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 安 科 技 大 学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节 选第 十 条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 对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或 考 试 作 弊者 ,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按 第 十 一 条 、 第 十 二 条 处 理 。 凡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违 规 的 , 按 国 家 考 试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按 考 试 违 纪 论 处 :(一)未在监考教师编排的座位考试; (二)有意将手机、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或座位周围;(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
2、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六)将规定不得带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于监考或有关人员指出或制止后仍然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第 十 二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按 考 试 作 弊 论 处 :(一)在桌椅、墙面等书写课程相关的内容或者
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二)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交换试卷、答卷或者草稿纸;(九)在考试前后,发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十)参与、组织、策划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十一)以任何形式,协助他人考试作弊;(十二)其他被学校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给予记过处分;考试作弊后在教育过程中仍认识不到位、没有悔过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既没有悔过表现,又无理取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出现以上(五) 、 (七) 、 (十)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在校期间累计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