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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制度实施细则.doc

1、义乌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一、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建发2011235 号)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第三条 本 细则所称的施工 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二、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

2、求第四条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五条 本 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 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且必须持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A 证)。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外地驻义的建筑施工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驻义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带班制度,并明确组织形式、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惩罚等内容,主要制度包括

3、:(1)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3)带班生产交接制度;(4)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5)施工企业对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检查制度。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应严格落实带班检查制度,定期带班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且每一个工地每月至少带班检查四次。第八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本条所称“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详见 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质200987 号)的规定。第九条 工程 项

4、目出 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带班检查时,应建立检查记录台账,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义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记录手册上,检查记录必须由本人签名,同时每月必须保存一次影像资料,分别在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参照施工单位负责人检查制度执行。三、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 项目负责人,是指持有项目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B 证)的 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施工企业的项目

5、经理、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 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约 24 天),不得擅自脱岗。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到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项目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B 证)的人 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总监理工程(总监代表)因故不能到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书面委托应报建设单位

6、、监理企业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现场有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总监 理工程(总监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 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设专 人进行考勤,并每天在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要建立带班生产台账,保存带班生产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同时应不定期保存带班生产影像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进行考

7、核记录。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四、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相关职能科室和市质(安)监站对现场带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重点检查带班检查台账, 检查记录及影像资料;(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带班生产台账及影像资料;(3)监理单位对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4)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的治理情况。第十九条 检查中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严格落实带班制度的,予以严肃处理:(1)建筑施工企业未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2)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如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检查或检查记录代签字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五、附 则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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