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原企业(企业集团)名称 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企业名称拟变更名称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企业名称备选名称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住所注册资本(金) 万元 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证照号码国别(地区)(外资)币种(外资)出资额(万元)(外资)出资比例(外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姓名移动电话授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授权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
2、字/盖章年 月 日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申请、不含行政区划新设集团名称及简称申请、不含行政区划集团名称及简称变更申请。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申请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4、“企业类型”栏应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类型填写。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拟变更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6、“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币种”、“国别(地区)”、“出资额”、“出资比例” 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内资企业可以不填。7、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人为原企业。“申请人签字/盖章”由申请变更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8、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