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防 范 非 法 集 资 宣 传 月 专 题 测 试系 统 员 工 考 试 试 题A 卷一 、单 选 题 1.本 次 防 范 非 法 集 资 宣 传 月 的 主 题 及 内 容 ,不 包 含 以 下 ( )A.应 在 宣 传 月 内 快 速 开 展 合 规 教 育 ,提 升 高 管 人 员 合 规 意 识 ,防 范 非 法集 资 风 险B.宣 传 月 活 动 以 “树 立 风 险 意 识 ,远 离 非 法 集 资 ”为 主 题C.应 围 绕 活 动 主 题 ,强 化 落 实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防 控 责 任 ,加 大 社 会 宣 传 力度D.应 引 导 社 会 公 众 树 立 风
2、 险 防 范 意 识 ,自 觉 远 离 非 法 集 资2.防 范 非 法 集 资 的 宣 传 工 作 ,应 从 以 下 方 面 开 展 ( )A.重 在 从 正 面 宣 传 获 得 保 险 服 务 的 正 规 渠 道 、防 范 非 法 集 资 的 方 法 技 巧B.重 在 从 反 面 宣 传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的 法 律 责 任 、参 与 非 法 集 资 的 风 险C. 既 要 宣 传 获 得 保 险 服 务 的 正 规 渠 道 、防 范 非 法 集 资 的 方 法 技 巧 ,又 要宣 传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的 社 会 责 任 、参 与 非 法 集 资 的 利 弊 权 衡D.既 要
3、 宣 传 获 得 保 险 服 务 的 正 规 渠 道 、防 范 非 法 集 资 的 方 法 技 巧 ,又 要宣 传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的 法 律 责 任 、参 与 非 法 集 资 的 风 险3.以 下 对 非 法 集 资 发 生 风 险 损 失 后 的 认 识 ,不 正 确 的 是 ( )A. 非 法 集 资 不 受 法 律 保 护 、参 与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自 担B.发 生 损 失 后 ,广 大 公 众 采 取 有 序 集 会 、上 访 等 活 动 合 理 表 达 诉 求 ,则 可以 获 得 保 险 公 司 和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补 偿 的 部 分 损 失C.保 险 消
4、费 者 和 社 会 公 众 应 树 立 “理 性 投 资 、风 险 自 担 ”的 意 识D.产 生 非 法 集 资 的 损 失 ,并 不 由 保 险 机 构 或 政 府 买 单4. 在 防 范 和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工 作 中 ,应 提 升 防 范 和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的 责 任 意识 。下 列 保 险 机 构 中 ,做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要 切 实 承 担 人 员 管 控 、风 险 管 控 、监 测 预 警 、风 险 处 置 、系 统 防 控 的 主体 责 任B. 各 保 监 局 要 积 极 落 实 属 地 责 任 ,加 强 辖 内 防 范 和 处 置 非 法
5、集 资 工 作的 组 织 领 导 ,督 促 公 司 落 实 主 体 责 任C. 加 强 对 辖 内 保 险 机 构 非 法 集 资 防 控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D. 为 有 效 处 置 风 险 ,防 止 媒 体 不 当 炒 作 ;应 尽 量 减 少 对 社 会 公 众 的 非 法集 资 风 险 宣 传5.关 于 防 范 非 法 集 资 工 作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风 险 预 警 ,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A. 各 保 险 机 构 要 将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防 控 工 作 纳 入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体 系B. 各 保 险 机 构 应 制 定 与 业 务 种 类
6、 、规 模 及 性 质 相 适 应 的 非 法 集 资 风 险管 理 制 度C. 各 保 险 机 构 要 建 立 包 括 承 保 监 测 、理 赔 监 测 、投 诉 监 测 在 内 的 系 统 性风 险 监 测 预 警 机 制D. 各 保 险 机 构 要 创 新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方 法 ,主 动 运 用 互 联 网 、大 数 据 等 信息 科 技 手 段 加 强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识 别 预 警6. 各 保 险 机 构 要 建 立 常 规 排 查 与 专 项 排 查 相 结 合 的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排 查机 制 ,其 中 风 险 排 查 包 含 方 式 ,以 下 表 述
7、错 误 的 是 ( )A. 应 定 期 针 对 所 有 问 题 、所 有 机 构 、所 有 人 员 开 展 全 面 风 险 排 查 ,确 保工 作 不 留 死 角B. 针 对 主 导 型 案 件 ,重 点 排 查 公 司 单 证 印 章 管 理 、管 理 人 员 和 销 售 人 员个 人 借 贷 和 资 金 往 来 情 况C. 针 对 参 与 型 案 件 ,重 点 排 查 基 层 机 构 高 管 和 销 售 人 员 社 会 兼 职 、代 销第 三 方 理 财 产 品 情 况D. 对 被 利 用 型 案 件 ,重 点 排 查 公 司 承 保 验 标 、保 单 批 改 和 外 部 机 构 利 用公
