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关于发布贵州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各质量监督站及有关单位:为了创建和维护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我省的城市容貌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贵州省环境卫生协会等单位编制的地方标准贵州省城市容貌标准已完成。经审查,同意作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现予发布,编号为 DBJ52/T50-2006,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厅负责管理,由贵州省环境卫生协会负责具体内容解释和出版发行工作。二六年十二月四日贵
2、州省城市容貌标准DBJ52/T502006 主编单位:贵州省环境卫生协会批准部门:贵州省建设厅实施日期:2007 年 1 月 1 日前 言为更好地实施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 年 11 月27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加强我省城市容貌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街景容貌;4 公共设施;5 公共场所;6 环境卫生;7 广告标志;8 景观灯光;9 城市绿化;10 公共水域。本标准由贵州省建设厅
3、归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送负责解释单位。本标准主编单位:贵州省环境卫生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家禄 李大年 李尉宜 周云建 胡俊斌 徐 莹目 录前言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街景容貌 (3 )4 公共设施 (5 )5 公共场所 (7 )6 环境卫生 (8 )7 广告标志 (11)8 景观灯光 (13)9 城市绿化 (14)10 公共水域(15 )1 总 则1.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加强我省城市容貌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CJ/T12 1999)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1.
4、2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区域。1.3 本标准规定了街景容貌、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广告标志、景观灯光、城市绿化、公共水域等的城市容貌要求。1.4 城市容貌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1 城市容貌城市物质空间、整体环境的视觉效果。2.2 景观区域具有代表性风格或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及其周边界定的区域和具有特色景致的区域。如城市标志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2.3 公共设施本标准主要指与市容有关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卫公共设施、公共信息设施等。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公交站
5、(牌)、治安亭、公告栏等。2.4 公共场所城市交通集散场所以及供市民休闲、游乐、购物等的主要场所。如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繁华商业街区等。2.5 户外广告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或车、船等设置的广告。2.6 景观灯光以光源和灯饰为主体,以城市环境为载体,在夜间形成的一种城市景观。2.7 公共水域本标准指城市市区的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界定的区域。3 街 景 容 貌3.1 城市街景应统一规划、设计;街景容貌的整体视觉效果应符合整洁、美观、协调的要求。3.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力求实用与美观的统一,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
6、环境、街景景观相协调。3.3 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沿街破残的建(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市区中不得有任何违章建筑。3.4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以及列为城市重点保护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3.5 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粉刷。其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 2 年不少于 1 次;其外墙涂料的粉刷每 3 年不少于1 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3.6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自安装设施或堆放物品,窗外和阳台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3.7 临街建筑
7、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街景容貌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换。主要道路两侧及繁华街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得超出外墙立面。3.8 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的安装应规范统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室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 2.0 米,主要道路两侧和繁华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承台(机位)。 3.9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繁华街区的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遮阳(雨)蓬。二
8、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外挑宽度不得超过 0.8 米,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3.10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围栏高度不得超过 1.8 米,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整洁,美观。3.11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繁华街区、景观区域内以及涉外宾馆、星级宾馆周围禁止开设机动车修理、铝合金(塑钢、不锈钢)、石材、木器加工、废旧物品收购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经营点。3.12 禁止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煤炉排烟筒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沿街营业摊点禁用燃煤炉灶,城市道路
9、两侧不得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阀门)。3.13 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0 米的刚性围档。场内物料等应堆放整齐,建筑渣土应及时清理;工地出口地面必须进行硬化,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运输中渣土不得撒漏;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拆除围墙、临时工棚和设施,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3.14 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0 米的封闭围档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应设置不低于 2.0 米的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4 公 共 设 施4.1 道路、桥梁路面保持平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道沿完好;道路隔离栏
10、、人行道板无残破污损。4.2 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井(箱)盖板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并与路面保持平整;设于安全岛(道沿)外侧的雨水格栅应保持平齐、完好。4.3 道路两侧安全岛上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和废物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路交通。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管、箱、线等。4.4 建成区路灯装灯率、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 95以上。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路灯设置还应符合城市夜景景观照明的要求。4.5 城市给水、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畅通,无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无漏水现象。4.6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无架空管线设施,不得新设架空
11、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周围景观。4.7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4.8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停靠站(牌)、岗亭、公 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垃圾桶(箱)、废物箱、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粉刷
12、、维修或更换。4.9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4.10 不得在道路、桥梁、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等杂物。5 公 共 场 所5.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广场、公园、人行天桥及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5.2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5.3 各种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人力车等车辆,应
