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玉林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加强作风,严肃纪律,切实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指的是本局机关各科室以及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在先、惩处在后、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责任分级负责制。本局机关党组和秘书科负责对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
2、员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 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有以下情形的,应追究责任:(一)不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的。(二)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的、更新不及时的。(三)故意隐瞒政务公开内容或公开错误信息、虚假信息的。2(四)有意刁难申请公开的、对群众合理依法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或者有意推迟公开的。(五)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违背的。(六)违反政府信息工作要求,造成泄密或侵犯他人隐私的。(七)造成政府信息损坏的、缺失的。(八)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的、乱增加收费项目的。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一)未经主管领导
3、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3(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科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四)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秘书科。第九条 本制度由玉林市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小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