8、 司 名 义 虚 假 宣 传 情 况7. 各 保 险 机 构 省 级 分 公 司 范 围 内 发 生 2 起 (含 )以 上 同 类 同 质 非 法 集 资案 件 或 涉 案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的 重 大 非 法 集 资 案 件 后 ,应 采 取 的 下 列 措 施不 包 含 ( )A. 应 及 时 启 动 专 项 风 险 排 查 ,比 照 已 发 生 案 件 ,对 该 省 级 分 公 司 及 其 下属 分 支 机 构 人 员 开 展 全 面 风 险 排 查B. 应 及 时 启 动 专 项 风 险 排 查 ,比 照 已 发 生 案 件 ,对 该 省 级 分 公 司 及 其 下属 分
9、支 机 构 业 务 开 展 全 面 风 险 排 查C. 应 及 时 启 动 专 项 风 险 排 查 ,比 照 已 发 生 案 件 ,对 该 省 级 分 公 司 及 其 下属 分 支 机 构 福 利 发 放 开 展 全 面 风 险 排 查D. 应 及 时 启 动 专 项 风 险 排 查 ,比 照 已 发 生 案 件 ,对 该 省 级 分 公 司 及 其 下属 分 支 机 构 财 务 、资 金 及 相 关 管 理 情 况 开 展 全 面 风 险 排 查8. 各 保 险 机 构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从 业 人 员 和 经 营 场 所 的 管 理 ,以 下 做 法 不 包含 ( )A. 要 通 过
10、 正 面 宣 传 和 警 示 教 育 ,发 动 员 工 自 觉 防 范 风 险B. 要 建 立 内 部 举 报 奖 励 制 度 ,强 化 正 面 激 励C. 要 强 化 职 场 管 理 ,防 范 风 险 滋 生D. 切 实 避 免 交 叉 销 售 业 务 管 控 ,避 免 出 现 行 业 间 风 险 防 控 漏 洞9.各 保 险 机 构 要 坚 持 依 法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案 件 ,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相关 工 作 ,以 下 错 误 的 是 ( )A. 协 助 管 控 资 产 ,借 助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力 量 ,做 好 涉 案 资 产 的 查 封 、扣 押
11、、冻 结 等 保 全 措 施 ,防 止 涉 案 资 产 流 失B. 积 极 配 合 侦 办 ,协 调 配 合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开 展 案 件 调 查 和 侦 办 工 作 ,但无 权 对 涉 案 关 键 人 员 采 取 控 制 措 施C. 积 极 维 护 稳 定 ,妥 善 应 对 客 户 投 诉 ,引 导 受 害 人 合 理 合 法 表 达 有 关 诉求 ,切 实 防 止 发 生 群 体 性 事 件D. 及 时 报 告 总 结 ,加 强 信 息 报 送 ,确 保 沟 通 顺 畅 ,防 止 类 似 问 题 重 复 出现10.各 分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案 件 或 发 现 重 大 风 险
12、 线 索 时 ,应 及 时 向 监 管 部 门 报告 并 开 展 风 险 排 查 ,并 在 排 查 结 束 后 (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监 管 部 门 及 总 公司 报 送 专 项 风 险 排 查 报 告 ( )A. 6B. 8C. 9D. 511.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加 强 保 险 业 防 范 和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工 作 的 通 知 (保 监 稽 查 201651 号 )要 求 ,为 避 免 保 险 机 构 出 现 思 想 认 识 不 到 位 、风 险 排 查 缺 乏 有 效 性 、宣 传 教 育 流 于 形 式 和 长 效 机 制 不 完 善 等 问 题 ,应
13、当 做 到 的 以 下 要 求 ,其 中 错 误 的 是 ( )A.强 化 责 任 意 识 ,把 防 范 和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作 为 风 险 防 控 的 重 点B.强 化 风 险 排 查 监 测 ,把 防 范 非 法 集 资 的 关 口 前 移 ,做 到 早 发 现 、早 识 别 、早 处 置 C.加 强 宣 传 针 对 性 ,提 升 宣 传 教 育 效 果D.加 强 源 头 治 理 ,建 立 打 早 打 小 、打 防 结 合 的 短 期 机 制12. 非 法 集 资 的 形 式 不 包 括 ( )A.通 过 会 员 卡 、消 费 卡 的 形 式 非 法 集 资B.利 用 民 间 “会
14、 ”、“社 ”等 组 织 或 者 地 下 钱 庄 进 行 非 法 集 资C.利 用 网 络 技 术 虚 拟 “电 子 商 铺 ”投 资 委 托 经 营 、到 期 回 购 等 方 式 进 行 非法 集 资D.在 依 法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债 券13.以 下 哪 种 行 为 属 于 合 法 、合 理 的 表 达 诉 求 ( )。A.散 播 虚 假 信 息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从 事 集 资 串 联 活 动 ,扰 乱 社 会 秩 序B.在 信 访 接 待 场 所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门 前 或 交 通 要 道 上 堵 塞 、阻 断 交 通