13、保持车容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污损路面。5.4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摊点,应在规定地点按规定时间经营。6 环 境 卫 生6.1 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划分应明确,相互衔接,全面覆盖,无区域遗漏,无卫生死角。责任单位(人)应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卫生。6.2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要求。6.3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明确划分保洁等级。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清扫、冲洗(洒水)、保洁,保持环境整洁、卫生。路面积雪应及时清除。6.4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
14、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按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要求设置,做到布局合理,选址恰当。6.5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整洁美观,箱体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6.6 城市生活垃圾应采用容器收集。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单位、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或由环卫作业人员定时上门收集。实行分类收集的城市,不得在城区内进行垃圾的二次分选。6.7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6.8 经批准的经营摊点(亭),应当合理 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15、收摊后应对经营场地及时清扫。6.9 垃圾转运站无撒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及时妥善处理。6.10 运输垃圾和粪便的车辆,应车况良好,实行密闭运输。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暴露、扬撒、污水滴漏。6.11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化粪池,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的施工工作,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6.12 城市生活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控制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垃圾处理场(厂)对环境的影响,污染物应达标排放。新建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应符
16、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6.13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有条件的城市可新建一类以上公厕;临街公厕应为二类以上公厕;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6.14 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整洁,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污损地面要及时清理。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等处理达标后,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
17、乱放,不得污染环境。6.15 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档、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6.16 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城乡结合部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实行圈养。7 广 告 标 志7.1 户外广告、标牌标志、霓虹灯等应按照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并经管理部门批准进行设置。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街景相协调;位置设置应适当,画面应保持
18、清晰,外形应完好、整洁、美观。7.2 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造型、功能与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防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7.3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墙面和女儿墙不得擅自安装、悬挂、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和广告。7.4 沿街建(构)筑物立面的店招店牌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沿街建筑物的店招店牌不得多层设置。7.5 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
19、当,应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公共厕所导向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他指示标志牌。7.6 道路两侧灯箱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道或出店摆放移动式灯箱等广告宣传物品,悬挑式灯箱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沿,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 2.4 米;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标志、标识、宣传品等应严格控制,不宜在路灯上设置灯箱广告,屋顶灯箱广告招牌应严格控制。7.7 不宜在道路隔离栏(墙)、桥梁护栏、人行天桥护栏上设置广告。7.8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要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出租车车身不得设置广告。7.9 不得擅自
20、在树木、线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上设置或悬挂灯箱、布(条)幅、布幔、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物品。布幔、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期满立即撤除。除重大宣传节庆活动外,城市主要街道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城市其他区域布(条)幅的设置应严格控制。节日或公益宣传标语等,采取悬挂方式,并按规定期限悬挂和撤除。7.10 商业橱窗陈设应整洁、美观,与周边街景容貌相协调。7.11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的设置密度。7.12 主城区应有一定数量的大型公益广告。7.13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1、。 7.14 户外广告专用设置不得空置。如原广告合同设置期满,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宜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7.15 户外广告、招牌标志、霓虹灯、画廊及各类栏(亭)等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标志及图案文字有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8 景 观 灯 光8.1 城市景观灯光应统一规划,宜集中控制,统一管理。8.2 景观灯光设施应按当地景观灯光规划进行设置,并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景观灯光设施应使用节能高效灯具。8.3 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
22、康,不得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8.4 景观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其灯光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遭受污染的,应及时清洗。8.5 新建工程的景观灯光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成后应纳入当地的景观灯光集中控制系统统一管理。8.6 景观灯光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和拆除。9 城 市 绿 化9.1 城市道路和临街绿化布局合理,植被养护良好,无违法占绿。居民区、街巷绿地以及城市各类雕塑应保持清洁完好。城区内公共绿地无明显泥土裸露现象。9.2 行道树应排列整齐,同一路段树
23、木品种应趋于一致,树冠应均匀完整,枝繁叶茂、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边无泥土裸露现象;行道树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和路灯照明,不得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其支撑物应统一高度,统一形式。9.3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树叶无积尘,内无垃圾和杂物。道路绿地率指标应达到建设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CJJ)的要求。9.4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整洁。9. 5 古树、名木应设立标志,予以保护。10 公 共 水 域10.1 市区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要求完好、无缺损。10.2 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必须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10.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
24、、排放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10.4 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无废弃物堆积,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除。10.5 河滨园林小品、绿地、护拦、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物品。10.6 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 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处理。10.7 城区河道不得停泊住家船以及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10.8 公园、景区、景点的河段、湖泊等水域,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漂浮。临水或水上建筑物、水上设施、雕塑以及游船等应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附: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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