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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doc

1、- 1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离婚时夫

2、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我国婚姻法第 39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 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

3、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 、 合同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二)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

4、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 11 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

5、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三)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离婚时,在分割夫妻

6、共同财产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3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

7、有所提高,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不能健康成长,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离

8、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照顾条件,须为一方实施了出于故意而为的过错行为,另一方未有过错行为,或虽有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只要是出于过失而不是出于故意即可。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这就是要求我

9、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 4 -割时的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财

10、产分割的具体规则按照婚姻法等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遵循以下具体规则:第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第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归各自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给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第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原来是军人的,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

11、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分割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六、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双方离婚时可以加以分割或者转让,但是如何分割和转让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尊重多数股东的意愿和其他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第七、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双方离婚时可以加以分割或者转让,但是如何分割和转让涉及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应当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愿和法定优先购买权。第八、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

12、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 5 -应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第十、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或双方婚后由父母出资赠与的房屋,在性质上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

13、议而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使用。在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后,当事人应当协商其所有权归属及相关补偿问题;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一)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而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有夫妻为了规避债务故意签订财产协议;还有夫妻一方可能利用对方的无经验,或者凭借其优势地位签订不公平之协议等。因此,我国法律应对诚信原则进行明确和完善。(二)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对这个问题许多国家比我们规

14、定得明确,因此我国应具体规定,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效力等问题,无论是在登记结婚时做出的约定,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的约定,都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须经过公证等,以加强财产约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三)请求补偿权和获得帮助权有待完善。请求补偿制和获得帮助制的设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家庭的经济生活功能,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的组合未尽优化的国情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实践中关于请求补偿权和获得帮助权操作性比较差。所以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道德规范上升到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还需考虑其实现的可能性,否则形同虚设。- 6 -(四)离婚过错赔偿问题。离婚

15、过错赔偿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过错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属、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给以极大的法律威慑,但在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第 47 条规定,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起诉讼的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不是无限期的 。五、夫妻财产分割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双方对财产分割另有约定的,经审查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处理。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

16、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2.保护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主要涉及到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园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受到保障。另外,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理又增加一款:夫或妻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相等,应依法予以保护。3.应保障夫妻财产分割中第三人的权益。由于我国在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中不允许第三人参与的原则,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对第三人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

17、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不知情的地位。因此,需要对夫妻债务进行分割来保障夫妻财产分割时第三人权益。4.应注意保护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在我国,有些家庭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外,还有家庭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应先分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家庭共有人的夫妻,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后,再对该份额进行分割。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要想解决纠纷,做到公正分割,就必须要加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保障措施。 婚姻法第五章第 47 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 7 -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18、、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仅仅一条保障措施对于解决夫妻财产分割的争议。保障夫妻财产的公平分割,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足的,因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新婚姻法增加了重婚、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等条款,较之之前的婚姻法,更好的遏止了腐朽的、放纵个人欲望的离婚现象,对追求个性解放和自由的离婚者,法律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采取有力措施使他们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更好的保护无过错的一方,同时也保障夫妻双方应有的权利,符合婚姻法的新精神。

19、致 谢在这次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各位老师给予大力支持,也得到了王屏老师的精心指导,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8 -注释: 王建平:民法学 ,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681 页。 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第 309页。 杨大文,龙翼飞:婚姻家庭法新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年第 189 页。 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第 365 页。参考文献:1 彭万林: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 470 页。2 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3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4 杨铁山: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评析 ,中华民商法网,第 4 页。5何俊萍: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法商研究,2005 年第 1 期。6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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