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左政发2013116 号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尼特左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单位:苏尼特左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经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 年 12 月 25 日苏尼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 12 月 25 日印发 - 2 -苏尼特左旗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旗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和锡林郭勒盟实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
2、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临时救助的原则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范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一)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和五保户对象。(二)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我旗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2 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因大病,重病,重度残疾或遭受突发灾害等原因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3)在我旗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旗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牧民工等人户分离家。(4)旗政
3、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 3 -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第四条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计算,可按照城市低保规程 、 农村牧区低保规程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民发2008156 号) 、 内蒙古自治区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或锡林郭勒盟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4、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及标准根据我旗城乡实际和临时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及困难程度不同,分别给与不同标准的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一)城乡“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二)由国家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的救济对象;(三)享受旗政府明令政策优惠的人员。救助标准为每年 7001000 元。特殊救助对象:(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二)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三)单亲家庭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四)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五)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70 岁
5、以上的老年人;- 4 -(六)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七)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八)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标准为每年 400600 元。基本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助标准为每年 100300 元。以上救助对象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特殊情况不超过两次。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形式在临时生活救助形式上,可采取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分类和定期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要推广“慈善超市” 、“爱心超市”等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嘎查、社区在组织邻里互帮互助的作用,形成临时生活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
6、、相互街接、良性互动的救助机制。第七条 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但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向现居住地苏木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收入证明,财产证明,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低保证等证件材料。(二)苏木镇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等初审工作,并在张榜公示后报民政局。(三)旗民政部门根据苏木镇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对无异议的再次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嘎查)范围内公示,公示结束后方可审批。同时,参照城乡低保档案管理办法,- 5 -建立临时生活救助档案和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档案,规范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对一些
7、情况比较特殊、危急的救助对象,应简化救助程序,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必要时可由旗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一)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自治区、盟、旗共同负担,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旗政府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和城市低保边缘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二)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对象的救助金发放,能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要通过代办金融机构打卡发放。(三)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使用。第九条 组织保障民政部门要配备 12 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旗财政在保证匹配救助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十条 监督与处罚(一)临时生活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防止出现随意性和启发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二)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机构和个人,除追回冒领款物外,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临时生活救助事项申请。(三)对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 6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