15、 或非 法 聚 集C.煽 动 、策 划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示 威D.通 过 网 上 信 箱 、信 访 办 以 及 相 关 部 门 对 外 公 布 的 咨 询 举 报 电 话 等 形 式 ,理 性 表 达 诉 求14.关 于 非 法 集 资 的 一 般 特 征 ,以 下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 未 经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批 准 或 者 借 用 合 法 经 营 的 形 式 吸 收 资 金B 通 过 媒 体 、推 介 会 、传 单 、手 机 短 信 等 途 径 向 社 会 公 开 宣 传C 承 诺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以 货 币 、实 物 、股 权 等 方 式 还
16、 本 付 息 或 者 给 付 回 报D 向 社 会 公 众 即 社 会 特 定 的 对 象 吸 收 资 金 。15. 关 于 一 般 的 非 法 集 资 犯 罪 伎 俩 ,以 下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A.主 要 包 含 刚 性 兑 付 +高 回 报 +企 业 背 书 (商 业 增 信 )黄 金 三 要 素B.不 法 机 构 往 往 承 诺 一 定 期 限 内 给 予 投 资 人 还 本 付 息C.不 法 机 构 往 往 允 诺 高 额 回 报D.不 法 机 构 假 借 国 家 发 展 政 策 ,或 用 地 方 政 府 批 文 、担 保 (保 险 )合 同作 为 背 书 。16.关
17、于 非 法 集 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标 准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对 象 20 人 以 上 ,或 者 数 额 在 20万 元 以 上 ,或 者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B.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对 象 30 人 以 上 ,或 者 数 额 在 20万 元 以 上 ,或 者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C.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18、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对 象 30 人 以 上 ,或 者 数 额 在 25万 元 以 上 ,或 者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D.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对 象 20 人 以 上 ,或 者 数 额 在 30万 元 以 上 ,或 者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在 15 万 元 以 上 的17.关 于 个 人 进 行 集 资 诈 骗 ,数 额 在 ( )元 以 上 认 定 为 数 额 较 大 ,构 成 犯罪 的 标 准 。A. 10 万B. 30 万C. 100
19、万 D. 500 万18. 保 险 领 域 非 法 集 资 案 件 多 发 ,以 下 呈 现 特 征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A. 传 统 的 主 导 型 案 件 占 比 上 升B. 参 与 型 案 件 占 比 上 升C. 被 利 用 型 案 件 风 险 加 大D. 新 的 作 案 手 法 时 有 出 现19. 近 年 来 ,一 些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及 其 保 险 销 售 (经 纪 )从 业人 员 向 客 户 直 接 推 介 销 售 包 括 第 三 方 理 财 产 品 在 内 的 非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或 者 以 介 绍 客 户 等 方 式 间
20、接 从 事 相 关 销 售 活 动 。对 于 此 类 现 象 ,以 下 说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A 销 售 活 动 可 同 时 满 足 客 户 多 层 次 金 融 需 求 ,可 谓 一 举 两 得B 暴 露 出 销 售 行 为 不 规 范 、金 融 风 险 交 叉 传 递 等 问 题C 有 些 销 售 活 动 甚 至 已 经 构 成 金 融 诈 骗 和 非 法 集 资D 有 些 则 以 介 绍 客 户 等 方 式 间 接 从 事 相 关 销 售 活 动20.关 于 非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的 销 售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 对 于 现 在 某 些 网 络 非
