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龙江镇合作 共建 产业园区试点 建设 和扶持办法( 试行 ) ( 征求 意见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优化 我镇 产业结构, 通过鼓励有条件的载体平台打造龙江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以下简称 “产业园区 ”或 “园区 ”) 和引进 以新业态为主的优质 产业 项目 在园区集聚, 盘活 产业发展载体, 发挥社会力量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 以事后奖 补 的方式实施 。 我镇设立 合作共建产业园区 试点扶持专项资金,纳入镇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主体: 1.园区权属主体: 指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 所 拥有的载体平台
2、被认定为 “ 龙江镇 合作共建产业园区 试点 ” ,并积极配合完成 符合 本办法 要求的 项目落户 其园区 的载体平台使用权拥有者 (以下简称“业主”) ,包括但不限于村居集体用地(厂房)使用权属者。载体平台可表现为工业园区、厂房物业等。 2.进驻园区经营主体: 指 自本办法生效 之日 起, 以 租赁、或自行购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取得园区使用权 , 且 在我镇新 设立 或从镇外新 迁入 我镇, 并 在我镇 依法办 2 理工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有健全财务制度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 “ 入园企业 ” )。 镇 辖区 内企业发生增 资扩产、 新
3、增投资等活动 、且符合入园事实的 ,纳入适用主体范围。 第 四 条 为保证园区建设质量, 凡申请本办法扶持政策的 入园 企业 所运营的项目 ( 以下简称 “ 扶持 项目 ” )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业形态属于以下任一范畴的 内外资项目 : ( 1) 工业项目:符合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禁止类项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 ( 2) 镇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 特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 中国制造 2025 、 “互联网 +”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 产业、新业态 或 战略性新兴产业 ; 家具类智能制造产
4、业 也纳入扶持范围 ; 2.扶持项目如属 新迁入我镇的项目 , 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控股项目 。扶持项目 投资经营主体须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相关要求; 3.扶持 项目 达 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 在我镇 缴纳的年度 税收总额不少于 10 万元人民币 ; 4.内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资金不少于 500 元人民币 /( 面积按 交易的 建筑面积计算 ) ; 5.外商投资项目外方注册资本外方认缴金额不少于 100 3 美元 /(面积按 交易 的建筑面积计算) ,且自新营业执照出具后一年内(以批准证书的项目为准)其认缴注册资 金外方实际到位部分(下称 “外方实到资本 ”)不少于 100万美元(不
5、包括股权出资)。前述外方是指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但不包括由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6.对于我镇鼓励发展的先进机械装备、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世界 500强、民营企业 100强及其他企业中国区总部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金额或外方实到资本可降低到上款规定的 80%。 第 五 条 龙江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龙江镇 合作共建产业园区 试点的认定 工作 和 资助 资金 申报的终审 工作。 龙江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合作共建产业园区 试点扶持专项资金使用预算制
6、定; 资助金 的组织申报;对项目是否符合 资助 要求和标准进行 初审 ;密切跟进引进项目的投资进展情况和投资效果,以及负责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开工作。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按我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园区认定 第 六 条 我镇鼓励开拓多种渠道搜集载体平台,鼓励有条件的载体平台申请认定为 “龙江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 ”。 凡申请认定 产业园区 的载体平台须 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1.建筑规 模在 3000 平方米以上 ,用地具备明确的空间范 4 围和地理边界 ; 2.拥有 清晰的的使用权属主体,主体形式包括:企业组织、居(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个人等 ,须满足本办法第
7、三条第一款相关要求; 3.拥有 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为项目落户提供适宜生产经营的硬件环境保障; 4.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 七 条 我镇 长期接受认定申请,申请时间不限;并设立 “龙江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储备库 ”; 经被 认定 为产业园区的 载体平台,入选 上述 储备库 。符合要求的载体平台 业主 可自行向龙江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 申请认定。若载体平台使用权属由两个以上主体组成,由各主体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并作书面确认。 第 八 条 正式认定的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可 视文件执行情况 再次申请认定。 第 九 条 镇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试点实
8、行动态监督,对于明显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将予以撤销认定。 第 三 章 扶持种类与标准 第 十 条 对园区业主的 扶持 1. 扶持 对象 同时 满足本办法第 三 条 第一 款 、第四条、第六 条 的 产业园区 业主 。 5 2. 扶持 措施 ( 1) 享受 园区建设 补贴 。 自园区获得认定之日起,业主为了完善园区基础设施 、提高园区形象,对园区进行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对园区业主给予 园区建设 补贴 ,补贴标准 按照 上述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 1%计算 。 纳入核算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 不包括 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或建造房屋建筑物
9、 而支付的费用。 ( 2) 享受 场地 供应 补贴 。 获得认定的产业园区引进扶持项目的,园区业主 可 连续三年享受 场地 供应 补贴。 补贴 金额 按 每个扶持项目月租金单价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租赁月份 计算 ,多个项目 则 叠加计算,不重复核算。项目月租金单价方面, 租金补贴 统一 按 租赁合同 租金单价的 20%计算,合同 租金 单 价超过 10元 /平方米 月的按 10 元 /平方米 月计算。 租赁面积和租赁月份 按租赁合同约定 的 计算 。租赁月份按自然月核算,不足一个月的不纳入核算。 单个园区 每年 享受本项补贴 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人民币 。 园区业主与项目方的交易方式为转让
10、的,可参照执行。 ( 3)享受 园区 经济 发展 奖。 获得认定的产业园区,按当年园区内全部扶持项目所贡献的税收总额 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100 万元至 200万元(含 200万元)、 200万元以上这三个 档次 确定起奖档次 ,一 次性 分别 给予园区业主 5 万元、 8 万元、 15 万元 6 的资助。园区业主已享受 资助, 次年或之后年度 园区 经过发展达到更高资助档次的,可申请升级资助,金额按当年所达资助档次扣除已获资助部分后计算。 ( 4) 优先补办手续。参照享受镇相关职能部门 “绿色通道 ”服务措施,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工程的通知
