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文读懂上海工业用地新政脉络暨【2016】22 号文全面解读4 月 8 日刚刚出台的 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 沪府办【2016】22 号文(以下简称“22 号文”)是今年上海市首个涉及存量工业用地盘活政策的文件,是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201414 号文为指导思想的落地性文件,是 2014 年出台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425 号文的接续,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上海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依据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上海城市建设、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地产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市近几年出台的所有关于工业用地的新政及其脉
2、络:备注:目前上海工业用地规划发展方向分为“104 区块”、“195 区域” 和“198 区域”。其中,104 区块是指全市现有的约 104 个规划工业区块; 195 区域指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实际面积约 195 平方公里;198 区域指规划产业区外、规划集中建设区以外的现状工业用地,约 198 平方公里。表格清楚的揭示了本次 22 号文出台的政策背景,同时向我们透露了一个消息:另一部关于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的文件即将出台!关于本次 22 号文的全面解读一,22 号文重点解决了原土地权利人和新拿地企业如何参与土地转型开发的问题。对于原土地权利人:由下表可知,文件给出了四种参
3、与方式并对每种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新拿地企业:主要有结余用地转让和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两种情形。1,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在满足原土地权利人自身需要后节余的部分可分割转让,但需要取得出让人同意且满足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2,通过出让、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位于规划工业区块内且符合规划的,经区县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调整为标准厂房类用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实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宗地上的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可以出租给符合所在区县或园区
4、准入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确需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须经出让人同意,也可由出让人或园区开发平台优先收购,并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二,22 号文虽有创新和突破,但国有平台公司的“国民待遇”特惠政策仍然存在:三,22 号文的影响对产业地产商:可以说,文件内容不可谓不严苛,文件的出台是对非园区平台的产业地产商一个不小的打击,无论是转型为标准厂房类的不可分割转让规定还是转型为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的高比例持有,再加上区县政府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都将会对产业地产商的资金和招商构成很大压力。对原土地权利人:虽然文件提供了种转型方式,但除了收储外,其他种方式的实现均非易事。更多资讯请关注公众号:上海工业地产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