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玉溪市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征求意见稿)条 1 条 为进一步加 强我市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规划执行力,增强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条 2 条 按照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 则,实 行分级、分类督察,切 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建立“ 谁审 批、谁监 管、谁督察” 的责任体系, 严格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等,对
2、督察范围覆盖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或建议。条 3 条 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协调指导,牵头组建市级城乡规划督察组并组织实施督察工作。各县(区)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坚持城乡规划督察全域覆盖。市级督察范围为七县两区政府所在县城;县级督察范围为所属乡镇及传统村落。- 2 -条 4 条 督察的重点内容:条1条县城、乡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
3、限和程序,是否符合有关上位规划;条2条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等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是否适时根据实际作了修改完善;条3条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等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县城(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条4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执行情况;条5条风景名胜区和
4、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及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是否执行有关法定规划;条6条城乡规划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条7条社会各界关注的涉及城乡规划的“热点”“难点”问题,- 3 -以及违反城乡规划的其他问题。条 5 条 督察主要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定期和不定期巡查为主。条 6 条 督察过程中对发现的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程序报批后,发出城乡规划督察通知书、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条 7 条 被督察单位和部门在收到督察工作文书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督察组反馈意见。条 8 条 督察组
5、对被督察单位和部门督察意见的执行、整改治理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每年年初向本级政府上报上一年度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报告和当年实施方案。条 9 条 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责任人,由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向同级政府报告或向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条 10 条 督察员主要从城乡规划、住建、国土、综合执法、监察等部门和规划编制、勘察设计、大专院校的在职或退休人员中选聘。条 11 条 督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4 -(一)坚持原则
6、,实事求是,廉洁自律;条2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规定和实施要求,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条3条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5 年以上或具有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条 12 条 遴选程序:条1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选自愿报名;条2条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督察员推荐名单报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对推荐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推荐人员报市政府审定。县级城乡规划督察队伍由本级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组织。条 13 条 督察组由 10 名督察员组成,5 人为一组,共分两组,由各级政府聘任并颁
7、发聘书。条 14 条 督察员每届聘期 3 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一般不超过 2 届。条 15 条 督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督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和报酬等,不得要求督察对象报销由本人负担的一切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保守秘密。条 16 条 督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各级城乡规划主- 5 -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予以终止聘任:(一)考核不称职的;(二)本人提出辞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督察职责的;(四)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督察和专项检查工作的;(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六)其他需要终止聘任的情况。条 17 条 督察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有效开展。条 18 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监察、住建、国土、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条 19 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