二位以上同专业委员审核确定。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两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

6、)以上职务。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三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其中至少有两位博士生导师。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六条 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研究生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研究生

7、学位论文评阅完毕通过后,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导师提名,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二位以上同专业委员审核确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五位以上(含五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导师可提名七位委员)。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七位以上(含七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两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 2/3,(导师可提名九位委员)。 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一位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所学位委员会委员。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九

8、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所学位委员会授权相同或相近专业所学位委员会委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 30 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 45 分钟);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

9、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答辩秘书可列席): 1. 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 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 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含 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4. 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 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

10、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协助办理有关事宜。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

11、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初审 第十四条 海洋所研究生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提交所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 第十五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二月和六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组成委员的 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经所学位评

12、定委员会全体组成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4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 海洋所研究生部分别于每年 3 月 1 日和 6 月 25 日之前(时间可能会随研究生院的要求变化),将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加盖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及其学位授予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上传)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同时还需向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附电子版)。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授予审批权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 3 月和 7 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我所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同时对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本单位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发文公示三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领取证书时需提交已发表的申请学位时提交的文章。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硕博连读生的条例从 2007 年新生开始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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