21、保 险 金 融 产 品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可以 不 经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直 接 开 展 销 售B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对 非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有 销 售 资 质 要 求 的 ,保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在 销 售 前 符 合 相 应 的 资 质 要 求 ,而 保 险 公 司 可 直 接开 展C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对 分 支 机 构 销 售 非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进 行 统 一 授 权 和 集 中管 理D 保 险 公 司 省 分 公 司 及 中 支 公 司 ,可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自 主 决
22、 定 销 售 非 保 险金 融 产 品二 、判 断 题 :1、保 险 公 司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对 分 支 机 构 销 售 非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进行 统 一 授 权 和 集 中 管 理 ,禁 止 分 支 机 构 擅 自 销 售 非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 )2、保 险 公 司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销 售 非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应 当 向 客 户 进 行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风 险 提 示 ,不 得 采 取 违 背 客 户 意 愿 搭 售 产 品 的 方 式 销售 非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不 得 向 客 户 销 售 超
23、出 其 需 求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的 非 保险 金 融 产 品 。( )3、当 前 社 会 上 非 法 集 资 形 势 严 峻 ,但 案 件 防 范 处 置 不 当 ,将 严 重 影 响 公司 和 行 业 形 象 ,但 还 不 至 于 影 响 到 社 会 稳 定 。( )4、互 联 网 金 融 的 兴 起 降 低 了 识 别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的 难 度 。( )5、当 前 虽 然 保 险 领 域 非 法 集 资 案 件 存 量 风 险 尚 未 化 解 ,但 增 量 风 险 已 经逐 渐 减 少 。( )6、保 险 从 业 者 和 保 险 产 品 被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
24、业 内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向 业 外 渗透 转 移 的 风 险 隐 患 加 大 。( )7、对 从 事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构 成 犯 罪 的 不 法 分 子 ,要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不构 成 犯 罪 的 ,不 作 处 罚 。( )8、投 资 者 加 强 自 身 防 范 意 识 ,树 立 勤 劳 致 富 的 思 想 ,不 传 播 、不 轻 信 所谓 的 一 夜 暴 富 神 话 ,是 减 少 和 防 范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的 又 一 间 接 途 径 。( )9、保 险 公 司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对 分 支 机 构 销 售 非 保 险 金 融
25、 产 品 进行 授 权 和 管 理 ,特 殊 情 况 下 分 支 机 构 可 自 行 销 售 非 保 险 金 融 产 品 。( )10、随 着 互 联 网 金 融 风 险 的 逐 步 暴 露 ,保 险 业 涉 及 到 的 案 件 数 量 还 会 大幅 增 加 , 保 险 业 已 成 非 法 集 资 重 灾 区 。( ) 答 案 :一 、选 择 题1.A 全 员 意 识 长 期 宣 传2.D 正 反 两 方 面 宣 传3.B 损 失 风 险 自 担4.D 注 :中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保 险 业 防 范 和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工 作 的通 知 (保 监 稽 查 2015263 号 ):加 强 对 社 会 公 众 的 非 法 集 资 风 险 宣 传 教 育 。5.C 注 :中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保 险 业 防 范 和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工 作 的通 知 (保 监 稽 查 2015263 号 ):要 建 立 包 括 资 金 监 测 、舆 情 监 测 、投 诉 监测 、人 员 往 来 监 测 在 内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机 制6.A 注 :中 国 保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保 险 业 防 范 和 处 置 非 法 集 资 工 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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