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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1、1南通市市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专指人民防空地下室,包括自建人防工程和社会结建人防工程。自建人防工程是指各级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结建人防工程是指建设单位依法按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第三条 结建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属地方政府所有,并纳入土地开发供应条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地方政府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 市区范围

2、内的人防工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负其责、权责明晰” 的原则,实行分级 分类管理。市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向其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区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人防工程使2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人防工程登记造册,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巡查、维护并及时记录其使用维护情况,对人防工程使用维护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 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行政监管。价格、财政、物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

3、责对人防工程使用收费情况进行监管。第六条 自建人防工程和结建人防工程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法定义务以外建设的人防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使用管理。第七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地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和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人防工程战时使用、平时用途、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维护要求、收费办法、改造和装修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八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凭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和使用管理责任书,向地方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行政许可,并向地方人防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人防工程。第九条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

4、、一公开” 的有关要求,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年度审验予以通过;使用管理单位3未落实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的,不得通过年度审验,人防工程不得继续使用。第十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合同的规定使用人防工程。如因经营管理等需要,确需变更使用管理单位的,应当向当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权变更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物业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途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人防停车位出售、附赠或变相将人防车位使用权出售、转让。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市价

5、格、物业、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并按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单位确需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的,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改造设计文件,办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许可,并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管。工程改造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设施,不得违法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而增加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使用期满应当恢复至改造前状态。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作为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水电及民用通风设备的维修保养,负责人民防空防护防化和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施等人防设备的维修

6、更新和防护疏散功能的维护。4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无主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地方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作为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管理设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订消防、防汛、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第十五条 市、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市场化,加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员的培训,普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知识,规范维护管理操作流程,增强使用、维护和管理能力。第十六条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定期组织对区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情况。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各县(市)、通州区及通州湾江海联动示范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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