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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1、1福建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 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林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 291 号),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林 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本细则所指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 10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下同)累计额小于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贷款。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 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2、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贴息:(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 第三章 贴息率与贴息期限2第五条 对符合本细则规 定条

3、件的林业贷款,在贴息年度内,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 3%。第六条 林业贷款期限 3 年以上(含 3 年)的,贴息期限为 3 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 3 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 5 年以上(含 5 年)的,贴息期限为 5 年;贷款期限不足 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第七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 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 1 年以上(含 1 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 1 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 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第八条 各类经济实 体的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林业主管

4、部门提出申请,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项目,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申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择优推荐,逐级汇总申报。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林业贴息贷款计划应提供以下材料:1、林业贴息贷款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附表 1)。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营业执照及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3、项目方案材料:总投资超过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的项目,或当年申请贷款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项目,需提供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说明书。项目说明书内容

5、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与市场预测、项目生产或建设内容、地点及进度安排、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贷款具体用途、以及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情况。4、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证明。5、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需提供有效的龙头企业认定3文件。6、营造林等种植业的贷款项目需提供林地落实情况或林地租赁使用情况等证明。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贴息贷款项目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当地林业发展规划,突出区域扶持重点。小额贷款项目应重点支持农户个人从事的营造林及林业资源开发项目。申报贴息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项目自由资金率大于 30%;项目法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0%(加上新增贷款不超过 70

6、%);上年度企业盈利,无不良贷款记录。第十一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 11 月30 日前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并在线提交计划申请表。第十二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根据上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和贷款项目管理情况提出本年度贷款计划建议方案,商同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后予以下达。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贷款落实进度,提高项目贷款计划落实率,对原计划最终无法落实需要调整变动的项目应于当年 9 月底前按计划申报程序要求逐级上报。第五章

7、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1、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表 2),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项目具体实施情况。2、贷款经办行盖章确认的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单等复印件和利息汇总表;以前年度结转项目还需报送贷款经办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43、林业龙头企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需提供有效的龙头企业认定文件。第十五条 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贷款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银行结息单及贷款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以前年度结转项目需报送申请贴息年度内的各期银行结息单。第十六条

8、 县级林业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贴息项目(含以前年度结转项目)的贷款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真实性进行核实把关,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要与原件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后逐级上报;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留存保管。第十七条 设区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各县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联文向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报送贴息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报告、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以及小额贷款明细表,并在线提交贴息资金申请表。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贷款项目和贴息资

9、金进行审核确认,确定全省应申报贴息项目和贴息资金额,并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提出贴息申请。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确定的贴息资金和贷款项目,及时下达预算文件,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 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务网等渠道对列入贴息的项目及小额贷款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5第二十条 林业贴息 贷款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列入上年度贴息扶持的项目(含以前年度结转项目)

10、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填报林业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 3),总结分析和评价本辖区的林业贴息贷款效益情况,并逐级上报成效表和总结报告。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对辖区内的项目贷款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于每年 2 月底向省财政厅和林业厅上报上年度林业贷款贴息项目成效情况总结、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以及分县(市、区)有关材料,同时在线提交效益情况表。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 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和提前归还借款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

11、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 业主管部门要留存林业项目贷款档案材料,留存的材料包括: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小额贷款档案材料留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留存的材料包括:农户的身份证、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以及银行结息凭证复印件,申报明细清册、贴息资金发放明细表。留存材料分年度、分项目装订成册,保留时间不少于 5 年。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省级财政安排的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参照本细则执行。62011 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备案项目名称: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日期:7目 录1、与财政联合上报文件2、2011 年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表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说明书4、银行贷款意向书(原件)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需盖章)7、林地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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