11、(顺府发 2017 13 号)规定执行,优先补办用地权属 、地上建筑设施权属 等手续。 ( 5) 享受政府 优质招商服务。 园区 在我镇参加投资推介、贸易洽谈、大型展览等招商活动中,可优先获得宣传。 第 十一 条 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机构)的 资助 1.资助 对象 同时 满足本办法第 三 条 第二 款 、 第四条、第六条 的 企业或机构 。 2. 资助 标准 ( 1)享受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对 入驻产业园区的 扶持项目 企业(机构) 给予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扶持项目为 内资 项目 的 ,补贴 金额按其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的1%计算; 扶持 项目
12、为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按照外方实到资本的 1%计算。 此处纳入核算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 不包括 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造房屋建筑物 、或 租 赁园区 而支付的费用。 其中, 扶持 项目实到资本或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要求后, 企业 (机构) 可以申请 7 的补贴,余下的 3 在项目 7 投 产后申请; 企业 (机构) 也可以在项目投产后一次性申请1%。 ( 2) 享受 入园租金补贴 。 入驻产业园区的 扶持项目 企业(机构) 可连续三年享受 入园租金补贴 。 租金补贴 金额 按项目月 租金单价乘以租赁面积 ,再乘以租赁月份 计算 。月租金单价方面, 前三 年分别按 租赁 合同 租金单价的
13、 30%、 20%、10%计算,合同 租金 单价超过 10 元 /平方米 月的按 10 元 /平方米 月计算 。租赁面积和租赁月份 按租赁合同约定 的 计算 。租赁月份按自然月核算,不足一个月的 不纳入核算 。 单个 扶持项目 每年 享受本项补贴最高 累计 不超过 50 万元。 园区业主与项目方的交易方式为转让 的,可参照执行。 ( 3)享受 驻园经济贡献奖 。 入园企业驻园期间, 自 入园之日起 当年 实现税收额不少于 50万元的, 按照纳税额 10%的标准 给予 资助 。入园之日以租赁合同或有效的出让文书所约定的日期为准。 ( 4)凡入驻产业园区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国家高
14、新技术企业重 点 项目 的 ,可研究采取 “一企一策 ”方式给予扶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 十 二 条 我镇实行 扶持 项目 、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备案制度, 长期接受备案申请,申请时间不限。 ( 1) 扶持 项目 备案 :备案申请由 扶持项目方 提出。扶持项目方 在签约前 3 个月内,应向镇招商引资 和企业服务领 8 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备案。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 要求 的投资项目,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 2) 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备案 :备案申请由园区业主提出。园区业主在投资前 3 个月内,应向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
15、公室提出项目备案。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 要求 的投资 行为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 3)产业园区业主和扶持项目在双方正式签订进驻(租赁)协议后,应分别于 3 个月内 向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相应扶 持 预申请 。预申请内容不作为最终申请依据,最终申请内容以正式申请为准。 第十 三 条 园区业主 在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或外方实到资本到位后一年内提出 园区建设 补贴 申请。如果投资项目分期投入的, 园区业主 可分期申请相关 资助 ,但首次申请时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 500元 / (面积按 交易 的建筑面积计算) 。 第十
16、 四 条 本办法 资助 申请具体由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经公示后按镇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及拨付。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的上半年及下半年分别开展一次 资助 申请受理工作,具体时间以 当年受理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 五 条 在 园区业主 资助 申请过程中,若仅 1 个 园区业主 提出该投资项目的资助申请且资料齐备时,确认该引荐 9 主体 申请有效。若出现两个以上 园区业主 对同一投资项目提出 资助 申请且资料均齐备时,先由各 园区业主 协商分配比例;若协商不成,则由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资料、实际服务情况等进行审查后确定有效申请及
17、相关资金分配比例。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 六 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同一 申请扶持主体 , 同时符合本镇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镇内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 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七 条 资助 申请经相关资金管理程序审核后,按照我镇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十 八 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申请,应通过 “顺德 政务网 ”网站 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方可办理。审核不通过的,由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 九 条 资金拨付后, 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有权对相关申报主体
18、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发现申报主体交易关系或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资金未按要求或原设定用途使用等问题时,依规对申报主体采取相应措 施,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第 五 章 法律责任 10 第 二十 条 申请扶持主体 须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禁各类主体以通过易地交易、虚构文书等 虚假行为 套取 、骗取政策补助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 的 , 除须如数退还资金外, 还取消其申请资格。若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二十一 条 企业(机构)享受本扶持办法奖励的时期内,把园区厂房转租给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使用的,我方将追缴其所获得的全额扶持资金。 第 六 章 附则 第 二十 二 条 本办
19、法各项扶持的申报具体事项由镇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另制申报指南细则,并参照执行。 第二十 三 条 本办法的扶持资金均以年度为申请周期,当年符合条件的主体于次年第一季度向镇 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出申请。 第二十 四 条 本办法涉及 核算的相关主体活动、数据等信息,如无特别说明,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 界定和 计算,不追溯既往历史活动和数据。 申报 主体 已享受资助, 后续发生园区间搬迁、或增资扩产等行为、且符合申报要求的,须剔除既往 已 获 资助的部分, 只对新增部分进行核算。 第二十 五 条 本办法涉及 “固定资产投入资金 ”、 “税收 ”“面积 ”等核算的数额均由镇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税务机 关证明文件、测量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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