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清查审计业务约定书甲方:乙方:长治市长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长治市财政局长财资201615 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6 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长治市财政局长财资201617 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含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专项资产清查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1、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 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
2、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 号)和长治市财政局长财资201615 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6 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和长治市财政局长财资201617 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专项审计。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事业单位的资产登记和账务情况发表审计意见:(1 )资产登记是否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 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 号)和长治市财政局长财资 201615
3、 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6 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长治市财政局长财资201617 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登记;(2)账务情况是否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登记。2、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 ) 甲方的责任1.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和长治市财政局长财资201615 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6 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长治市财政局长财资201617 号
4、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2.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2 ) 甲方的义务1.及时为乙方的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其所必要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对某些会计事项作出书面的陈述或说明。2.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具体事项将由乙方的资产清查工作人员于工作开始前提提供清单。3.乙方认为需要发函向有关单位询证时,应提供协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3、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 ) 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资产登记及账
5、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和长治市财政局长财资201615 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16 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长治市财政局长财资201617 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审计。2.由于资产清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它客观因素制约(包含历史遗留问题),难免存在资产清查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资产清查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资产清查
6、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资产清查单位的部分责任。3.资产清查工作过程中,乙方将根据情况对资产清查单位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2 ) 乙方的义务1.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在执行资产清查的过程中保证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内部文件、内部公函、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电话信息及其他不便于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按
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之规定执行。3.甲方在审计执行过程中如需查阅乙方相关涉密资料的,甲方事先指定项目负责联络人与甲方联系。查阅地点仅限于甲方办公场所,如需打印、摄像等有可能将甲方资料外泄的方式必须经甲方批准。乙方对整个委托项目负有保密责任,此保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之规定执行。4、审计收费1.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 日内支付 %的审计费用,其余款项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结清。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时间时
8、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的调整审计费用。4.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中止,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场所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5.甲方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它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由甲方承担。5、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1.乙方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方案通知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专项审计报告。2.乙方向甲方
9、致送专项审计报告一式三份:如需加印,需在报告打印前提出。3.按照本约定书约定乙方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仅供甲方向主管部门及长治市财政委员会申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所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不得对外公开。6、本约定书的有效时间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7、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8、终止条款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
10、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2.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10、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和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予以解决:(1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11、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二 0 年 月 日 二 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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